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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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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12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相似文献   

2.
法律解读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根据该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保障了死刑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彰显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相似文献   

3.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  相似文献   

4.
[文(令)号]法释〔2006〕12号[公布日期]2006·12·28[类别]程序法·刑事诉讼[施行日期]2007·1·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  相似文献   

5.
[文(令)号]主席令第59号令[公布日期]2006.10.31[类别]国家法[施行日期]2007.1.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自198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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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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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O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凋整后,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8.
死刑复核问题是当前中国司法界的热点问题.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将不再拥有核准死刑的权力.  相似文献   

9.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处的所有死刑案件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此前授权给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所有文件同时废止。这是新中国近60年法治建设史上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庄严的时刻。它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新的里程碑。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媒体越来越多对有关死刑冤错案的披露,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为了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标志着死刑复核权已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在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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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应慎之又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政策。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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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12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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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本院曾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七日发出通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仍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鉴于目前的治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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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死刑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适应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以下简称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同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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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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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9月26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发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地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的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判处死列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涉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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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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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宣布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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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举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国家四级高级法官吴礼维,日前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特别…  相似文献   

20.
卢国伟 《中国审判》2009,(10):38-41
2009年8月13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色魔”吴天喜注射执行了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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