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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立法决策贯穿立法的整个过程之中,在立法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主体对立法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决断。通说认为立法决策的主体仅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事实上,在立法过程中,还有其它主体对立法进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推动甚至决定作用。因此,立法决策的主体除了法定主体以外,还包括立法决策的次级主体、辅助主体和影响主体。  相似文献   

2.
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吕忠梅 《法商研究》2007,24(1):38-47
循环经济立法的本质在于发现不同于过去已有法律的新规则,而这些新规则是由价值、功能、制度构成的。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中国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平衡“经济-社会-环境”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和谐的价值定位;传统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分隔决策是资源环境危机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消除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分别制定维护了这样一种发展模式,综合决策是改变现状的唯一选择,也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功能定位;和谐的价值和综合决策的功能需要有新的制度予以实现,具有政策性、综合性特征的协同性规范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  相似文献   

3.
杨炼 《时代法学》2010,8(4):27-32
利益衡量在现代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立法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为平衡利益冲突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评价、权衡、选择并进行利益整合的有机统一过程,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律规范的产生。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包括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4.
劳动教养立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但是,劳教立法应采取何种模式,则不无争议,主要有吸收立法、易名立法和单独立法三种模式。劳教立法模式比较合理的选择应该是在平衡理想与现实、需要与可能的基础上作出,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专属性、劳动教养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独立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决定劳动教养应进行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5.
论立法的效率和公正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正和效率是诸多立法价值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我国现阶段立法所应实现的两个价值目标。从总体上看,最佳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优先、实现公正”。当然,“效率优先、实现公正”并非意味所有立法都不能例外。事实上,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肩负的社会使命不同,两个价值的地位是动态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并运用有效方略,积极而慎重地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6.
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是各国立法主体为适用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而采取的普遍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立法都适宜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通常要考虑行政成本、行政效率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不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实践都探索出一些法案在制定时可免除或不需要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情形。结合我国《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明确各级不同行政立法主体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一、风险决策的含义风险决策是指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决策者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全部未知犯罪事实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并根据其概率大小,在多个案件侦破方案中作出的大胆选择。这种决策主要体现在决定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即使在其不到案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风险决策是相对于无风险决策而言的,即改过去的先破后立为先立后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证据确实充分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决策四平八稳,毫无风险,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而风…  相似文献   

8.
针对人们对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存在意义提出的质疑 ,通过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与上位法、世贸规则、政策、政府及利益团体等若干关系的分析 ,指出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仍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问题是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主体如何在现行立法体制规制范围内 ,因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谋求其发展的空间 ,使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更上新台阶。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主体充分发挥授权立法权特有的优势与功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而利益制衡机制的设置则是使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利用自身优势拓展立法空间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6,(1):63-7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分决定带有"抽象法命题"的意味,从而与立法有所通联。"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如何以及能否被司法机关适用是需要直面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决定的主体和程序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的唯一标准,但不属于法律的决定也可能被历部宪法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定法令、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批准条约的职权所涵盖。就其可适用性而言,司法机关几乎不加甄别地将这类决定视作可适用的规范,但在应然层面上,并非所有决定都可被适用。"抽象法命题决定"之所以勃兴并呈现出法规范的面相,原因包括转型期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足,立法者持守积极慎重的立法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结构的复合性,以及司法条件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0.
射幸合同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射聿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其订立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射幸合同创设并在当事人间分配射幸性风险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制。判断射幸合同合法性的一般标准是:射幸合同是否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利益、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某种习俗或习惯法的存在可以推定其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这一标准,结合不同类型的射幸合同,分别判定其合法性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果,是未来民法典射幸合同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1.
在现有民法体系中,不同或同一主体之间权利并存现象不可避免。在我国,对于不同主体权利并存冲突,以司法手段权衡不同主体之利益的轻重以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应是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同一主体权利并存或竞合,采请求权竞合说并补正其不足较为妥善。立法应尽量减少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的质上差距乃至在某些领域消除竞合,以防权利人难以选择;同时应明确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应以一并转让为原则,若依特约可分别转让时也不得给债务人不利益,以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12.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03-08)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修正案草案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这一要求,总结近年来的实践,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利益所采取的重要手段,我国也不例外。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立法取得很大进展,但还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必须加以完善和改进,以便促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14.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问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鉴于此.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立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全体劳动人民都是立法的主人,立法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可能满足所有利益群体的利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博弈在所难免。农民工群体由于其弱势地位,在利益博弈中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倾斜,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所亟需的社会稳定大局的维持。  相似文献   

16.
论立法决策     
本文就立法决策的主体、立法决策与形势的关系及立法决策的方法步骤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7.
转型时期的中国特定国情和老年违法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对中国准老年人违法犯罪主体年龄范围作出界定、准确把握准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与各相关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积极制定预防矫治准老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政策,以及致力于从轻处罚准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立法政策取向与利益衡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汤唯  雷振斌 《法学论坛》2006,21(3):23-29
立法政策是立法者对特定行为所作的决策,表明了立法者对该行为的态度。立法政策的确立,必须对行为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衡量,力求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平衡其他利益,使社会的利益总量达到最大化。本文使用利益结构分析方法对利益取舍做出衡量,为确定立法政策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域外强奸犯罪的立法变革源于其人权的张扬、女性运动的发展和对同性恋的宽容等社会现实引起的性文化观念的革新。在祖国大陆地区由于传统文化观念依然占据主流地位,女性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性主体意识和相应的文化观念尚未普遍形成,女性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制约着男女平等观念的确立;因此,在现有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下,不宜立即变革强奸罪立法,而应当积极采取以司法个案判决的形式推进体现正义和平等的性文化观念,最终实现强奸罪的立法变革,这应当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比较稳妥的做法。  相似文献   

20.
刑法必须敏感地应对网络时代的各种变化。但是,面对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时,能够通过刑法解释路径予以应对的,就不需要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应对网络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制定所谓“网络刑法”;当下应当在刑法典内,分别采取增设条款或者在既有条款中增设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立法模式规制新型犯罪。在增设新罪时,必须坚持法益保护主义。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法益,其内容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有些利益以前没有受到刑法保护甚至没有被认为是一种利益,现在需要由刑法保护时,就成为一种新型法益;有些已经受到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增加了新的内容(利益),外延发生了变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有些利益原本属于传统法益,国外刑法与旧中国刑法都予以保护,但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予以保护,且这种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受到了新的侵害。以上三个方面,都是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需要高度重视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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