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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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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学界围绕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归责特点、构成要件、法理分析、以及救济措施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不乏值得称道的深入分析。本文在总结当前相关研究基础之上,分析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揭示背后的根蒂,同时兼与国外的相关制度做一个比较分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制度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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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本文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其归责原则、责任人的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了探讨。本文认为,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对相关人员进行侵权行为的推定,进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推定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补偿责任。而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应当是建筑物中一定范围内有可能抛掷该物的住户,并且由这些住户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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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人口日趋密集,成就了高楼林立的建筑格局。在近年来的现实生活中,由建筑物抛掷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法律纠纷不断发生。文章着重研究了高层建筑抛掷物致人损害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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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高速运输工具的迅猛发展,既给人类带来了福音,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带来了伤害。在我国,伴随着公路建设,道路高速运输蓬勃发展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在万人以上。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6万多起,死亡10万多人,受伤致残的人数更多了,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们精神上留下了永久的创伤,由此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是个挥之不去,又不能不说的沉重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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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9月3日上午,受害人杨某在被告沧州市某商厦的租住户某公司的地下超市内被某商厦二楼掉下的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昏迷,经沧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03年9月9日死亡。后经查明:被告刘某、孟某应被告董某(某商厦二楼服装经营户)的要求,将某商厦二楼部分旧柜子运至它处,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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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层建筑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当加害人无法确定时,不同的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学者们也持不同的意见。那么从法理上及侵权法体系上来看,到底应对此类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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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法院审判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但是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应当采用穷尽刑事侦查手段追查,限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物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规则等手段完善该行为的具体适用规则;随着条件的成熟,通过加强社区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保险的运用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救助基金等方式,实现社区管理的事先预防、保险与救助基金事后救济的双管齐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物抛掷物致损的预防及损害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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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和美国的卫星在外太空相撞,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由于相撞而产生的碎片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飞行器造成威胁,对此两国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的太空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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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高空抛掷物伤人事件屡见报端,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侵权人,此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本文从加害人不明时业主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否合理、责任承担形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在加害人不明时由业主承担按份责任有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从而预防损害后果,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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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行政案件应该说是我最拿手也最擅长的法律业务。《行政诉讼法》刚颁布的两年内,我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城建规范、房地产等方面,几乎是没有败诉的。促使我成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可以说最初还是行政案件的功劳。说实话,我还是喜欢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律师的工作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因为,一方面被告应该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中国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制观念相对浅薄,执法人员又欠缺法律知识,行政行为不论在事实还是法律方面,总是会有许许多多的问题,左看右看,都能够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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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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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29日上午,屠宰专业户黄林泉肉铺上的一块肉,被同村陈易宝饲养的一只黑狗叼走。下午当他见这只黑狗又来到内铺边时,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狗就打,狗在逃遁中撞倒在场的一只母猪,引起猪逃而撞倒过路的76岁老太太叶小珠,致其挫骨脱节,用去医疗费400元。受害人叶小珠遂找打狗人黄林泉要求赔偿,黄说:“是因狗偷吃肉舖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养狗人陈易宝则说:“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而养猪人缪有旺又以“我的猪也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为由推卸责任。叶无奈只好投诉到当地法庭,要求打狗人黄林泉赔偿其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受害人叶小珠当时在市场上行走,并无过错,其挫骨脱节的损害结果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谁是本案的致害人及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却有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