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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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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的取证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在德国,取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每一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在域外取证方面,当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位于国外时德国会自动启动司法协助程序.德国参加或缔结了很多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外国法院在德国取证主要根据德国参加或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德国也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公约于1979年对德国生效.就<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而言,一方面,德国反对美国的审前证据开始程序,但是另一方面,德国对外国法院提供协助又采取了非常灵活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自1997年批准《海牙取证公约》以来,公约已经对我国生效12年。不过,从实践来看,《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公约实施的程序不清,实践不统一;我国法院及当事人对公约的利用不够等。为了改进《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我国应该采取丰富域外取证的方式,制定公约的实施细则,合理利用信息技术等措施。  相似文献   

3.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0,(1):138-148
海牙取证公约意在协调各国因司法制度差异以及司法主权要求而产生的域外取证冲突。在各国对公约规定的取证途径(尤其是审判前发现程序)以及公约排他性适用等问题仍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约的排他性适用并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国内立法灵活适用公约,从而在坚持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提高域外取证合作的效率。  相似文献   

4.
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在1956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公约确有必要.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议程。  相似文献   

5.
杜新丽 《中国司法》2005,(10):99-101
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①。域外送达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定自己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依据,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必备条件。只有将司法文书合法、及时地送达给有关人员,才能有效地组织诉讼活动。此外,送达还可以起到防止平行诉讼产生的功效②。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因为案件的涉外性,往往在主权国家之间需要跨国界的域外送达文书,但各…  相似文献   

6.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所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系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法院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意义最为深远的一个公约.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文公约产生的背景以及公约的结构.之后,作者就公约中关于统一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被选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和应该行使管辖权的义务、未被选择法院不行使管辖权的义务以及临时保护措施不受公约约束的例外规定.关于公约中所规定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作者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义务、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不审查与事实认定、先决问题、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美国与欧盟国家域外取证领域的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玉军 《河北法学》2011,29(4):23-3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欧盟国家对数据隐私保护法实施的加强,欧盟国家与美国在域外取证特别是域外电子取证领域的冲突更加激烈。美国法院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某些证据文件包括电子存储信息,如果不予提交则可能会面临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中的制裁。如果当事人遵守美国法院的要求提交有关信息,又可能面临其本国法律禁止提交有关信息的规定,同样也可能会招致民事或刑事制裁。为此,不仅有关国家间需要进行更多的国际合作,而且国际民事诉讼的有关当事人必须确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防受到实际的制裁。我国应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以及跨国数据流转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时理性对待美国跨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8.
张淳 《河北法学》2023,(4):38-64
《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定义只是明示信托定义;但它在范围上只能够涵盖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而并不能够涵盖宣言信托。此项信托定义的最为显著的标新立异在于以入门功能为其功能;这致使它成为一项对信托关系具有认识论价值的信托定义。有外国学者着眼于记载此项信托定义的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解释空间,认为该公约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委托人享有;此款能够为这一看法提供支持。有外国学者认为此项信托定义在涵义上能够覆盖代理、委任和寄存;尽管有关的反驳意见有相当说服力,但这一看法却能够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理论中的所谓信托即代理说和所谓信托即寄存说相协调。在内容上具有显著恰当性和其入门功能具有显著可操作性为此项信托定义的显著优点,这致使它已经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于信托定义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9.
根据海牙会议常设局起草的2003年《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问卷调查的答复摘要》提供的数据统计显示。公约的附加证明书制度的利用率相当高。实施情况也非常不错。下面以部分国家的签发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数据为例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0.
11.
12.
屈广清  刘萍 《河北法学》2005,23(10):75-77
<海牙规则>是有关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实体私法条约,我国没有加入该条约.<海牙规则>在我国涉外海事审判中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基于冲突规范的指引,<海牙规则>在我国可以作为准据法间接适用.<海牙规则>第10条不应作限制解释,不应成为其在我国间接适用的阻碍.  相似文献   

13.
布雷德案、拉格朗德案、阿维纳案是1998年至2003年国际法院先后审理的三个与违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的案件。案件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法院认为在这三个案件中美国均违背了其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向有关国家领事的通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其根据该公约享有的获得领事帮助的权利的义务,同时法院认为公约赋予个人权利。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甚至被认为可能会催生新的米兰达警告。我国执法部门在对外国公民执行逮捕等时应注意遵守公约规定的告知义务,同时我国应重视对海外中国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领事帮助。  相似文献   

14.
美国国内对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存在"国际主义观点"、"国家主义观点"和"折衷观点"等不同的看法。尽管美国政府出于现实原因,敦促国内法院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但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在国内直接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持否定态度。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不力,凸现出国际法院的现有执行机制的不足,也反映了美国反对国际法在其国内法律体制中直接适用的倾向。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全面的国际反腐法律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与履约监督机制。作为国际社会第一个反腐法律文件,该公约在扩大国际刑事合作领域、突破双重犯罪原则、采用新颖的监督机制等方面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并将导致我国刑事法的若干变化。  相似文献   

16.
黄亚英 《法律科学》2009,27(2):161-168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优势来自《纽约公约》。公约弥补了此前的日内瓦仲裁条约的缺陷。公约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程序法的选择权、废除双重许可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以及更优权利条款的规定都反映了《纽约公约》的重要成就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8.
陈治东  吴佳华 《法学》2004,(10):107-11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正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理解公约的精神及适用原则 ,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由于公约本身规定的适用条件的灵活性以及有关国家于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更因为法律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 ,导致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公约的复杂性。本文以中国为视角 ,系统地分析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该公约的基本问题 ,以求得对公约适用原则的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19.
《纽约公约》主要适用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它同时也适用于对非本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然而,何谓,非本国裁决②,它与外国裁决究竟有何区别,两者是否可以划等号?一直困扰着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本文作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所针对的仅仅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在同一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院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  相似文献   

20.
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特点和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沈敏荣 《法学论坛》2007,22(3):139-144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也是第一个旨在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如何解释公约、进行国内法的适用和履行公约义务是目前研究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职能是提高个人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的健康可能,通过利用现有资源、互通有无的物质资源与信息交流,达到最大健康可能.它具有渐进性、框架议题式、缺少义务与责任条款、发展中的争议解决机构、定期的信息交流与报告机制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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