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2.
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针对该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并引起产业界的关注。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具体分析了我国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的缺陷,并认为我国应立当慎重考虑引入该制度,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利益分配应该采用“约定”为宜,而非“法定”,将视听作品利益分配的决定权交给视听产业支配。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主要涉及视听作品制作及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问题。相对现行法与草案第一稿,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一定缺陷,存在第一款不切实际,第二款用词不当、表演者权利范围模糊,第三款二次获酬权立法不周严等问题。这些缺陷亟待加以修改和完善,以真正实现第三十六条定纷止争的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4.
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专题导引】2011年,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迄今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公布了三稿《修改草案》以征求意见,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对于有些问题,争论之激烈,权利人、产业界和学界参与面之广,在我国的立法与修法历史上是  相似文献   

6.
"网络"带来了全世界著作权制度的难题,我国自然也不例外,而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网络"。1990年9月,历经十一年制定历史的《著作权法》颁布。这部法律的制定曾给我国带来激烈的思想交锋和文化争鸣,中美贸易的强大压力与传统文化的博弈在这部法律的制定史上留下了永难磨灭的痕迹。而它的颁布,也意味着我国意识形态1990年9月,《著作权法》颁布我国带来激烈的中美贸易的强大压这部法律的制定史  相似文献   

7.
张春艳 《当代法学》2013,(2):98-104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似文献   

8.
石宏 《知识产权》2021,(2):3-17
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包括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明确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廓清广播权的内涵,修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增加职务表演制度等;二是强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包括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大对严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等;三是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包括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增加文书提交令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完善诉前保护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四是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残疾人合理使用的规则,增加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出租权,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等。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类现代艺术,视听作品体现了传播媒介与文学艺术及美学思想的结合,成为目前各种艺术中将视觉、听觉甚至触觉信息物态化的艺术形式。在视听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其做了必要修订。本文以著作权理论为基础,对草案中与视听作品的归属、许可使用等相关条文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0.
创作作品所需的资源可以区分为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内部要素与创作者不可分离,而外部要素与创作者可以发生分离;从创作要素投入的不同情形来看,自然人可以在独立的状态下自主决定关于作品创作的相关细节,也可能在受到一定干涉的情形下从事作品的创作行为,由此可有独立创作作品与非独立创作作品之分;按照创作人与投资者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把非独立创作作品划分为劳动雇佣关系下的“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下的“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法律标准比较模糊,相关著作权归属规则过分干涉私人自治空间;应简化非独立创作作品的类型划分,将非独立创作作品区分为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删除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并根据劳动雇佣关系和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创作人与投资者有所差异的利益关系设置不同的著作权的归属规则.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12.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3,31(1):150-159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相似文献   

13.
《法律科学》2015,33(1)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宝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相似文献   

14.
15.
16.
《司法业务文选》2013,(9):16-23
1.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7.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可以细化到对“提供作品”、“获得”、“公众”、“有线或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等要件的理解.其中核心要件为“提供作品”与“个人选定的时间”.“提供作品”系指提供作品的初始行为,而“个人选定的时间”则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性,即用户可以按照其“个人的需要”决定获得具体内容的时间.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无需修改,对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采用与著作权相同的表述.  相似文献   

18.
任何主张因思想内容方面的公法目的而对作品权利直接加以限制的观点均是错误的,不论这种限制是针对权利内容还是针对权利行使.著作权法作为私法,依据表达形式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并予以保护;公法从思想内容的角度判断作品的传播是否应受到限制.公法的立法指向是限制作品的传播而不是限制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在私法上给予违禁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会导致其与公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产生冲突,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最终就是一个诉讼中的证明问题.  相似文献   

19.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是关系到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关键问题.作品反映作者人格的观念在不同类型作品上有所区别,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不应一概而论,其归属设置应兼顾保护作者人格与作品经济利用.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专属于作者,修改权可以转让.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保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同时将修改权纳入著作财产权.在明确著作人格权之限定性与专属性的基础上,以可分离性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标准,则著作人格权属于广义上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20.
刘鑫 《法学杂志》2018,(2):132-140
职务发明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和管理机制的多元化直接推动了权属机制从法定向约定的转变。多样的投资主体导致了法定权属的效果不佳,日益多元的管理机制则推动了约定权属的范围扩张。为适应职务发明创新模式的变化,应以最新出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基础,一方面扩大约定权属的适用范围,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在保留法定权属的前提下,改采"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并存的法定权属模式,与约定权属相衔接,实现职务发明权利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