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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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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直播礼物打赏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模式,是网络互动走上经济效益化的显著标志,在一定程度上重新释放双方的情感与建构多重身份。本文以30余起典型网络打赏案例为基础,通过引入戈夫曼的拟剧理论与柯林斯的情感理论,根据情感卷入与情感控制的强弱程度,将网络直播礼物打赏划分为攀比型打赏、补偿型打赏、炫耀型打赏与爱好型打赏四种类型。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打赏往往遵循相似的情感逻辑,主播的情感控制能力会影响打赏的发生,主播的自我展示与自恋消费、观众的情感消费与身份补偿,共同演绎了网络直播打赏的共欢。治理打赏乱象和引导健康的网络打赏,需要从情感疏导与身份审视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3.
对于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是赠与合同还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或者是其他,学界和实践中历来存在争议。从杨慧文、郭晓菊文中所示案例看,离婚调解协议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赠与约定具有赠与合同的属性,其不能撤销,通常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4.
目前,学界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同效力主要有全部有效说、部分有效说、无效说和附条件有效说四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现。认为所有的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作用,致使法律秩序被舆论道德绑架。实践中,应当区分主观善意的第三者和主观恶意的第三者,合理、规范地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拟定妥当的利益保护先后顺序,解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5.
当前互联网深度介入社会生活。半月谈记者梳理近年查处案例发现,在多地,一些80后、90后年轻干部沉迷网络直播、网络博彩、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网络嗜好而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贪腐之路。重点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张嘉琪,毕业后进入浙江省衢州市卫健委工作,因游戏上瘾,花重金买装备,短短1年多,欠下100多万元债务。同时,他又陷入直播网络平台,狂刷礼物打赏女主播。  相似文献   

6.
刘寿明 《台声》2007,(10):110-112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对此,要分清单方赠与和赠与合同的区别,单方赠与是指一方单方面作出要赠与他人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单方行为;而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也就是说,还必须得到受赠人的同意,如果受赠人不同意,赠与合同也无法成立和生效。  相似文献   

7.
曾丽 《人民论坛》2015,(5):245-247
考察欧洲合同概念的外延可知,赠与的强制力规则在欧洲各国基本达成共识:一般赠与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后原则上具有强制力,特殊赠与则因理论上给予其对价或因有利于社会而被法律赋予强制力。在借用、保管和提供无偿服务合同的强制力问题上欧洲各国制度悬殊,其根本分歧在侧重保护允诺人还是侧重保护被允诺人。  相似文献   

8.
在"互联网+"与分享经济的热潮下,网络直播成为了社交、营销、教育等传统活动的新方式。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直播服务的载体,性质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直播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版权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转播与网络直播两方面。纠纷体现在版权侵权的客体认定、版权归属以及网络直播侵犯了邻接权人的广播权还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关于其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交互式传播这种传播方式也有一定困难。网络直播平台中出现的版权纠纷,是技术发展与法律滞后冲突的体现,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应该回归原本的立法目的、原则、体系和语境中解决,不应一并以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9.
沈滢 《民主与法制》2013,(18):44-47
台湾男子在苏州办厂期间,与一名年轻女子暗渡陈仓,并为该女子购房购物。“小三”得房后却要和别人结婚,让台湾老板深感“上当受骗”,他先后以借贷关系、不当得利为案由两次起诉,均告败诉。第三次,台湾妻子参与诉讼,并以赠与合同纠纷上诉。终于打败了“小三”。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的产共有权人妻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小三”因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如数返还。  相似文献   

10.
合同相对无效是因为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而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来决定其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其相对于绝对无效的灵活,既能充分维护意思自由原则在合同领域的神圣地位,又能彰显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在学理上的地位也大有扩张之势。然而,相对无效的提法是否合理却鲜有人问津。仔细推究,合同相对无效的提法并不合理,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秀场直播平台中产生了基于概率游戏的“惊喜盒子”,这一数字媒介物背后代表着平台经济机制的转向和一种新的直播文化。“惊喜盒子”介入直播打赏机制,直播间的虚拟礼物变为了玩物,不确定性的概率游戏掩盖了虚拟玩物背后的流动性和操纵性。本研究以“惊喜盒子”为主要研究对象,采取深度访谈法和参与式观察法探析秀场直播平台中多元行动者网络的变化。本研究发现“惊喜盒子”这一数字媒介物成了超越主播的能动者,进行更为生动、刺激的概率表演;平台以概率机制将各类青年用户引入平台“迷境”之中,以运气话语遮蔽权力,影响了平台内青年劳动者的参与形式。作为概率游戏的“惊喜盒子”促成了行动者网络中新机会、新关系、新主体的出现,促成了一场流动结构、机会资本和不确定性文化的共谋。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网络消费交易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消费合同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并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我国立法必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确定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3.
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舆论场更加复杂:网络造就的虚拟社会超越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不断冲击着人们既有的交往方式与原则;网络直播"野蛮生长",直播内容参差不齐,虚假信息、低俗之风存在于各大直播平台之中;一些网络谣言甚至政策谣言不仅扰乱大众视听,引起大众恐慌,更会破坏社  相似文献   

14.
自愿打赏并不是纯粹的舶来品,与小费相比,具有附加性、随缘性、自主性、共动性等特点。自愿打赏与小费的差异性折射出中西方消费习惯、消费观念与消费文化的差异性。着力推动自愿打赏理念的现代化和自愿打赏机制的科学化,才能推动我国服务业走得更好更远。  相似文献   

15.
钟奇江 《湖湘论坛》2006,19(1):51-53
后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区别,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后合同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其赔偿范围是依据违反后合同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6.
法海拾贝     
哈尔滨:规范赠房行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近日推行个税新规定: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受赠人应按房屋评估全值的20%缴纳个税。由于此前办理房屋赠与不需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一些哈尔滨市民为避税钻政策空子,想出了“真交易假赠与”的歪点子,致使房产部门受理的赠与业务量一度骤增。为此,哈尔滨市税务部门推  相似文献   

17.
作为传统契约理论基础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现代交易的发展。有鉴于此,各国(地区)立法和判例通过承认涉他合同,引入债权不可侵性理论,规定合同的保全制度,承认合同关系第三人之保护效力,以及租赁权的物权化,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修正和突破。  相似文献   

18.
若星 《民主与法制》2014,(11):62-63,29
分手时,张明将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按揭房的相应份额赠与李玉,然而,赠与合同笔墨未干,张明反悔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面对诉讼,李玉给予有力反驳:赠与偿还的是情债,咋能撤销?  相似文献   

19.
<正>杭政办函[2015]1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公正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和谐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工作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网络交易中的基础配置作用,加大对网络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正>最近,"扫码打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餐饮店悄然流行:消费者对服务员的服务满意,就可以扫一扫服务员所挂牌子的二维码"打赏",此举引发公众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完全凭自愿,旨在激励服务员提高服务热情和质量。质疑者则认为,过去商家收取开瓶费、包间费,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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