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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3):40-46
长期以来 ,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并不存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从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改革趋势上透视两类立法的关系。在劳动法上主要是解决国家该退位的应当退位 ;在社会保障法上主要是解决国家该到位的应当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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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弊端与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弊端是将国内劳动法类推适用于涉外劳动法,导致彼此间在价值取向、调整范围、调控方法等方面产生冲突与碰撞,且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缺乏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效用机制。此外,现行涉外劳动制度无法满足涉外劳动中出现的由传统用工形式向灵活用工形式的发展趋向。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化与创新路径应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强化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度与适用性,藉此提升对涉外劳动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类型的法律调整效用。构建基于劳动法框架下多元化灵活用工的管理模式及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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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机构是随着劳动派遣这一特殊社会现象而在法律概念上逐步明确下来的.劳动派遣的样态和性质决定了派遣机构的性质.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上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法律概念和范畴.要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劳动派遣关系纳入其调整,必须要对这两个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对比研究.分别从两个主体的法律资格、职能、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创制的意义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厘清这两个主体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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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产物,它对于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增加就业岗位和工作机会、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变化使劳动关系从形式与内容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面对这种变化我国的劳动法学显得极其窘迫,大量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和谐的发展。因此,必须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构建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从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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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应是同质的社会关系,只是随着社会化的进程导致法律调整方法发生了变化,现阶段司法实践对两者的调整分别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两者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局——救济途径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责任后果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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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劳动者地位和劳动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业足球运动员虽然与职业足球俱乐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属性,但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特征,作为劳动法中的特殊劳动者,应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基于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特殊需求,劳动法在实体法上应当对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就业自由权、工资收入、工伤赔偿、工会组织等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在程序法上应当将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并就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出特殊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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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方面较之于<劳动法>:一是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二是将非典型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等纳入调整的范畴.劳动合同法对适用范围的界定,直接牵涉到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必然在立法过程中经历反复的论证和博弈,同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以全面理解、具体诠释和对立法精神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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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立法未明确退休返聘关系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关系往往被视为民事雇佣关系加以调整,不能适用劳动法,导致退休返聘者权益保障的缺失,尤其是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以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不利于退休返聘人员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法律应明确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将其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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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理性化扩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而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范围的厘定过于狭窄,致使许多新型劳动关系无法获得劳动法的全面保护,极大地制约了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对其法律调整作出理性化的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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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产物。它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力由国家统包统配走向劳动力市场的方向,但目前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劳动法对这一问题作了弹性的规定。其它如裁减职工、延长工时等问题都作了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规定。劳动法既考虑尽量与国际通行的作法接轨,又照顾到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劳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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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家政工人数众多,立法严重滞后,家政工的法律保护亟待加强.家政工与雇主(家庭或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但家政工有特殊性.同时,家政工与雇主之间虽具备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却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因此,家政工的法律保护既不能仅依靠雇佣合同的一般规则,也不应将家政工简单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针对家政工的特殊性,建立超越一般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则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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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性质入手,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民法只能调整与价值规律的直接作用相联系,具有当事人双方自主平等以及等价有偿特点的商品经济关系;而基于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管理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等等,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公民个人生活资料的继承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也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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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发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也由以往主要局限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转变为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主线,以社会劳动关系调整为目标。规范的市场经济下劳动法的作用,是从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出发,通过集体劳动关系的对等性,来实现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性。与中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治的集体化转型相适应,中国劳动法学科理论基础和结构体系也需重构,构建一个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中心的新的劳动法学科体系,已经成为中国劳动法学科发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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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1994年7月1日公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不仅调整中国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也调整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即所谓“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它既保障了本国劳动者及外籍劳动者的权益,也便于同国际劳工立法接轨,体现了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劳动就业,协调劳动关系等基本原则。毋庸置疑,《劳动法》的颁布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及时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交流不断增多,外商在中国投资办厂也日益活跃,这对促进我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