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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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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2.
一、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是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的产物,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郭越 《行政与法》2009,(6):118-120
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又有了新的发展,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入手,通过介绍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从<物权法>角度审视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陈国立 《法制与社会》2011,(14):296-296
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一般认为其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在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承认此制度的存在,但该制度并不完善,直至《物权法》颁布以后,该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富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它起源于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都立足于民事活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故而两者在宗旨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学界围绕二者孰优孰劣、谁可取代谁的争论几百年来不绝于耳。在物权法已经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今天,理论上的探讨是不是就应该止于立法上的规定呢?本文试从另一角度分析二者的关系,说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并非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敌对关系,而是可以并用互补,共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共同使命。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是由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发展而来的,作为民法物权中维护物权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大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非常积极和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起源与价值,从而阐述出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动产并对此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也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时期并未受到承认,但是在日耳曼时期,产生了以手护手的原则,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现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有待探讨。本文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义出发,结合我国现状,尝试提出建立该制度的有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后手不得优于前手”是古罗马法的原则。古罗马法从保护所有权出发,认为“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第三人”。基于此原则,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可因所有权人追及所有物而归于无效,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保障受让人的利益,罗马法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①“以手护手”原则是古日耳曼法上的原则,用以规范物的无权处分人与物的真正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意为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对此有一日耳曼法谚语予以了精确而凝练的概括和诠释:“汝授予汝之信  相似文献   

9.
论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咏 《时代法学》2006,4(6):56-6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盗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盗赃物、遗失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0.
浅析盗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盗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有所不同,毕竟赃物不同于一般标的物,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严格其适用条件,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盗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1.
方桂荣  李超 《河北法学》2007,25(11):83-88
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现在私法和公法领域都出现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面对此现象,有的学者表示赞同,有的学者则提出了质疑.鉴于此,沿着历史的脉络,在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现代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领域中的扩张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主要民事单行法中的诚信规定考察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察诚信原则在我国主要民事单行法中的分布状况,分析诚信原则在对其有规定的6部民事单行法中的存在形态,论证在未规定这一原则的其他7部民事单行法中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并分析主观诚信的客观化趋势。建议要么通过制定民法典统合民法中的诚信规定,要么通过整理各个民事单行法改变诚信原则设置不均衡的现状,并在术语上实现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在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构成上,虽然德国以对处分权的善意为主,日本以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为主。英国以公开市场原则为主,美国以禁反言原则为主,但是各国制度实质上殊途同归,均旨在维护商事交易动的安全。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因欠缺对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法上独特价值的理性认识,同时陷入了“商法化过度”与“商法化不足”的双重困境。我国宜从商法的角度,梳理和完善《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则,从而保证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契合,并充分尊重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14.
崔令之 《河北法学》2006,24(12):142-144
虽然<物权法>草案中没有确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留置权本身的特征以及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应该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简要回顾西方主要国家善意取得制度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理论,结合我国民事法律中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规定,从学术上探讨了目前我国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原则、构成要件和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罗马法中主观诚信的产生、扩张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国栋 《现代法学》2012,34(3):3-18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样的失败者,是因为他们都无害人之心,而且他们都是弱者。随着主观诚信的扩张,罗马法对它的优待措施日益丰富。  相似文献   

17.
魏琼 《河北法学》2007,25(7):158-162
希伯来法是西方法律文明和英美法的源头之一,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希伯来的商业交易规范是以《圣经》为法律渊源,源自习惯法则和宗教信仰,由此倡导契约守信观念和诚实无欺的贸易规则.从摩西时期的《圣经·旧约》到犹太教法典编纂时期的《塔木德》,商业交易规范形成与发展折射出希伯来商法的演变历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方商法成长的最初概貌,因此对其做一细致的考证,在外国法律史研究上颇有补正的功效.  相似文献   

18.
方剑 《政法学刊》2006,23(5):85-90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统帅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有利于保护与均衡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利益,由此形成法益之平衡格局,并基于此推动商品经济的良性、健康、有序的运行。而这样一个目的价值的实现是诚信原则那复杂交织的道德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博弈与契合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能动司法功能对社会经济关系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之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滥殇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能否延伸至民事诉讼领域的问题,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展开了一场颇为激烈的争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既能协调诉讼主体的行为,也能协调法院的审判行为,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中的公平、公正。为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原则是很有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20.
王丽娟 《行政与法》2007,(2):99-103
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演进与司法实践,认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这一原则应当从司法能动与善意两个角度加以理解。学者的注意力不要过分纠缠于对诚信的定义,应当集中精力归纳司法判例,在实体上使诚实信用类型化;同时研究如何在程序上衡平司法能动与自由裁量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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