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三月八日擴大舉行。出席會議的有省長、副省長、省人民委員會委員以及省人民委員會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均列席參加。會議聽取了省人民委員會農林水辦公室所作的‘江西省’  相似文献   

2.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一日上午舉行了第五次會議擴大會。出席會議的有省長、副省長、省人民委員會委員、省人民委员会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員,以及在南昌市的省人民代麦大會代表。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列席了會议。會議討論並通過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到各地視察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3.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於五月十七日舉行了第二次行政會议。出席這次會议的有省長、副省長以及省人民委員會所屬各部門的負責同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了會议。會议討論了‘江西省各級行政机关機構設置、編制定員方案(初稿)’。會上,邵式平省長就緊縮機構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問題作了指示。會議還討論了從省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抽調若干副科長以上的幹部下鄉工作的問題,並通過了下鄉工作人員名單。  相似文献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級人民委员、会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應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和委員一般地也应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為了適应工作的需要,個別的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鄉、鎮人民委員會的成员應該全部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出。  相似文献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论了黑龍江省人民委员會提出的关于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其缺额如何補允,是否可由上級委派的問題,决定: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應該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在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中推举一人報請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批准暫時代理其職務,等到本级人民代表大會举行下一次會议的時候補選。  相似文献   

6.
1957年3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批准任命馬鳳池、王者兴为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批准觅去馬鳳池、王者兴的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职务。  相似文献   

7.
四月七日任命江文、朱劍明、呂萬吉、侯政、趙鵬飛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批准任命: 郭步嶽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家長,呂岱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吳文藻、解鐵光、劉奇光、劉哲生、劉景平、魯建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相似文献   

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的决議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並修正了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並决議將這一草案交由國務院發給各級人民委員會討論和徵求人民意見,以便再加修正,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討論通過。  相似文献   

9.
(經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九日省府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擴大會通過) 自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以來,迄今已近五個月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應舉行兩次。遵照這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况,决定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召開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具體日期另行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章第六條所規定的職權,對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準備工作的主要內容爲: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全省一九五五年的建設計劃; 全省一九五四年的財政預算的執行情况報告和一九五五年的財政預算草案;  相似文献   

10.
一九五四年工作總結一一九五四年是我省檢察工作大踏步向前發展的一年。我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黨政的領導下,在政法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廣大羣眾的支持與全體檢察幹部的努力下,在繼續學習和逐步明確國家過渡時期的總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基礎上,基本上貫徹執行了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的决議,正在進一步建設與加强着全省的檢察工作。一年來,我們根據第二屆全國檢  相似文献   

11.
為了貫徹分工負責集中領導的原則,進一步密切各部門的聯系,提高公文質量和工作效率,克服文牘主義,茲就省人民委員會和省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辦公機構的行文關係,作如下規定: 一、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行文的職責範圍: (1)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在卽定的法分政策和計劃範圍以內,對於自己主管的業務問題,應當自己負責處理和解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在本部門  相似文献   

12.
一、會議經過情形(一)出席人數:我省第三次全省監察工作會議於六月八日正式開會,至二十三日做了總結閉會。出席此次會議的有六個專監察處副處長,各市、縣監委副主任、省直各財經貿易部門及廠礦監察室主任或監察幹部、國營廠礦監察幹部及省監察委員共二百零一人。列席此次會議的有監察幹部二十二人,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幹部三十一人。(二)省監委在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中監委决定的人民監察工作的方針任務精神和我省監察工作的實際情况,研究總結了關於:1.在專、縣工作上如何圍繞中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特别是對農業生產互助合作以及粮食統購統銷工作政策的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經驗和粮食倉庫  相似文献   

13.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長沙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佈告军秘字第六號查國民党反動派及其伪中央政府地方系統所属一切特務机关和組织,均為反革命的法西斯組織,前已由長沙市警備司令部以警字第二號佈告宣佈解散在案。本会为澈底肃清反動勢力,巩固革命秩序,保障社會治安,凡在本市之偽中央或地方系统特務组织人員,統须於限期內親赴指定機关,申請悔過登记。如有隱匿不報或潛伏活動者,一經查出,决予嚴懲,窩藏者同罪;知情報告檢舉属实者獎。兹隨令頒佈「長沙市國民黨特務人員申請悔過登记實施辦法」,仰各切实遵行。此佈主任蕭勁光副主任王首道陈明仁  相似文献   

14.
爲了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嚴密用印手續,統一用印的方法,特對省人民委員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規定:一、省人民委員會的印章和省長的名章、簽名章,均由省人民委員會辦公廳指定專人掌管。二、凡以省人民委員會的名義發出之命令、指示、佈告、通告、公告、重要的批覆以及其他重大問題的行文,文尾除應署省長的名銜(不加蓋省長的名章)外,並應在年月日中間加蓋省人民委員會的印章(如附圖一、二)。三、省人民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一般都蓋省人民委員會的印章,必要時也可在文  相似文献   

15.
今年3月11日,我們召集了省监察廳、粮食廳、財政廳、稅务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政协、蘭州市人民委員会、蘭州市监察局、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缺席)、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蘭州市城关区人民檢察院等十个單位管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同志,了解和檢查了各該單位啟閉意見箱的制度和执行情况。从会議上反映情况看,除个別單位  相似文献   

16.
國務院: 現將我省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情況,報告如下: 我省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八月二十五日開幕,歷時十二天,已於九月五日勝利闭幕了。出席這次會議的代表共三四○人,列席會議的有省人民委員會各辦公機構、各工作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員、縣、市長共一二四人。  相似文献   

17.
省人民委員會工作部門和辦公機構的設置,業經省人民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茲檢附‘江西省人民委员會關於省人民委員會設置工作部門和辦公機構的决定’及‘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省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設立的决定’各一份,除呈報國務院批示外,希各遵照執行為要。附:如文  相似文献   

18.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决議將這一草案交由國務院发给县以上各級人民委員會討論和征求人民意見,以便再加修改,提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討论通過。在征求意见期間,各地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把這一草案作為自己的社章試用,並且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情况,對於本章程沒有规定和沒有具體规定的事情,作出補充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五月十八日任命牛佩琮、駱耕漠、王黎夫、孫力餘、趙鵬飛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副主任,武新宇為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厅法律室主任,吳克堅為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屈武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編譯室主任,孫起孟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人民接待室主任,謝扶民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民族室主任,辛志超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顧問室主任,余心清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典禮局局長。  相似文献   

20.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54)府計委字第○○一號發出茲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54)政政習字第四十六號關於建立與充實各級計劃機構的通知,爲了進一步加强本省國民經濟的計劃性和國家對各項經濟活動的領導,希各縣市均應按以下規定迅速建立計劃機構: 一、各縣、市(專轄市)一律建立計劃委員會由縣、市長或副縣、市長,財經和文教部門的負責人七至九人組成。計劃委員會是各該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各該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計劃委員會的雙重領導。縣、市人民政府設計劃統計科作爲縣(市)計劃委員會的辦事機關,其編制甲乙等縣爲五人,丙等縣四人,丁等縣爲三人。專轄市爲七至十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