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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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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资入股具有了股东的身份。作为公司的权利人和出资人,法律不仅规定了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清算、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专利技术入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也有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专利权是知  相似文献   

3.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资的形式日趋活跃。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来实现技术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能极大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由于技术出资方式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迥然不同,故其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纠纷。本文针对技术入股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从技术入股的概念特征、风险来源、防患手段等方面入手,以期降低实践中技术入股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冯曦 《法学杂志》2013,34(2):123-131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合理性.然而,由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担负社会保障功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相容性,因此,有必要对其采用特别规则,包括:公司双重资本制、农户股东退出制度、保障农户利益特别分红制度和农户股东特殊表决权制等以确保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和资本化.  相似文献   

6.
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探析朱双庆一、对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认识根据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实践,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有限...  相似文献   

7.
廖勇  孙有强 《河北法学》2005,23(12):60-63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股东等公司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相比,我国《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表现,考察、比较我国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就如何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以技术出资入股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柳坚 《知识产权》2001,11(3):32-33
以技术出资入股是当前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的重要方式。由于技术具有“无形”的特性,不同于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在出资标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问题上很容易发生争议。很多争议的产生,源于交易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急于求成,对许多关系到交易实质内容的合同条款未作仔细考虑就草草签约,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那么,交易者在洽谈和签订以技术出资入股形式的高新技术交易合同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似文献   

9.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10.
抽逃出资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信用,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客观必然。遗憾的是我国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过于简略,造成法律适用中的混乱。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对抽逃出资民事责任规定进行分析,揭示其不足,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抽逃出资法律责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赵旭东 《法学研究》2014,36(5):18-31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2.
龙建林  白开荣 《行政与法》2013,(4):126-128,F000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公司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最基础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对外交易安全、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然而,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本文在对股东抽逃出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制裁措施的不足、成因以及出路做以探讨,以期为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制裁措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行性,理论界一直持否定态度,认为人力出资存在评估上的困难,以及无法保障交易安全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说,以此为理由是片面的,因为这种状况在其他出资方式上同样是存在的,但并没有影响法律对此加以肯定。至于人力资本出资者的有限保证责任,则违背了公平原则。人力资本出资者应当享有有限责任,同时可用公示制度来平衡出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国有资本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产权改革 问题仍然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具有理论和实际价值的重要问题。对产权问题的 认识首先是科学、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的基本含义,其次是认识产权改革在国有企 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作用。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 键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公司权利、义 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这不仅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而且也 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6.
应飞虎  葛岩 《现代法学》2007,29(3):29-39
软文广告在目前我国的大众媒体中盛行,这缘于它在较多情形下比虚假广告更能激发受众的购买欲望,以及政府打击的不力、受害消费者权利主张的困难等原因。为抑制软文广告,有效的治理对策是必要的。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广告标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在广告标记方面,应该重视广告主体运用非语言信息规避法律的问题;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由于软文广告的危害较长时间以来被严重低估,因此应该全面评估软文广告的对消费者、媒体的消极影响。应该加重媒体的行政责任,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并增设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7.
黄丽娟  杨颖 《现代法学》2012,34(3):45-53
在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统一的价值引领之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发展出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局限,法定的债权移转无法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权利法定代位则有助于克服前者所面临的困境,并以此成为一个相对优化的制度选择。我国目前的研究已经对法定的债权移转的困境展开初步的检讨,但是,其尚未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基本理论构造进行深刻的批判。因此,当下的研究有必要上升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价值高度,由此证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构造的保险代位权制度存在着价值落空的困境,从而为我国当下保险代位权制度的重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8.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Correlativity     
In a celebrated article, published nearly a century ago, Wesley Newcomb Hohfeld endeavored to elucidate the various types of jural relations. Hohfeld’s scheme has been justly regarded as a seminal contribution to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has stimulated lively debate since. This Essay aims to refute one of Hohfeld’s fundamental and most influential theses: the axiom of right–duty correlativity. To do so, it employs the simplest refutation strategy in first-order logic, namely providing a valid counterexample. Part I discusses earlier attempts to do likewise, and explains why they failed. For the most part, previous illustrations of ostensibly standalone rights or standalone duties neglected relevant parties who could owe the correlative duties or hold the correlative rights, respectively. Part II puts forward a simple argument: There are abstract duties in private law that ban certain types of conduct without reference to specific victims. Those duties are not necessarily correlative with rights, although their breach may generate secondary duties with corresponding rights. In particular, tort law allows plaintiffs to recover for harm caused by breach of duty that occurred before they acquired legal personality. This is tantamount to recognizing duties that are not correlative with rights, and therefore invalidates the correlativity axiom.  相似文献   

20.
The article first outlines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the European capital market as a whole and second describes the legal answers on the phenomena of globalisation and the high dependence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fter revealing the two main phenomena of the capital market, namely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opportunistic behaviour the article deals with disclosure duties on the European and national level of EU-member states and focuses finally on the liability for non-disclosure and tries to embed this legal institute in the broad range of legal instruments to strengthen the efficiency of capital market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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