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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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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磊 《政治与法律》2023,(11):73-85
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奠定基础。对于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前所实施的类似洗钱的行为,或者使用洗钱的方式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对于犯罪所得的实际控制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进行,也可能通过其他人进行。对于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受贿财物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时间点。  相似文献   

2.
洗钱罪是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行为滋生而形成的独立的犯罪。洗钱罪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但它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派生物,因此,学者们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称为上游犯罪,洗钱罪称为下游犯罪。关于“上游犯罪”的范围的界定,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规定不一,我国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鉴于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   ‘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主要有四…  相似文献   

3.
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问题一直是我国洗钱罪相关立法研究的争议焦点之一。影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金融稳定的目的、惩治严重犯罪活动的最新态势、我国需要履行的国际公约义务、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洗钱罪上游犯罪对我国金融秩序、金融业态的冲击以及对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害等。而在严重犯罪程度的界定标准上,除了要考虑有期徒刑之外还要考察犯罪所得。为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应当结合我国洗钱犯罪与涉税犯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日益交融的现实情况,将上述犯罪纳入反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之中。  相似文献   

4.
何荣功 《法学评论》2023,(3):129-137
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5.
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我国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三)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锋芒所向。但是,关于“洗钱罪”的诸多问题,比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犯罪对象、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等等,在我国理论界均争议较大,可谓众说纷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有关洗钱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必要加以厘清。一、“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准确把握洗钱罪,首先应把“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清楚。综观各国关于洗钱罪的立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大致有四种做法: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不足.为适应反洗钱犯罪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建议,今后刑事立法的修改应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对洗钱罪客观行为方式进行重构,同时亦应将实施上游犯罪同时进行洗钱者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之中.  相似文献   

7.
洗钱罪构成要件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法》及《修正案》关于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设计还存在较多缺陷,与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还不协调,尤其未能把贪污贿赂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也不利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因而,应尽快制定《反洗钱法》,惩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完善相关的刑事措施与制度,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概念、特征、刑罚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刑法》的规定难以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现状,本文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角度论述其不足,并提出完善上游犯罪范围的设想,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洗钱的措施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我国洗钱罪的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洗钱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从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其他国际条约和我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以及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等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并且应扩展至域外犯罪和本犯实施的犯罪,从而实际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性要求和实质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采用“多条文规定、多罪名规范”的比法模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均为洗钱犯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餉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财物系特殊类型犯罪所得,但这种明知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而且不限于具体的上游犯罪罪名。  相似文献   

11.
刘耀彬 《行政与法》2006,(10):119-12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犯罪作了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与《公约》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使我国对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受到影响。我们有必要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深入的研究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立法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中,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加大了罚金刑处罚力度。因法益侵害类型的多样化,自洗钱行为入刑与传统赃物理论并不矛盾。从法益侵害角度出发,对自洗钱行为不能依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或牵连犯理论进行评价,应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处理。认定他洗钱犯罪时仍需证明协助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可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7种上游犯罪为明知,并结合罪数原理、共同犯罪理论及具体情境综合认定协助者罪数。  相似文献   

13.
《法律与生活》2020,(1):46-48
在确定犯罪成立后,为了使罪犯承担法律后果,就要对其判处刑罚。对犯罪适用具体刑罚的活动就是量刑。量刑只能由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其他机关或者法院未经刑事诉讼程序都不能对罪犯量刑,而且量刑只能在犯罪成立之后进行。总之,没有定罪,就不能量刑。  相似文献   

14.
职务犯罪量刑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  相似文献   

15.
李楠 《行政与法》2007,(10):87-88
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严重威胁国家经济运行、危害国家稳定发展的一大公害。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次修订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制度。本文将针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的几个问题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6.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趋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彭凤莲 《法学评论》2006,24(1):104-10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罪的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游犯罪的发生地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范,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差异较大。总体说来,我国洗钱罪与国际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发展趋同与非趋同的局面会继续并存。但由于公约是最低共同规则,所以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规定而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的的内容,应予以吸纳补充。  相似文献   

17.
陈兴良 《北方法学》2009,3(4):35-44
洗钱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此类性质的案件逐渐增多,加大对该罪的规制日益重要。我国对洗钱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严密的过程。洗钱罪在行为、客体和罪责方面有一系列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处理也面临很多困难。通过汪照洗钱案的审理可以发现,目前洗钱罪的明知问题、与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以及该罪与赃物犯罪的区分问题还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8.
<正>【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独立入罪,标志着我国洗钱罪的结构转型,现阶段洗钱罪已逐渐脱离影响司法正常活动的赃物犯罪,其法益应理解为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而区别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自洗钱与非洗钱可通过是否使财物性质发生“化学反应”及结果上是否侵害金融安全法益来判断;上游犯罪行为人与他人在事前具有洗钱合谋,具体构成上游犯罪还是自洗钱的共犯,应以他人是否仅就洗钱进行合谋,及是否实质影响洗钱行为的计划制定来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和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扩大性修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也作出了与《刑法修正案(六)》相一致的规定。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无疑是学界和实务界多年呼吁的结果,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六)》及《反洗钱法》的审议过程中,乃至其已公布、施行的现在,对上游犯罪范围的争议一直集中在如何扩大的问题上,有不少学者大力主张完全放开。但迄今为止我国洗钱  相似文献   

20.
为打击洗钱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洗钱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则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司法机关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近年来也加大了对洗钱活动的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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