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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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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对法律行为无效后进行复活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规定,因此,本文从讨论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此制度方面着手,论证了我国应当而且有必要引入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并对其构成进行了基本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瑕疵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理论基础有不同的学说,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我国理论界也众说纷纭,本文试图从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其进行简单的论述,以期能对我国的行政法中无效行为理论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及第6 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相似文献   

5.
《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对部分无效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未经解释难以适用。当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应采全部无效为原则,部分有效为例外,但死因行为除外。部分有效规则的核心在于"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认定。就"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事实的认定应综合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和公序良俗(公共政策)的要求。在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还可以通过对无效部分的变更,从而维持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尹田 《时代法学》2010,8(5):27-31
法律行为无效后,如果双方已为给付均有返还可能,则相互返还。但在一方所为给付客观上无法返还时,很难采用既符合逻辑推理、又符合公平观念的一般准则予以处理,只能根据行为无效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相对无效行为被撤销后,应充分考虑撤销权人的利益保护,而我国司法实务对某些已经实际履行的绝对无效行为在价格确定上采用"无效行为当有效处理"的原则,有其合理性。此外,应将民事上的财产返还与行政上的处罚分开。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应当参照双务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未履行者不得再请求履行,但已经履行者,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  相似文献   

7.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基本同意江林同志在《这起婚姻案件应该怎样处理》的文章中列举的第一种观点和处理意见,补充理由如下: 一、这是一种以欺骗手段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无效的法律行为。张、陈离婚案件发生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原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并规定,须“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就是说,必须查明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反映。而张、陈离婚并不是“确系双方  相似文献   

9.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例:甲将某名画委托乙保管,但乙却擅自将画售卖给丙。此时,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乙丙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2.乙擅自处分该画的行为是否有效?3.甲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4.丙必须将该画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吗?一第一个问题,是合同效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说认为,该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的效力:在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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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其历史发展过程与经济交往加深、各国对意思自治的日益重视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虽未建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过程。这种大趋势也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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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公民与法治》2013,(23):24-25
多年来,众多媒体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使人大知识进入了千家万户,人大制度也越来越深入人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广泛,人大工作程序性强,法律规范多,对宣传报道中的法律用语也就越发要求严格。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各种提法、术语是由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所明确的,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如果在宣传报道、文件材料中经常出现一些不符合人大的性质地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法,就会误导受众,削弱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权威,从而给人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2.
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活动是“侦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搜集证据、审查证据、揭露犯罪、查缉犯罪人以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是“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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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之无效--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草案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广兴 《法学论坛》2003,18(6):97-100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中国民法典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特别是自去年 12月法工委颁布民法草案之后 ,民法典立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学界纷纷以不同的方式为这部法典的诞生贡献出自己的心血。为此 ,本刊特策划一组稿件 ,以期对这场讨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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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法律用语与德语——关于“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 今年5月号的连载"德语"登载了石田先生为本系列专栏撰写的有关探讨日本法律学与德语之间密切关系的论文.现代日本的法律及法律学起始于明治维新之后,从欧洲引进法律体系之时.日本法律用语中的大部分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把德语或法语等的法律用语译成汉字而形成的,学习法律的人当中,或许会有一些人对法律用语感到有些束手无策.但是也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表面上看似难解的法律用语,只要把它还原于德语或法语的原词,就变得易懂了.这是由于欧洲的许多语言中的大部分法律用语决不是法律家所独享的专门术语,而是任何人谁都会经常使用的日常用语的缘故.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理论依据、内涵、判断标准和法律后果进行探讨,进而指出我国立法中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以期推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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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27日,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教育公司)经某县第二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金属总公司)介绍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某市农行开发区办事处(下称农行办事处)签订一份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为9个月的借款合同。借款前,农行办事处考虑到该笔借款数额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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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概念,在报刊和书籍上,甚至在正式文件上,时常用错。就笔者所见,大体有以下几种: 溢用“前科”。前科是指那些曾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判处刑罚,并且经执行完毕的人,这样的人刑满释放后又犯了新的罪行,对于其前次犯罪並已被判处刑罚这一事实称为前科。所以称“前”,是因为有后罪。称“前科”必须具备两条:一是必须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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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无效,涉及法的稳定性、秩序性、权威性、公平性以及反多数难题等众多问题,为此不可不慎。传统法学关于法律无效的研究,仍然囿于法律无效的情形或法律无效的方式等有限领域。从类型上看,法律的无效可分为单纯性无效、附期限的无效以及可容忍的无效等几种。而各种类型之中,又可进一步分类。整体而论,法律的无效,在类型上存在着光谱程度上差别。至于在实务中,有权机关对于法律的无效,究竟应为何种处理,在方法论上仍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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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是一种民事行为,会因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而产生无效的后果。我国现行企业兼并立法对企业兼并无效制度没有任何规定,学术界对其研究也很少。其实,企业兼并无效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利于保护无效兼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而且还能促使兼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同时也能兼顾到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对企业兼并无效的表现、诉讼程序、法律后果等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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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宣布一个已经登记的公司无效的概念广为人知,而大部分英国律师们对此却难以附和。如果在这个国家提出撤销公司这样的问题,则人们无疑会对1985年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发生疑问。该条规定公司登记证书为公司有效注册的确证。若此证书确证所有有关公司成立的要件均已满足,公司已有效注册,则该公司的地位应无可非议。通过这个机制,与公司打交道的第三方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英国法律避免了引入公司无效及相关的第三方和未来股东之类概念的必要。不过,有人一定会问这种体制是否真正完善,因为早先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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