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4.
“公安局大楼有我们司机的一半”,就不少司机对一些地方交警“以罚代管”进行的这种揄揶,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杨钧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或者说有些地方存在用目标管理的方法确定罚款数额问题,对此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都三令五申予以严禁。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收费罚款都要上交财政,这被视为杜绝“以罚代管”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这里说的“收支两条线”,意思是指交通管理执法无论收取了多少罚款,都与执法过程中需要花多少钱没有关系,“罚款多少和本部门、本系统没有直… 相似文献
5.
6.
7.
8.
9.
《法律与生活》2002,(1)
《江南时报》报道:2001年7月16日,韩伟生在亚布力的一家名为“助兴酒店”的饭店用餐。韩伟生把在一平价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饭店。结账时,被该饭店罚款200元。服务员解释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韩伟生被迫交了罚款。事后,韩伟生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助兴酒店”老板振振有词:“既然你见到宣传,又接受服务,自备酒水违约,受罚应当。如都自备酒水,酒店经营什么?” 法官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业主进行细心讲解: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如含有所列内容,其内容无效。最后,店主主动退还罚款200元,并向原告韩伟生口头道歉。 相似文献
10.
11.
12.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13.
是“罚款”还是“违约罚金”?●李发国《法学》1996年第10期刊登了《商店有权对窃物者罚款吗?》一文(以下简称《罚》文),其中许多地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怎样界定偷一罚十的“罚”字是关键,这是确认此项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首要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发... 相似文献
14.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15.
“按日计罚”的概念
“按日计罚”,即对于连续违法排污行为不再一次性罚款了事,而是按照违法排污日期的长短来计算罚款,并且每日累计叠加。最终按叠加额进行处罚。这一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处罚手段,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它规定了最高的日处罚上限,只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罚款额度可以无限地累积下去,直至违法行为结束的那一天。这样违法责任及后果就与罚款成正比,真正实现了责罚一致。 相似文献
16.
新闻:《馒头血案》惹怒名导陈凯歌
著名导演陈凯歌的巨资大片《无极》上映之后.一个名叫胡戈的年轻人截取电影《无极》画面.创作了声画俱全的搞笑版《无极》,用法制节目的形式演绎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部小短片一出现就在各大网站散播开来.有人称之为“恶搞”。对此.陈凯歌曾一度大方地表示.不会与这则短片太过较真.但2月12日突然在柏林宣称要告胡戈。他坚决表示:“我们已经起诉他了.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一问题要解决到底。”陈凯歌说:“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而《馒头》的作者胡戈则对媒体表示:”陈凯歌根本误会了我制作这个短片的意思.其实我没有恶意.是他太认真了。” 相似文献
17.
为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意识,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与区政法委、区法宣办、区司法局、区教委等单位联合开展“流动法庭进校园”法治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18.
“公事私办”与 “私事公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事公办”顾名思义,“私事”者,自己的事或别的个人托办之事也.属于“拿不到桌面上”的事,甚至是违法违纪的事.“公办”者,即通过正当的渠道,使不该办的私事公开化、“合理”化,以掩人耳目,实为“掩耳盗铃”.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的家人、亲友办私事、捞好处,还恬不知耻地给人介绍“经验”,说这类事要“公办”.比如领导有个亲属不符合入党条件,却“降旨”让机关或下属单位的党支部给予“关照”;交待要按“正规程序”办理农转非,自己不便出面,却授意部属,或委托他人通过“正常渠道”办理,搞“权权交易”.做了坏事(或叫不好之事)的人,大多有羞耻之心,偷偷摸摸地 相似文献
19.
“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1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5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 相似文献
20.
在江苏省宝应县,提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各界交口称赞。走进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和基层群众自发赠送的31面锦旗鲜艳夺目。这个成立不到一年的服务中心如何赢得如此多的赞誉?效率从“马拉松”到“百米跑”政务服务中心成立前,政府职能部门公章“旅行”,效率低下,申办对象办个证照如“马拉松”长跑,磨破嘴、跑断腿,有的本不难办的事,也要“过五关、斩六将”。中心成立后,在审批办件上实行集中办公、联合审批、承诺办理时限,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审批手续,大大提高了审批工作效率,“马拉松”长跑一下子变成了“百米冲刺”。在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