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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对全案进一步审查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实施监督正式进入实质性审查的标志,表明申诉案件已进入法定的抗诉程序。为了保证所立案件抗得出去,抗得准确,就必须把握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不能正确把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有的检察院为了追求办案数量,制造轰动效应,没有把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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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勘验、鉴定。”而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情况月报表》中,息诉与立案并列于审查处理栏中,意思是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材料,或者立案,或者息诉,没有将息诉作为结案方式,这与高检院的规定是相体的。因为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要了解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必须先立案,向法院调取案卷,通过阅卷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该案提请抗诉或者该案法院判决正确,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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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方式为: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辅以必要的调查取证。而在“办案规则”出台之前,根据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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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款中有“当事人申诉理由”及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理由”,但缺少“对方当事人抗辩理由”。笔者认为,为保证检察机关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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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事人申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是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审查中应着重把握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审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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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全国人大及早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增加和修改以下几方面内容: 1、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2、增加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诉的期限。包括决定受理期限,决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提出抗诉的期限。 3、增加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调(借)阅卷宗,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借)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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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如开平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其中立案20件,占受理数的42%;建议提请建议和提请抗诉共6件,占受理数的12.5%;息诉24件,占受理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看出,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但目前,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院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全面做好当前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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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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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部分使用检察建议结案,符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但是有个别地方的检察院,为了四省事或者因其他方面的原因,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不抗诉或不提请抗诉,而频繁地使用检察建议,使应该能得到纠正的错误裁判得不到纠正,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笔者认为,在民事申诉案件中,滥用检察建议,有如下弊端:l、缺乏严肃性。检察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预防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发出的书面建议,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否采纳和执行,决定权在对象单位。法院的审判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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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方法、法律效力和抗诉后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环节作了简要的规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对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抗诉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些规定应用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比较原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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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日趋活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抗诉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民事、抒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审判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明显地显示出审理周期长、速度慢的现象。据笔者对某市(县级)检察院的调查表明:该院自1995年以来共抗诉或提请抗诉5件,法院审理4件(其中开庭审1件,书面审3件)。审理的4件中,没有一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其中一件由省检察院于1995年10月抗诉,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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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成功的办理了一批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案件有调解权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民、法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过程中,只规定了抗诉权,而对是否有权进行调解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那么,检察机关对于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应具有调解权呢?从近几年来的办案实践看,笔者认为,这项工作是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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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从而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也不同于上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一个案件,能够进入抗诉程序,虽然不能排除当事人申诉所起的作用,但至关重要的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结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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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来,我区民事抗诉案件规定了一审案件提请抗诉标的额不得少于5000元;二审建议提请抗诉标的额不得少于20000元。笔者认为民事案件提请抗诉规定标的额有诸多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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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实施监督的方式是事后监督,即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新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按照法定程序首先要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