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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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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行政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落实监督与制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行政诉讼法》第1条指明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条之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公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权介入的主要目的无疑是制约和救…  相似文献   

3.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目标、合同内容和是否存在行政优益权来判断具体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应局限于法律的列举规定。在现行法之下,行政机关不能就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第三人可针对行政合同提起撤销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但构建针对行...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质疑与被告确定韦武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以客观行为作为标准来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即只要属于法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限定为外部的关于人身权和财产...  相似文献   

5.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谈管见,以推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对于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否则,就不能作为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方志 《中国司法》2008,(12):51-54
198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通过人民法院以审判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司法监督,来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7.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进一步概括性和排除性规定,其第1条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排除在行  相似文献   

9.
<正> 一、《行政诉讼法》是司法审查法迷醉于概念而不是问题之中,是象行政法学这样的应用学科的大忌.说《行政诉讼法》是司法审查法,并不是为了改换一个称谓,而是因为这一说法更有助于把握其精髓. 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并不是一个普通的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我们已熟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比较,至少有着下列重要不同:(1)它确立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  相似文献   

10.
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邓艳 《行政与法》2003,(7):52-54
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行政成本权衡是司法审查中一种相对深层次的行为,其具有深化司法审查内涵、扩大司法裁量权、促使行政权理性化的价值。如果合理性审查制度能够建立,那么,探讨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既有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在日后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成本控制原则,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概括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相似文献   

13.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相似文献   

14.
试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比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有一个独有的、特殊的关系,就是人民法院同被诉行政机关的诉讼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双方都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是拥有国家审判权的机关,行政机关是拥有国家行政权的机关。行政诉讼法如何调整这一诉讼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处理在诉讼中国家的两大权力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国家审判权的行使,也影响到在诉讼  相似文献   

15.
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各国行政诉讼重要课题之一。司法审查是监督和控制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手段,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问题并没有作出专项而具体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在该法第5条和第54条规定中寻求司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根据。然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造成理论混乱并给司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实践带来了消极影响。探析行政裁量相关规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力。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完成。权力机关拥有对行政立法、执法的监督权力,更是当然的享有行政行为撤销权的主体。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主体还有一类,就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原行政机关。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原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行为撤销权,但从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旨在排除行政干预,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正常关系。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不符合行政诉讼宗旨的非正常关系有诸多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为构建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正常关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法律的完善确立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司法中立是《行政诉讼法》修改进程中应当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原则建立在“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这一命题基础上,那么到底何谓处分权?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到底有无因果关系?首先谈一下处分权。 一、处分权 “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国家的关系。我们知道,国家权力总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的,否则就无法实现。从国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最广泛是行政权,使其得以国家名义行使职…  相似文献   

19.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特别权力关系之渊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当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不 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则进一步将这种 "奖惩、任免等决定"明确为"该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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