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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流行观点认为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太邪恶的法律不能被服从”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自然法色彩,与哈特作为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分离命题相背离,因而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对哈特法律-道德观之融贯性的辩护建立在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区分之上。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存有四个面向,即历史因果性上法律与道德内容的重叠,法律与道德概念上的分离命题,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和道德的法律强制。“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强调法律与道德在事实与内容上的联系,其与两者在概念上的分离并不矛盾;哈特反对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合法性标准,但不反对将道德视为法律的评价性标准,因此上述两个批评错在混淆了问题的不同面向。批判道德哲学与自由主义是哈特的重要底色,贯穿了他的法律-道德理论;哈特坚持“法律是法律”,但又对法律及其实践在道德上始终保持着审慎的态度。哈特的分析法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双重身份是互相支撑的,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洽的、立场鲜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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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说明了法律是道德的体现,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但同时也会让人疑惑——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罪与非罪的考虑因素之中是否渗透着对行为道德性的评价?法律能否强制执行道德?本文结合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对“夫妻黄碟”和“南京教授换偶”案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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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人员执纪中职务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执纪“腐败”现象举要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上自中央,下到地方都有不少贪官污吏中箭落马,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百姓闻之无不拍手称快。然而,就在这四面高奏的凯歌声中,我们却愈来愈多地听到了某些不谐之音。这就是: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一些执纪部门以违法手段进行反腐败的现象,即以一种执纪腐败来反腐败。概括起来,执纪中的腐败现象主要有两类情形:一类是执纪调查程序中的腐败现象;另一类是执纪处理中的腐败现象。(一)执纪调查程序中的腐败现象1在“联合办案”的方式下“超越法定程序”的执纪腐败在一些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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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来规制“道德难题”的困难在于,“道德难题”是较为模糊的概念,它牵涉到“伦理性个人自决事务与道德性个人自决事务”“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对于伦理性个人自决事务和愿望的道德,刑法的干预是不正当的。就“私下多人聚众性行为”的犯罪化而言,问题在于该行为很难说是道德性个人自决事务与义务的道德。在这个问题层次上,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因为其自身的理论漏洞,无法胜任保护个体权利、捍卫自由与法治的使命。而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则有着充分的理由与更加周全的考量,所以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应当成为刑法规制“道德难题”的合理原则。在南京换偶案及其类似“聚众淫乱”案件中,根据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私下的聚众性行为不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而应当寻求其他类型的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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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解决贪官外逃问题提供了一项有力的法律武器。公约在刑事程序方面作出了许多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增强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对被追诉者的程序控制和实体处罚;提升反腐败机构的侦控能力;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拓宽证据收集渠道,降低证据运用的法律要求;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我国刑事诉讼同公约有不少契合之处,但也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不独立,难以抵制各种压力的干预;举报制度存在问题,获取腐败犯罪信息的能力不足;侦查方式单一、落后,无法满足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证据制度不健全,不利于收集打击腐败犯罪的充分信息;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力,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给利用公约追回外逃资金造成困难。为强化刑事诉讼对腐败犯罪的追诉能力,有必要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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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法学思想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系统理论、体例完备的学术著作。管子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是各种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的总和。他认为法律与道德在宏观上是一体的;法律与道德都是“理”;法律与道德规范是衡量人的行为的公平尺度;法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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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创制政府道德法具体规范政府官员的从政道德行为.是美国“水门事件”后反腐败的重要理念转向、制度创新和成效改进。这种反腐路径的法理源于基督教道德原罪假说基础上的对官员道德的不信任.进而导出由于官德自治的不能和官员德性的自私而须通过权力道德的法律强制和排解公私利益冲突来防惩腐败。对此我国在反腐败观念上应做到四项更新:第一.优选德治反腐向优选法治反腐的观念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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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富林的道德强制理论在英国关于同性恋等问题的立法争议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对沃尔芬登委员会报告的批评。德富林的学说可以分为“崩溃理论”和“保守命题”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招致哈特和德沃金等学者的强烈批判。作为法律道德主义下的一种模式,道德强制理论极富启发性并对理论与实务都有较大影响,一方面以“崩溃理论”从根源上解释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另一方面以“保守命题”回答了对于道德信念如何具体地对法律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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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歧视法呈现出趋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弱的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视概念作为反歧视法律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义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认真对待。歧视的法律定义研究应当转换思路,而非继续以法律词典和国际条约中的通行定义为出发点。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漠视了歧视在道德维度与法律维度之间的差异,为解决歧视现实问题和满足社会实效性,对歧视的理解要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仅是诉诸道德的直觉表达,不满足融贯性的法律要求。为使反歧视法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价值,需要重构歧视的法律定义。重构工作需要思考歧视定义应当如何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以满足社会时效性和融贯性。价值哲学视角难以解答该难题,社会行为视角能提供有益理论资源,成为歧视法律定义的重构思路。在社会行为视角下,歧视的法律定义以“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为外延,并秉持“社会融入”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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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民调显示,77%的法国对腐败指控,但是希拉克及其律师总是会找到理由逃避审判。有人质疑:法国有富人的法律和穷人的法律?有“慢慢来的法律”和“快马加鞭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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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发生有很多原因如封建腐朽思想作祟,法制不发达不健全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引起的价值失范和制度缺陷,民主政治传统的脆弱和双重道德标准的社会心理等.权力资源、腐败动机、腐败机会是腐败的构成要件.有权力的岗位都有可能产生腐败,这就是廉政风险.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其本质是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要排查廉政风险点和评定风险等级,完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过密化”,从而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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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治理腐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加强了从政道德方面的立法活动,通过“律之以严”,以达到“求之以廉”的目的。从政道德法律不仅对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确定了一系列行为标准,为公职人员保持廉洁奉公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规范,而且对他们离职后有损于政府形象和公众利益的行为也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