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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推判决核准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类推判决核准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类推判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所谓类推判决,是指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所作的判决。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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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包括定罪和判刑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通常人们一谈到类推,总是从定罪的角度来加以论述,这就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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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类推适用程序的探讨陆迎芳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采取有限制的类推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对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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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谓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类推制度。对此,法学界已经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但是,作为类推而言,它不仅应该包括总则中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而且还包括分则中的有关条文。本文就想从这一角度,试作一番探索。为了行文的方便,前者,即类推原则的司法适用,简称为“司法类推”;后者,即类推原则的立法适用,则简称为“类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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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有控制地适用类推原则制定的。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类推呢?第一、我国是一个区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犯罪的情况十分复杂,形式也多种多样,我国第一部刑法不可能把这些复杂的犯罪现象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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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笔者建议修改《刑法》时将该规定取消。理由如下: 一、取消类推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国4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已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系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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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我国刑法在修改时应该取消类推。首先,类推的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互排斥。实行罪刑法定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少国家将此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处以何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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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这一规定的逻辑结构上可以清楚地看出,适用类推的前提条件是“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这一条件又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依类推定罪判刑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某种行为符合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犯罪本质特征的条件时,才可以适用类推定罪判刑。如果某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尚未达到需要使用刑罚处罚的程度,不能依类推定罪判刑。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克服了任意出入人罪、罪及无辜的罪刑擅断主义的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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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4):19-37
所谓的刑事比附类推,是指在刑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明显有漏洞或偏颇的情况下,以类比推理的方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比照依附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判例甚至经义,对一些刑事疑难案件进行出罪或入罪的一种法律机制。刑事比附类推起源于周秦,发展于汉唐,延续于明清,承袭于现代,可谓源远流长。刑事比附类推之所以能在中国历史上绵亘数千年,与它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功能有关。经过分析可知,刑事比附类推有弥补刑法条文漏洞、纠正刑法条文偏颇和延长刑法条文生命的功能。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比附类推条款,但从学术上进行满足实践需求和学术创新的探索仍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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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立法是指在经济法、行政法中对于严重违反者而刑法分则又无明文规定则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近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立法方法。这种方法现已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的立法手段,从1982年12月至1984年10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时采用类推立法制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下简称类推立法条款)就有七个,即:《食品卫生法》第41条、《专利法》第63条、第6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兵役法》第61条第2款、《森林法》第36条、《药品管理法》第51条第2款。从发展趋势上看类推立法条款的数目还会不断增多,因此,它成为我国司法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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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类推犯罪的罪名问题关于类推适用罪名问题,从目前各地的作法来看,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类罪名为罪名,二是以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为罪名。这两种作法到底哪一种正确?我认为第一种作法是正确的,第二种作法不宜采用。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才适用类推,那么适用类推的犯罪必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必须首先是犯罪行为;2.必须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两个特征,凡适用类推的犯罪行为,总是先定罪,后类推,而不是先类推,后定罪。这就是说,凡适用类推的犯罪,其定罪的标准不是分则,而是其他的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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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是我国刑法对适用类推所规定的诸条件之一.其中,正确理解“最相类似”一语的确切含义,不仅是准确掌握适用类推这一法定条件的关键,而且还直接具体地关系到适用类推的内容与范围.本文试图就此问题提出一点与刑法理论传统观点相悖的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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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工作。在涉及刑事责任时,大多数法规只原则规定,凡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有些严重违反经济法、行政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刑法分则中却没有相应条款,如对这些犯罪行为仅原则规定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势必给司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近两年开始采用了类推立法。陈丕显同志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在经济法、行政法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常委会在审议时,……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罚的,尽量规定比照刑法中最相近的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肯定了类推立法是我国经济立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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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类推的行为只有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最相类似,才能予以类推定罪判刑。这是类推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正确理解和掌握。但是,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得上最相类似,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正确理解最相类似的含义,从而保证类推适用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刑法界流行的关于最相类似的观点,来自于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依宁。他认为:“不能用类推去补充或改变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的构成因素。相反,类推只能用来补充有关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的不足。”这种观点被全盘反映到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一书当中。它表明:“能够适用类推的仅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某种不一致”,否则,就谈不上最相类似。这种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它主张最相类似只允许被类推的行为和刑法分则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