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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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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亚新 《清华法学》2011,5(3):17-27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文考察的问题包括:从诉讼法学理论和相关的程序规范来看,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可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种确认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中包含的确认有何关系?当事人提起的与调解协议效力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哪些诉讼类型、其诉讼标的是什么?不同类型的这些诉讼在实务中适用时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等等。在探究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如何就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加以规定也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舒杰 《法制与社会》2012,(16):81-82
我国公司行政解散无论在制度还是在程序上都不成熟,那么,行政决定解散如何发挥作用?是否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加以确认?如何针对行政解散之决定提起诉讼?这些都是需要我们仔细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何权限?其诉讼地位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两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重大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充当自诉人,进行诉讼。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于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由于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所以自诉人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不合适的。也有的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自诉人同样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4.
诉讼期间(Litispendence;Die Rechtshangigkeit),又称诉讼中止或诉讼未决。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当原告呈交书面的诉讼请求,法院着手进行诉讼程序时,案件在该法院处于未决状态的情形。从国际民事诉讼角度分析,诉讼期间主要涉及的问题是:(1)内国是否应承认外国的讼诉期间?承认后是否可阻止在内国进行的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关系的诉讼?(2)诉讼期间开始后确定管辖权的条件变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内国法院的管辖权?(3)应由哪一个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互相诉讼,两诉竞合的条件?下文中,笔者试图在各国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诉讼期间问题作一点探讨和介绍。  相似文献   

5.
<正> 一个律师要代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政府当局或管理机构的行为,控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他怎么向法院提起诉讼呢?他的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呢?他所控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审查对象?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吗?对该行政行为起诉的诉讼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当事人是否已穷尽了行政救济途径?本文将分别讨论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6.
什么是诉讼?诉讼有几种?诉讼,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官司。在我国,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解决案件时所进行活动的总称。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  相似文献   

7.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叫诉讼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往往混淆不清,不是遗漏、忽视,便是统称为“关系人”。这既对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带来不便,又可能损害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什么是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律师业务和诉讼有着“难解之缘”,即使在非讼业务方兴未艾的今天,诉讼业务仍然不容半点忽视。诉讼案件“万象纷呈”,相应的处理方案不一而足,不过诉讼业务并非无规律可循。一、诉讼业务的目标何为诉讼业务的目标?此问题似乎不值一论,“诉讼的目标不就是胜诉吗?”笔者认为不尽然。笔者认为,诉讼目标是获得委托人认可的诉讼结果,而胜诉只是委托人认可的一种结果;虽然委托人大多希望胜诉,但胜诉并非委托人认可的唯一结果。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做好诉讼业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具…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到底谁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争议最大的就是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各不同性质的主体,在相关理论和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也各有所别,现实情况下,应当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发生机理,结合主体的情况和当前面临的问题的同时,分别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0.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公益诉讼的发达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转型,使一些现象相继出现,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下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等。这些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谁来制止?如何惩戒?相对于私益诉讼,谁有资格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这样的问题不仅一直困扰着司法界,也一直成为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中无形的“门槛”。“戴着镣铐跳舞”,当公益诉讼凸现法律缺失时,很多公益诉讼案不得不在一个极为尴尬的法律结果下完结。  相似文献   

11.
郭兵 《人民司法》2012,(5):61-65
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境况尴尬,很多情况下受害人无权提起诉讼,如何破局?本文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一、缘起:所谓的刑罚与赔偿互易对于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我国采用的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模式。这种将对被告人的刑罚与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放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的诉讼模式,究竟仅仅是一种出于技术性的安排,还是由于刑罚与赔偿之间具有某种实质性的联系才导致这种诉讼模式的形成呢?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罚与赔  相似文献   

14.
杨永生 《内蒙古检察》2004,(4):34-34,17
笔者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诉讼活动由于没有明确的诉讼时限的规定或一些诉讼活动明确规定了时限,被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做了不正确的解释,于是出现了一些诉讼活动在时限的执行上出现了各地自行其是的情况。如恢复侦查的侦查时限是多少?退回侦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的处理时限是多少?撤回起诉的案件处理时限如何计算等?为此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立案原意出发,对这些时限问题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5.
<正>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于第三人,是为民法所允许的。但在诉讼标的的转移发生以后,在诉讼程序上如何采取相应对策呢?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当正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解决这一问题时所普遍遵循的两个内容不同、却同等重要的诉讼规则。但是,在我国这一问题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  相似文献   

16.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几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代表他们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理论上尚无专门论及集团诉讼的文章,因而集团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均是一个尚待开垦的处女地。现在的问题是:建立集团诉讼有没有必要?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现就建立集团诉讼的必要性作一粗浅的分析。一、集团诉讼的简要回顾集团诉讼是英国衡平法院最早实行或代表人诉讼和推行的,本是盎格鲁撒克逊特有的诉讼制度,以后收入美国及英联邦的许多国家,成为英美法系中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现在,英美两国有大量的集团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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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么叫不动产诉讼?为什么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移动其位置就会引起其性能、形状改变的财产。这种财产与动产是相对而言的。因争执不动产而进行的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为什么因不动产发生争执而提起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呢?这是因为不动产的登记和转移手续,都是在当地的  相似文献   

18.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比如,证明责任与诉讼史上所称举证责任有无区别;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等问题,在法律条文中并未作具体规定,亟需在实施中广积经验,在理论上深入研究,使之日臻完善,以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 证明责任与诉讼史上的举证责任有无区别?我们认为是有区别的。诉讼史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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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问题不明白,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不是必须出席法庭的诉讼参与人?他应当怎样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希望能予解答。黑龙江省尚吉县人民法院 高太祥高太祥同志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不是必须出席法庭的诉讼参与人,他应当怎样出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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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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