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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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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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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实践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民商事调解过程中适当运用风俗习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然而习惯的地域性与司法的规范性、习惯的流变性与司法制度的稳定性、习惯"善恶"并存性与法官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俗习惯在民商事调解中的作用发挥。厘清风俗习惯在民商事司法调解中作用的路径、明确风俗习惯司法调解适用的原则、规范使用风俗习惯进行调解的尺度、提升法官运用风俗习惯进行民商事调解的能力,是促使风俗习惯在民商事司法调解中作用效果最大化的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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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说明这一道理。这4起案例是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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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审分离"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一种"调审分离"尝试--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实证调查
自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末,我国在法院的调解制度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既是调解者同时也是审判者.学者将这种程序结构称之为"调解型"审判方式.~[1]在这种模式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调解,既是一种职责,又是一种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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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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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红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82-94
本文通过对一个司法调解个案进行剖析,解释其间法官与当事人的调解策略的生产机制。调解策略是行动者在结构中的位置潜在隐含着的行动方式,并且法官与当事人基于一种支配与误识的关系形成策略的契合,如此,才使得该个案以司法调解的方式结案。由此必须对该个案所涉及的法庭所在的司法场域的结构与法则,进而对司法场域由以获得合法性的政治场域进行分析,才可能真正发现调解的生产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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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官来瑶乡,稀泥烂路都要走;法官来瑶乡,不辞劳苦只为民;邻里屋里有纠纷,驻村法官来调解;和谐调解化纠纷,瑶乡百姓笑开颜。"这是广西昭平县仙回瑶族自治乡的瑶族群众自编的赞扬法官的民谣歌词。群众们说,昭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真心为民,他们要用歌声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昭平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一个地道的山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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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任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窗口的人民调解员之前,我是一名高级法官。说实话,担任法官时,我一直是判多调少。我的同事都知道,我不太愿意做调解工作——说得口干舌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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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妥协的视角考虑司法调解引入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制度建设,是基于证据采集的难度、商事纠纷的复杂性、法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等因素的考量。通过制度上的规范保障对特定经济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有效协助司法调解。这种制度亦是对法官调解经验的积极调动和调解权限的必要限制,确保在该制度中对纠纷主体损益的分配受到制度的约束,而不是以牺牲实质正义换取短暂的妥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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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矛盾纠纷防控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我市狠抓社会调解工作,在加强镇办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在市级建立社会调解服务中心,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教育的手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了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综合效果。2002年4月16日,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宋育英亲临我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检查指导工作,并对这一创举给予了充分肯定。近1年来,市、镇两级调解中心受理矛盾纠纷2912件,调处成功2899件,避免民转刑案件37件,防止非正常死亡29件,制止到市以上群体上访21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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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审判活动与调解活动的结合,即"调判结合"。其也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被强化。但在审判实践中,"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还存在不足之处,表现在:程序不分,即调解程序融合于审判程序,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角色不分,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合二为一,混同了"调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审判权和处分权主次不分,淡化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文提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建议:调解员与裁判员相分立;调解程序与裁判程序相分立;完善调解制度相关立法,保障调解活动与审判活动有机统一。在完善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中,应摆正以下关系:当事人申请启动调解程序,并不排斥法官的引导义务;法官主持调解,并不排斥第三人参与;依法裁判,不排斥当事人调解意见的纳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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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审角色分离——关于构建调解制度的第三条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不具有审判职能,是法官介入的但无需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的活动.法官的作用在于中介沟通并最终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现行的调解制度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和意愿,且法官具有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从而导致法官具备"玩调解于股掌"的机会和条件.因此,调解制度重构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法官角色转换,提高当事人的自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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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先进人民法庭中广义上的法官是基层司法的主体,各人民法庭法官的数量与构成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各有不同;法官的年龄普遍较年轻,性别上女性比率上升,其中有2个有特色的"女子法庭";法官根据法庭要求或个人追求均注重学历的提升;法官在工作中不断接受旨在提高职业素质、已形成制度化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并各有成效。这些先进人民法庭的法官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整体素质高,单位及个人均重视专家型法官的培养,法官学习内容与法庭特点相适应,社会变迁使男性、阅历等传统的优势式微等。同时法官队伍建设中也可能存在过度追求学历的形式主义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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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调解类型大致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就是我们所说的诉前调解,即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我国诉前调解的兴起和广泛的试点以及多年来的实际应用,无疑都发挥着"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方便、高效、快捷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诉前调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这使得"诉前调解"这一解决民事诉讼的方式在应用于实践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指出加强立法、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无疑是解决现阶段诉前调解方面存在问题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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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中国社会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十几年来,法院调解在中国重新得到重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经常运用预判术、隔离摸底术、“借力术”等调解技术。法官在其法律观、司法观、当事人观等观念支配下形成了独特的调解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