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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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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渊 《法学评论》2012,(4):100-107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利益如何进行有效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司法所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成立和运行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因此股东之间的权力失衡状态更为严重,支配股东凭借手中多数表决权压迫小股东的情形层出不穷。有鉴于此,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建立各种保护与救济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显得相当必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解散请求权规定与英国公司法中有关"不公平妨碍"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解散请求权规定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贾翱 《行政与法》2013,(9):126-128,F0003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大幅度调整了公司立法,其共同特点是增强了对小公司发展的促进措施。公司法在处理小公司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即特殊的公司形式、公司的替代形式以及采取“小公司优先”原则。其中”小公司优先”原则又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3.
吴梦璐 《法制与社会》2012,(14):106-107
2006年的《公司法》首次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巩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难以发挥立法者预期的目的。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相似文献   

4.
王保树 《中国法学》2012,(1):106-116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5.
一、“小公司”法改革之背景与“ThinkSmall First”原则 (-)“小公司”法改革之背景 英国现行公司法主要反映了大公司的需要,然而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小公司与私人公司的需要。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如持股的披露,仅适用于公众公司(通常为以“plc”字母结尾的大公司),而另一些规定,如资本维持与股东公平交易执行规则,应在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中有不同的适用规则,却在公司法中以某种方式混杂在一起,以致难以识别那些仅适用于私人公司的规则。一些有关小公司的关键性规定,如董事的义务、少  相似文献   

6.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7.
析英国新公司法中"禁止篡夺公司商事机会"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渊 《政治与法律》2007,66(6):166-170
"禁止篡夺公司商事机会"规则长期以来一直是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忠诚义务最具争议和最难理解的一部分,法院的各个判例之间常常彼此矛盾难以兼容。而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并阐明这项原则,英国2006年通过的新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首次阐述了法院长久以来在普通法中坚持的观点,即董事应避免自身与公司利益的冲突,特别是篡夺属于公司的财产、信息及商事机会。在关于如何完善和改革有关批准董事利用"公司商事机会"的程序设置上,为了避免传统观点中的僵硬和死板,新公司法认为如果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得到了董事会成员的批准和授权,则行为不会构成违反董事义务而受到追究。  相似文献   

8.
以往.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得要求解散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问矛盾重重,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大股东拒绝清算,怎么办?小股东往往束手无策。如今,新修订的公司法使他们有了挑战“权威”的法宝。2006年3月2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就适用该法审结了一起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案,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9.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实施,司法在公司实践中的作用不断显现。不过,公司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也变得更为复杂。《公司法》的司法适用既需要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问题,也需要协调公司经营效率与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与解决的重要课题。为了更好地适用《公司法》等法律,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11.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在公司法规范存在缺漏时,基于《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即可适用于公司决议纠纷。然而,行为法规则无法回应公司决议的团体性,也与组织法的原则和价值相矛盾。法律行为制度以契约为原型,其规范重心在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及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决议制度则调整公司意思的形成,亦即部分成员或机关成员的意思如何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约束全部。公司决议本质是"公意",而非"合意"。决议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时,方被评价为公司意思。公司决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由公司法专门调整的必然性。故对公司决议,公司法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未有规定的,应先根据公司法的精神与原理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避免动辄向民事行为法逃避,对公司决议削足适履地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滥用公司人格的普遍性与严重性是我国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诱因,但是,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向来是在个案中适用的,因而该规则采用制定法形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宜采用判例指导制度.同时,要密切关注公司法人格否认在中国实践中的特殊性,注意欺诈、资本严重不足和过度控制在公司法人格适用中的关键作用.在司法审判中,应谨慎适用这一规则.  相似文献   

13.
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法律安排所产生的矛盾及其在控制条件下引发的公司与社会间的利益冲突 ,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内容。因此 ,在公司法意义上 ,公司治理的范畴不局限于公司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还应包括公司资本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 ,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资本监管在公司法框架内 ,为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 ,从法律技术上解决了多边治理的制度安排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本文提出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一人公司中运用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标准界定为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欺诈、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三项,并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三个方面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上述理论分析,对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方面的立法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在适用条件上没有将之明确化,在具体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也有隐晦之处。经济运作市场化必然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要求,本文以国外的实践为借鉴,考察了公司法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6.
引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小股东司法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含义模糊,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该条的理解争议很大,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本文尝试对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7.
在公司这一法律主体中,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公司运作过程中如何防范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公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公司运作中的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等原则的存在,实践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则尤显重要。本文即阐述了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及新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8.
日本于2005年制定了公司法典,改变了延续百余年的公司法作为商法第二编的立法体系.该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同时,日本对证券交易法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于2007年9月30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在现行日本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公司形态.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察的话,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适用公司法,同时也要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从法律的属性上来看,公司法主要是规定了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到运行中有关组织层面上的私法规则;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当中虽然行政性规定居于多数,但也包含了一部分私法性质的规定.本文从公司法与证券法两个不同的视角,全方位地探讨公司法与金融商品交易法两部法律本身属性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围绕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全面介绍并探讨了日本立法界与理论界的最新动态.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9,(3):111-126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首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规定,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针对一人公司的弊端,公司法设立了多种风险防范措施,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得以适用。本文在简要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一人公司的基础上,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进行研究,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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