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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下午快要下班时,一位面容憔悴的中年妇女走进笔 者的办公室,还未开口说话,便哭泣起来。笔者认出她是半个 月前所立的一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叫李秋红(化名)。作为一名 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职业责任感和同情心驱使笔者耐心地接 待了这位当事人。 李秋红告诉笔者,他的丈大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起诉状 副本后,暴跳如雷,气急败坏地把她关到屋内,不让出门,还撕 烂了她的衣服,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两天后,李秋红找 机会逃了出来,住在朋友家里。李秋红说,她对丈夫的强暴行 为害怕极了,再也无法面对丈夫了。从李秋红说话的表情中, 看得出她说的都是实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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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齐家、治国、平天下。又歌者曰家和万事兴。这皆说明旷古溯今,家的盛衰是决定国泰民安、万事诸顺的重要因素。而一个完整的家由血亲和婚姻构成,现暂不论血亲这个因素,婚姻稳定性俨然成为决定家庭盛衰甚至国家兴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何况婚姻的礼法也一贯是老百姓最重视的风土民情之一。若想要维系婚姻的健康发展,长久的稳定,对处于当代社会在性别歧视方面虽有很大改观,但仍以男性为尊的大环境中,把对女性的尊重和对女权的保护提升到特殊的高度显得尤为必要与重要。近年来,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攀升,婚内强奸这个字眼也不断跳入了人们的视野。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入罪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就此的个人见解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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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没有起诉的家庭暴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排除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资格; 德国、瑞士刑法典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在美国的某些州,强奸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丈夫强奸妻子的强奸案处理时特别慎重,取证难是很难的问题,法院一般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依法处理,有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判例很少),有的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比如伤害罪); 近日,长沙市公安局新近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七项实施意见,为各级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执行办法。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报案、控告、检举,都应当热情接待,问明情况,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脱;对轻微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采取严厉批评教育的方法或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影响大、后果较严重,但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受治安处罚仍屡教不改,且够劳动教养的,应依法进行劳动教养。 这样,长沙市妇女受家庭暴力侵犯无人管的现状将得到改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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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婚内强奸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在父权制社会中,妻子在性生活中仅是丈夫性行为的客体,毫无性权利可言.因此西方刑法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随着女性的逐步解放与独立,从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出发,在刑法典中肯定婚内强奸,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本文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有其充足的刑法学理由;当前如果发生婚内强奸案件,可以对行为人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婚内强奸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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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丈夫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该进行犯罪化,社会上对此存有诸多争议,本文比较了各学者的观点,根据现实的客观需要提出了刑事政策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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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往往会受到社会的强烈指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在夫妻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非正常阶段,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算不算犯罪?
1997年10月,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王卫明与被害人钱媛媛在离婚诉讼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媛媛发生性关系,钱媛媛告发。1999年12月,王卫明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是上海判决的国内首例婚内强奸案,该案也成为类似案件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至今,网上关于婚内强奸的百度词条和法律研究论文多数引用的都是1999年12月青浦县(2000年青浦县撤县建区)法院对王卫明强奸案的判决。 相似文献
1997年10月,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王卫明与被害人钱媛媛在离婚诉讼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媛媛发生性关系,钱媛媛告发。1999年12月,王卫明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是上海判决的国内首例婚内强奸案,该案也成为类似案件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至今,网上关于婚内强奸的百度词条和法律研究论文多数引用的都是1999年12月青浦县(2000年青浦县撤县建区)法院对王卫明强奸案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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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也即婚内有无强奸,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婚内强奸的实施状态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符,但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和刑法精神,对婚内强奸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可以按照其他罪名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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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着眼于我国婚内强奸案件的频繁发生,从生理学、社会学、刑法学等方面分析了婚内强奸的成因,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能否入罪的不同学说,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内强奸案件的做法,论述了应修改强奸罪的法律条文,将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定,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笔者坚信,随着我国立法的日趋完善,与当今世界各国对婚内强奸的通行立法接轨,真正实现男女性关系的平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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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认作为强奸罪,最近几年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笔者依据刑法学的依据及现实社会的大背景下,认为“婚内强奸”应当属于强奸范畴。因为任何极端的观点都不够妥当,在严格的特定条件下,即在妻子确有拒绝与丈夫性交的具体理由时,丈夫强行为之,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强奸罪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