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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刑法规范的理念定位与表述路径——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表述路径和立法模式尚存在诸多缺陷.附属刑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应沿袭刑法典制定、修改的刑事立法理念,以免导致附属刑法规范之刑法精神的丧失.附属刑法规范制定既要坚守刑法基本原则理念和现代刑法新理念;为实现附属刑法规范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倡导在散在型立法模式的指引下制定附属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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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以德国为视角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的制定源于社会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推动的结果。因此,适时修改刑法,根据客观需要合理界定罪与刑的范围,乃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德国为视角,在概述德国刑法修改概况的基础上,从刑法修改始终依从社会的客观需要、始终与刑事政策的变化相呼应、始终伴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三个方面对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刑法修改中体现时代性、注重实用性、反映国际性和追求超前性的经验,为不断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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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应坚持统一法典模式,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或者修改《刑法》条文.对于目前统一刑法典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及时的法典编纂、提高刑法立法技术以及制定完善的法律适用规则来加以解决.犯罪圈的扩张应当缓慢前进,对待新的社会脱序现象,应当首先考虑运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加以惩治和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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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法非常活跃的时代,刑法理论不可能只是单纯地解释刑法,而是需要同时关注刑事立法本身.刑法理论不仅要规制司法,而且要规制立法.刑法理论尤其是法益保护主义与有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学说,对刑事立法起着重要规制作用;刑法理论必须对刑法条文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促进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修改理论或者重新解释应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就不应当修改刑法;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都是不完善、不全面的,但刑法学绝不是始终拘泥于条文的形式论解释的枯燥无味的学问;刑法学者应当善于了解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勇于反省自己的前理解,正确对待自己的偏见,从而使旧法条适应新时代.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与解释并不是对立关系,批判性解释可以使刑事立法的形式缺陷得到弥补,也能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刑事立法也应当善于类型化,从而为解释提供应有的空间,使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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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法机关在制定一个基本的刑事法律时,除充分考虑其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外,还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但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社会治安、犯罪现象的变幻,会使有的法律变得陈旧,有的法律的某些条款不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这就需要有新的刑事法律或刑事特别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当原有的法律或某些条款同现行的特别规定相抵触时,就会产生原有法律条款失效的问题.我国刑法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至今已有十多年,在这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对刑法内容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我国刑法其本身不存在失效问题,但刑法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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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由原刑法第126条修改而来,修改后的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中.刑法将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护公共财产,保证这些特定款物的正确合理使用,防止有关人员挪用挥霍这些款物,完善其刑事责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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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日本刑法于明治40年(1907年)4月24日制定,41年10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七十七年。日本政府现正在加以修改。兹将有关修改情况作一简要介绍。我认为,这不仅可以作为一种信息,供我国刑法学界了解;而且对我国今后修改刑法以资借鉴,也是不无裨益的。一、日本为什么要全面修改刑法现行日本刑法自施行至今,已经历了三个王朝:明治、大正、昭和。现在日本年号虽还称昭和,还保留天皇制度,但皇帝的权力和以前大大不同,日本社会经过二次世界大战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这种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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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表述路径和立法模式尚存在诸多缺陷。附属刑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应沿袭刑法典制定、修改的刑事立法理念,以免导致附属刑法规范之刑法精神的丧失。附属刑法规范制定既要坚守刑法基本原则理念和现代刑法新理念;为实现附属刑法规范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倡导在散在型立法模式的指引下制定附属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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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应该广开各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谦抑性,把刑罚的适用率降到最低。但目前,我国对刑法的化解矛盾功能过于依赖,或者说,当前社会存在一种泛刑罚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我国刑事立法非常频繁,1997刑法制定出来到现在不到10年间,已经大修了7次,出台了6个刑法修正案和1个单行条例,修改条文52个,修改内容主要是增加犯罪种类和提高法定刑。相比之下,日本刑法典1907年制定到现在只小修了10次,实现了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泛刑罚化还表现在立法者过多倚重重刑,尤其是死刑。1997刑法规定了413个罪名,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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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罪名。这些规定,对于严厉打击这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刑法制定时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不可能对所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都有足够的估计。在讨论修改刑法的过程中,许多刑法学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刑法施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和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犯罪新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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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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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修改面临着双重使命,即价值转换与体例调整。价值转换是指刑法内容上的突破,通过修改使刑法的价值内容能够适合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体例调整是指刑法形式上的改进,通过修改使刑法的体例形式更趋完善。本文拟对刑法修改中的价值转换与体例调整这两个互为表里的问题略述已见,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 刑法修改中的价值转换 刑法价值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的生活,因而社会生活的嬗变必然引起刑法价值的转换。我国第一部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体现的是当时的社会价值内容。刑法颁行不久,我国进入了一个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变革时代,正在经历着经济转轨、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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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八日,第五剧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是非常及时和很有必要的.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律应该跟上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不可能一次完善,客观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法律当然就要跟着变化,法律的制定、补充和修改是常有的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立法程序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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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制定于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既不可能将经济领域中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犯罪现象包罗无遗,也不可能频繁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刑法总是落后于经济生活的变化,难于适应当前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需要。因而国家通过修正型立法方式,即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通过单行刑事法规对刑法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经济法规中,根据刑法,对有关经济犯罪作出照应性或者比照性的规定。近几年来,围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当数量的经济法规,注意在这些经济法规中增加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罚则。同时,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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