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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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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德利案说明,后果主义既作为一种评价行为正当性的道德推理模式,又作为评价裁判正当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在知识谱系上,后果主义作为一种决策方式来自于伦理学,根据行为结果评判行为的正当性,功利主义是其典型版本,因其理论局限而分化为行为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对于司法裁判而言,规则后果主义更具应用价值。作为裁判思维,后果主义根据裁判后果对裁判理由进行调整,追求个案裁判结果的实践合理性,其理论形态为法律实用主义的裁判哲学,其实践表征为结果导向的法律适用方法。后果主义审判出于对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法学的反思而具有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后果主义具有因“后果”之名而越法裁判的风险。为此,须对后果主义审判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控制。  相似文献   

2.
张顺 《北方法学》2016,(1):133-147
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论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相似文献   

3.
2010年南京换偶案所触及的深层争议是法律道德主义能否成为一种可被辩护的政治道德原则。本文梳理了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来自中立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并为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理论所支持的弱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主义辩护。弱意义的法律道德主义对共同体的良善环境和基本善进行保护,同时也承诺保护多元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自主。在对四川遗赠案和南京换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推理应该站在弱道德主义的立场上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4.
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成裁决结论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后果主义论证关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带来的可能后果,通过评判不同的后果来选择裁决结论。与一般情境中的后果论不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判所进行的二次证明中,它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这种可欲后果是裁决的逻辑后果或一般后果。  相似文献   

5.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导致审判实践过分依赖对法外各种后果的考量,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决中的地位日渐式微。由于社会效果论自身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导致它向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后果主义裁判的转化并不成功。通过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后果主义裁判在大多数时候虽然采用了"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但却掩饰不住对案件起根本决定作用的法外因素,这不仅动摇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而且也危及形式法治。相比之下,法条主义正是我们所应追求的一种法律在场的司法裁判理论。无论如何,案件必须在法律的名义下被裁决,这是法治最低限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但在实践中集体主义原则似乎陷入了困境。必须对集体主义原则进行重新审视,赋予集体主义全新的时代精神,全面提倡社会公益主义。  相似文献   

8.
既有公司担保法律规范因为法律后果要件阙如、公司法与合同法的价值本位抵牾,若遵循“法条主义”之演绎推理解释路径,则不能获得具有解释结论唯一性与价值取向一致性的裁判结果.故而,在具体裁判环节中,法官应摒弃既有的“法条主义”之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路径,采用“后果主义”之“法律后果预测——行为评价”的逆向思维方式,承认公司担保规范存有法律漏洞与价值抵牾之客观事实,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直接立法目的即规范维护目标的解释,推导出其所欲求的最佳行为范式,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债权人对该最佳行为范式达成所分别负有的消极不越权义务与积极审查义务,再根据越权担保与无权代理在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通过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方法填补公司担保规范的法律后果漏洞,进而引导实践中公司担保合同行为达致其最佳行为范式之要求.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法律道德主义者认为国家对道德事务享有判断权,并且在必要时为了保护社会可以动用法律限制公民的道德自由。然而该理论却无法回应"道德民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批评,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法律道德主义理论尽管精致,但仍然面临着"帕累托挑战"和"权衡难题"。有关法律道德主义的主要争议并不在于道德是否能够入法,而在于其入法的限度和具体方式。中国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各阶段中均存在着不尽相同的法律道德主义形态,隐藏于其背后的"道德的法律强制"值得警惕,我们无法一劳永逸地确定出一条自由社会的道德底线,而注重各种价值之间的权衡却实属重要。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9,(2):92-105
对于后果主义审判的思维特质,理论界存在着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为了消弭人们对后果主义审判的理论误读,有必要对后果主义审判理论追根溯源。通过系统地梳理霍姆斯和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审判理论,尤其是波斯纳针对德沃金、卢班等人的批判意见所作的自我辩护,不难发现经由波斯纳系统阐述的后果主义审判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对不同类型、相互对立的系统性后果进行权衡的法律发现技术。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1,(4):148-160
准确高效的类案判断程序是进行"类案类判"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避免裁判的差异性。传统的类案判断程序在疑难案件处理上需要借助经验或价值选择,难以摆脱任意性的困境。间接后果主义的类案判断程序以判决指引的行为作为比较点,通过影响行为后果评价的因素确定案件的相似性程度,最终依照关键事实进行类案判断。如此,有助于缓解疑难案件的任意性特征,从而更好实现类案类判的司法价值。  相似文献   

