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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储户持有一张金额为3500元的活期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拒付,理由是储户的活期存款凭条上大、小写金额都是350元,以此证明储户只存款350元,而存折上的金额3500元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错填的。储户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除银行出具的存折外,银行帐页和存款凭条的下部银行结算余额均反映为3500元。就已收集的证据,对这起存折案件的处理,法院内部存在几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理由是储户向银行存款,银行出具存折。储户实际是出借方,银行是借款方,存折则相当于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本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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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7日下午,几名持枪歹徒闯进某省一银行分理处抢走人民币20万元,并将一名正在办理储蓄业务的客户无故枪杀。2003年3月被害人家属以“储户与银行间已形成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依法应对其在营业期间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要求被告以合同附随义务赔偿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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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11.11”银行劫案一度震惊全国在这起劫案中,华敏等6名劫匪开枪打死两名储户、杀死出租车司机1人,劫得银行现金人民币500195元。今年3月初,劫匪华敏等6人被执行枪决,至此,人们都以为此案将划上一个句号。然而,就在劫匪伏法1个月后,受害储户涂序华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被劫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50万元人民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无遇害储户家属状告被劫银行的先例,因此,此案一经立案,便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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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州储户陈先生的7.7万元存款被人伪造银行卡异地盗取,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对储户存款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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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私下授权银行支行行长代办转账业务,发生200万元的经济损失,银行对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2015年2月12日,一起讼争标的达2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幕,储户要求银行承担2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经过终审判决被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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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人认为邓维捷状告银行的举动是“螳臂挡车”,但邓维捷说:“我只是希望表达另一种声音,让银行、银联以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储户的利益更加关注,至于最后的结果并不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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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2001年2月16日.李某潜入刘某家中,盗得现金300元和一本金额为9000元的活期存折。次日.李持盗来的存折到储蓄所取款.因不知储户姓名.且银行工作人员认识储户本人而被识破,取款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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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某储户(女,在读大学生,在夜总会兼职)在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了1年定期存款10万元,并加设了密码。10月19日14时储户离家,20时回家发现家中家具被翻乱,10万元存单不见了,但和该存单放在一起的其余现金(数千元人民币和美元)、活期存折等还在。因已过银行营业时间,且存单设有密码,储户于次日上午来到储蓄所挂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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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10%的额外贴息,浙江省奉化市居民赵秀兰在银行柜台存款400万元.虽然当天她就收到了60万元贴息,但400万元本金却在22分钟后被人签字转走.到底是银行内鬼作案,还是赵秀兰与犯罪集团相互串通?储户与银行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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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储户及金融运行的意义在于,在银行发生危机时,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补偿,可以保护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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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张先生在银行存入5000万人民币,当天就被通过网络划走,直至犯罪分子落网,张先生才知道巨额存款已经消失。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就被盗划。是储户自己没有足够注意,还是银行的失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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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一储户到银行在ATM机存入16500元后,存款机放钱处突然合上,并吐出一张空白取款单据。储户见状马上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发现卡里还是只有原来的90多元,存入的钱没有一分钱到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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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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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肥西县公安局三河所接到沈某报案称:其银行卡内3900元被他人从银行取出。经查,2010年7月17日晚上,沈某将一女式小包丢失,包里有身份证、信用卡和记有信用卡密码的小本子。卡里的3900元被人从银行ATM取走。民警随即从银行监控录像中调取取款人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调查走访,很快锁定庐江县同大镇人戴某有重大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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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点击诈骗短信链接之后,储户的银行卡接连被盗刷。于是,储户状告某银行监管不力。那么,储户自行点击不明链接造成损失,银行该不该担责呢?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银行卡被盗刷马进在青海省西宁市经商,他是某银行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的储户。2016年5月5日下午2时,马进开车时看到一则短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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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互联网上报道的诸多储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进行分析,认定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高息揽储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工商银行应当对该表见代理行为造成的巨额存款“失踪”所带来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诸多储户接受银行提供的存款金融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其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故工商银行应当先行对诸多储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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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沈某真于2010年11月至案发,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县支行柜员、客户经理。2010年12月开始,沈某真以让亲友帮助"拉存款",帮助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为由,利用其在银行的工作便利,在协助储户办理存款手续过程中,通过偷记或者私留储户密码,并私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