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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利益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而"信赖利益"能否作为民法保护客体,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信赖利益成为民法客体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分析,将信赖利益纳入民法保护客体中,使其法律化,从而完善我国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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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胎儿在母体内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而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各国都有不同规定,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只有在继承法里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本文就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范围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进行了论证,试图找出胎儿利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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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如何对受损害的胎儿利益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处理侵害人等重大问题,就成为民法的一大盲区。本文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各国保护的立法模式,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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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活体的胎儿出生后溯及地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能较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受害人。我国民事立法可采取概括保护主义中的法定延续条件说。在侵害胎儿人身利益责任构成方面,应当把握其特殊之处,间接肇致损害原因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只要与所生之损害具有关系,均可成立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要进行相关规定的完善,宜采用《瑞士民法典》的立法例,以更好地认定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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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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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害赔偿作为公认的信赖利益损害的主要救济手段,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注意:首先应考虑信赖关系是否存在,其次要求责任承担者须有主观过错,第三不必要求受害人完全善意。在理解赔偿计算的问题上,可以对信赖利益损害给予超出履行利益的赔偿,同时应当承认信赖利益中的非财产损害事实,并予以相应赔偿。在对强制缔约理论适当改造的前提下,可以应用强制缔约措施以救济信赖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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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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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的立法、学说、判例均支持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并存在直接说、间接说和混合说的分歧。在正确处理与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等利益衡量的关系基础上,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作扩张解释来对上述利益进行保护,并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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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已是学界共识,但民法保护胎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尚无定论,学界主要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权利说等。比较分析各种学说,每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却也都存在不足之处,唯有在"活着出生规则"限制下的权利能力说能合理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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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却从宏观上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均甚少。前苏联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一定的研究,但是,其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一个内容来加以研究的,因而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和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我国刑法界对这一问题也只稍有论及,并且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可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急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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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未出生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承认未出生者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法定解除条件说,对于其利益的保护更为周到.未出生者权利的范围应该包括继承权、接受赠与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抚养权等.未出生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在其出生前,即可就其损害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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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将该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为了打击破坏殡葬管理制度与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指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难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关系。但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这么简单,应该还包括其它受侵犯的社会关系,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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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民法典总则规定民事客体制度具有合理性,其关键在于民事客体制度的“公因式”体系特征,这既是深入认识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需要,又是正确处理繁杂的民事客体理论和应对民事立法的前提。从有体物等原始客体到履行行为再到民事权利,民事客体在民法体系中发挥着衔接作用,体现了作为总则制度所具有的体系共同性的立法技术特征。而如何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客体制度,则是继民事客体层级理论之后必然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