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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说明,《决定》新确立了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该罪名的确立,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补充,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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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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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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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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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拐卖人口犯罪的构成理论与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根据1979年7月1日颁布的我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 1991年9月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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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的决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1,(6)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刑法等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这对打击拐卖和绑架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决定》作为一个专项性的刑事立法,无论从他所规定的内容看,还是从立法技术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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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30多名家长组团来京寻找失踪子女并展示"寻子墙",上面是失踪孩子稚嫩的照片等信息。这些失踪孩子中,有一部分是被人拐走的。为此,家长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刑法》第241条第1款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往往只看到拐卖者被严惩,而收买者则被"宽大处理"了。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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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了重大修改、补充后增设的新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适用《决定》专门发布了专项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对这两罪中的有关问题认识上还存在分歧,本文试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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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绑架勒索罪”这一新的罪名,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决定)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绑架勒索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这是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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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文就《决定》中不明确的和未涉及的、与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分别谈点个人的浅见。一、关于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婴幼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笔者浅见,对这种犯罪行为,应比照《决定》关于“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绑架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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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拐卖人口犯罪之我见张一宁1991年9月1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斗争被提上重要日程。拐卖人口犯罪从70年代后期逐步蔓延,到80年代进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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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84,(2)
十五、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是否单立了一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践中应当怎样认定这个罪?(湖北、上海、湖南、福建、江西)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新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这个罪是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方法,属于故意犯罪。由于上述决定中规定惩罚这种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掌握打击的重点,对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审议几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有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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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是对拐卖人口犯罪新作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笔者谈谈个人对《解答》的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