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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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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葛云松 《中国法学》2007,36(3):77-99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2.
行政主体研究   总被引:28,自引:1,他引:27  
中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理论自 1 989年提出后 ,迄无发展。本文对阻碍行政主体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 :普适与本土和法人与主体进行了分析 ,进而对主体理论与中国改革之间关系进行探讨 ,认为体制改革就是主体分化的过程 ,尤其是行政主体的分化。  相似文献   

3.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上的基础概念之一,我国从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引入了这一概念,却在不同时期在内涵和功能上有很大的不同。国家法人说自清末传入我国,逐渐成为民国时期的通说。国家是法人,行政主体是国家法人在行政上的表现,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机关,没有人格。但进入新中国之后,作为整体的国家法人或行政主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便行政主体在1980年代末再次被引入,也只是行政机关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省、市、乡等再也没有成为行政主体。理论上对这种机关的行政主体化多有批评,但那种将行政主体与分权、组织法建设关联起来的做法,亦属不必。我们应在法学国家观的指导下恢复行政主体的本来面目,确立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可以在行政主体内部承认机关人格。  相似文献   

4.
王天华 《法学研究》2012,(5):81-102
机关法人、机关犯罪、行政主体乃至行政法人等法律或法学概念,以及一系列以国家机关为原告的名誉侵权案、敲诈勒索政府案司法判决表明,我国公法与公法学体系欠缺清晰的"法学国家观"。在大陆法系国家,建构法学国家观的任务主要是由国家法学特别是19世纪后半期形成于德国的国家法人说完成的。国家法人说在国民主权原理的宪法秩序下受到过批判或否定,但"国家法人"这个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为目标的法技术概念及其背后的法学思考方式却保留了下来。梳理国家法人说的兴衰过程、清算国家法人说的法学遗产,有助于厘清我国目前所面对的一系列问题,对建构我国的"法学国家观"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私立学校公务法人地位问题之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认为 ,大陆法系中的公务法人为公法人的一种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团体以外的一类特殊主体 ,它通过人与物结合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 ,包括科研、教育、文化等领域。公务法人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享有一定的公共权力 ,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公法上的关系 ,即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国内的事业单位 ,如邮局、医院、学校等 ,与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功能十分类似 :两者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 ,具有特定的行政目的 ,并提供专门的服务。因此 ,将学校等事业单位界定为公务法人 ,有利于对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进行…  相似文献   

6.
行政主体理论在形成过程中,形式上借用了法、日概念的外壳,实质上却有将民事主体理论、法人学说迁入行政法的痕迹。当前行政主体理论遇到的问题,是与法人制度渐行渐远的结果。通过彻底摹写法人,就能够让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运转下去。而目前处于上风的、仿效德、法分权主体模式之建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必须做有条件的引入。  相似文献   

7.
在学界,行政改革法治化问题通常采用一种“法制跟追式”的研究追路。但是这种思路具有天然的缺陷,它无法化解行政改革面临的正当性危机,也无益于行政法治的耩建,因此有必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转换思路。在行政改革的条件下谋求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与适应性的动态和谐,最优选择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改革推进法》,以一种整体性的推进机制来引领、规范和保障行政改革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8.
高校被诉引起的行政法思考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刘艺 《现代法学》2001,23(2):93-97
传统的社会组织划分方法已不能涵盖高校在当前的独特作用和行为性质。文章从现状的不尽如人意处着手,引入“第三部门”、“公务法人”等概念分析了高校独特的法律性质、地位,并建议建立教育行政救济制度,填补教育行政领域行政法治的空白。  相似文献   

9.
姜朋 《北方法学》2011,5(5):59-65
事业单位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它既包括从事非营利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组织,也容纳了行使公共权力的以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各色机构。考虑到许多事业单位以机关法人为设立人和资助者(拨款),进而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后者的事实,事业单位改革就不能仅局限于事业单位自身,而应从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的联动关系入手。如果政府职能不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很难指望事业单位的改革会彻底。  相似文献   

10.
日本的宗教法人认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宗教法人认证制度在日本宗教法制中居于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宗教法人(团体)认证分为宗教法人设立认证、变更认证和自行解散认证。认证制度的宗旨在于实现宗教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贯彻登记自由原则和法治原则,审查范围上采取准则主义,审查方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设计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以便有效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事中和事后救济程序,这些特点都值得我国借鉴。当然,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严格化也提醒我们不应以提高准入门槛替代事后监督,应考虑将法人人格与税收优惠等特权脱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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