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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龙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
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肯定和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尚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客观现象大量存在。因此,积极探讨和研究表见代理的有效要件,对于逐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表见代理的构成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 相似文献
2.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4)
表见代理的性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善意第三人据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关于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是否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存在争议。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结论: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如果在缺乏此要件时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则对本人极不公平,有违法律的公正。 相似文献
3.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在表面上有令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如果没有则为狭义无权代理,如若有则为表见代理。分析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应首先从这一认识出发。因此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是狭义无权代理唯一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4.
王双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2):20-23
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通过对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的阐述,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构成以及具体实践操作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过错是一个必要条件,这是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特征区别。同时,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也要强调存在能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否则,将难以成立狭义无权代理,并难以区分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6.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存在的事由,因而法律认定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须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往往波及第三人,尤其是在夫或妻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中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家事代理、表见代理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协调,在理论上进行剖析、明确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关于传统无权代理理论的若干质疑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勇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3):26-29
关于无权代理理论,学界大多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不具代理权之表象,且本人有过失并非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此提出质疑,并对上述理论进行重构。最后,本文还对如何具体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吴国喆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4)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自身的无权代理属性及第三人保护之宗旨,该行为自身应界定为效力待定。据此,第三人享有主张表见代理与要求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的选择权。就第三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请求权言,依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主观心态区分为实际履行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但第三人不能获得超过有权代理时的利益系属一般规则,故而就有了表见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实际履行替代权。 相似文献
10.
姜燕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5):79-82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我国目前的表见代理制度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黄立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2,14(2):65-67
在民事法律实践中 ,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而成立代理行为 ,但由于欠缺代理权 ,只能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要区分不同情形而定。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可能发生代理无效的法律效果 ,也可能发生代理有效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虽为无权代理 ,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2.
13.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4)
大陆法系通常认为代理性质上是一种资格或地位,表见代理为广义无权代理之一种,但这一界定忽视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建立在意定代理的范畴内。普通法中代理权的性质为权力,不容否认代理可因概括授权、容忍代理等表面权限而成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与不容否认代理趣旨相同,应当赋予表见代理独立代理形态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表见代理究竟归属有权代理抑或无权代理 ,一直为理论所困惑。表见代理性质归根结底取决于代理权采何种学说。表见代理效力之传统理论与立法 ,已不能满足于表见代理的设立宗旨 ,尽管理论上已有表见代理效力扩张之倾向 ,然而 ,如何扩张更为科学合理乃为现代理论与立法鲜有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79-82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1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79-86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17.
张锦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2):80-82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保护动的交易安全,同时兼顾无过失被代理人利益以维护静的交易安全;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外观事实、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人无过错三要件,在被代理人过错问题上应适用过错推定。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胡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82-85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专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虽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但换取了交易安全,故立法在抉择之际,更多地关注了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是否具有善意。因而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成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周荃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4):86-90
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需要考虑从安全与效率的商事活动价值博弈入手,对照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的区别,不能以被代理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以审查被代理人行为与代理权外观是否具有关联性作为表见代理构成的事实基础。完成对这一关联性的审查之后,还应综合考量构成关联的各项客观事由是否足以引起善意第三人信赖的因素,以最终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20.
刘辛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4):89-94
非物权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冒名处分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无权处分,而不是无权代理.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因此,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以民法的风险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冒名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相似,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当冒名处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时,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