12.
在现代规划国家下,高度发展的社会分工和不断加剧的利益多元,已使国家与社会呈现交互影响的复杂过程。据此,基于传统干预国家而发展出的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单边原则也应由双边或是合作原则所替代。合作原则首先可以理解为对国家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共同设定目标、共同致力于目标实现的协作过程的事实确认;其次也能够理解为一种形成性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会衍生出许多与规划国家相符的新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制度。最后,在合作概念的背后还隐藏了国家与社会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又为新的经济宪法提供了基本指导。在合作原则之下,传统国家演变为社会和经济权力的承担者共同服务于公共目标,公共任务得以合作完成的合作国家,而社会同样演变为社会成员逐渐摆脱了利己主义的竞争原则,对公共福祉负有协作义务,对共同体承担责任的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和合作国家并未改变社会与国家之间不混同和不同一原则,而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互相渗透、交错影响这一综合过程的全新描述。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同样对宪法学理提出重大挑战,宪法学理必须接受现实发展,并在国家目标条款中对之予以体系化建构。  相似文献   

13.
在以规则为基础的教义推理和基于后果考量的司法裁判之间产生了诸多争论,学者们就一些具体问题已达成若干共识。教义论证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律方法,而后果主义涉及对裁判规则和理由的二次证成,扮演着一种辅助性和补充性的角色。教义推理所关注的主要是规范后果,相比之下,社会后果主义更关心法律之外的后果,它所可能带来的最大风险在于容易将法官引入法外裁判的境地。为此,需要以法教义学改造后果主义,将后果主义的适用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同时从法律体系中提炼出若干形式和实质标准,限制后果考量对既有法律标准的偏离,以最终实现后果考量与依法裁判的统一,坚决捍卫司法裁判的根本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揭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理性设计,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目前在我国遭遇种种侵蚀、规避、冲突的困境,并提出分阶段进行税制改革以解决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目前遭遇困境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5.
陈洪杰 《财经法学》2021,(2):150-160
主张司法决策应当进行必要的后果考量是当前颇有影响力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从个案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论来看,"后果主义"似乎是一种更容易在后果意义上证明为正当的方法论思维。然而,从决策的角度来看,既然决策者需要在各种可能的后果之中去追求最可欲的后果,就必然意味着对某种特定后果进行工具性控制的决策逻辑和权力支配...  相似文献   

16.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宪法强调自由主义,以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为核心来型塑各种制度。然而在现代社会,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宪法面临着困境,其需要从共和主义理论中汲取营养;中国宪法强调共和主义,需要用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弥补其不足。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7.
文韬  朱仕武 《法制与社会》2011,(20):267-268
风险已成为当今社会最显著的时代特征,这使得传统刑法理论体系面临巨大挑战。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义的危机可以说是当代刑法困境的典型缩影,严格遵循以主观原则和个人原则为内容的责任主义,在很多情况难以适应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要求。在安全刑法这一新的角色定位下,应重新权衡社会安全与人权保障,刑法的责任原则的单一格局需要予以调整,而风险责任与社会连带责任在风险社会的特定领域中应该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8.
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唐力 《现代法学》2005,27(6):78-85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案件事实解明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存在两种对立的原则: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古典辩论主义以私法自治为根据,主张案件事实的解明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法院恪守不介入的原则并受此约束。随着社会以及诉讼观念的变化,诉讼不再被纯粹视为当事人私人的问题;发现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体真实的妥当判决,被作为法院的一项责任的观念逐渐形成,从而导致协同主义理念的产生。协同主义认为,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探知,既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责任,也不是法院单方面的任务,而是两者共同的责任;法院与当事人应当协同去发现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  相似文献   

19.
为切实维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共利益,法定主义提出应警惕来自司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但针对是否也应防范来自立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既有理论分歧较大。通过对该问题做较细致的分析,以及通过返回法定主义的理论起点,尝试提出一种全新的法定主义理论构想,这是对原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相似文献   

20.
刑罚论在逻辑上先于犯罪论,刑罚正当性理论为反思犯罪论问题确立了基点。纯粹功利刑论主张完全以功利主义原则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拒绝将报应主义作为刑罚正当性的伦理基础。纯粹功利刑论并不排除对公众的朴素报应情感的关注,但只是将它作为实现功利目标的手段来对待的。功利刑论完全可以对来自对立理论的诘难作出合理的回应,无需援引任何报应原则。功利刑论主张对刑罚的社会功效进行整体评价,因此,它并不与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及人权保障相冲突。纯粹功利刑论的提倡有助于消解关于犯罪预防的误区,对犯罪论问题的思考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为刑法从“结果中心”转向“行为中心”提供了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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