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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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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要行使好这项职权,首先必须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哪些是“重大事项”。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甚至会被人认为越俎代庖;倘若放之任之不去主动甄别,而消极地等待“重大事项”上门,则有可能失职无为,甚至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此两者或过左或过右,都有失偏颇。所谓“重大事项”,顾名思义指的是“重要的大事项”。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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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凡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可称为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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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新解读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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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又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从而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师宗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强化督办,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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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这种形式虽然能让人看出表决的结果,但不能充分体现表决群体对审议内容的满意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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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很不充分 ,权力虚置状态非常明显 ,集中表现在提出意见建议的多 ,作出决议决定的少 ;被动例行的多 ,主动行权的少 ;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 ,实质性的少 ;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 ,具体指向的少。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地方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难理顺是关键因素之一。首先 ,权力设定的交叉 ,导致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置。《宪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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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徽省立法中就重点规范明确一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对其他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和讨论而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则不再作出规范,突出了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突出了重点,也便于操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地方立法方面,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勇于突破,大胆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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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意志的形成、确认和表达是由国家权力机构来实现的,而国家意志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法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本文结合在人大工作的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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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起新时期国家权力机关的历史使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然而在法定的范围内,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职权,到目前还缺少具体的法律性规定,因而,直接影响着人大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这项职权行使得还不尽如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缺乏科学的界定。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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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和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特色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那么,什么是重大事项?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重大事项与非重大事项之间很难划分绝对的界限。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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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在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时,具体在第(一)(八)(九)款明确:“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浙江省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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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报告的名称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的(二)(八)(九)款依次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