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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陈发桂 《桂海论丛》2008,24(1):22-24
农村因土地征收、耕地转包引发的纠纷,不仅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而且已成为乡村治理的一大难题。针对错综复杂的农村土地纠纷,必须构建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的对策就是在完善诉讼与调解制度的基础上,让诉讼与调解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是解决当前乡村社会治理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现代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与证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乡村形成了以留守老人为主体的"现代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形态中,传统的大家庭解体,个体化的小家庭不常驻于村,常驻村民纠纷、传统的家庭婆媳纠纷都趋于减少。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乡村出现了因土地征收引发的新型村民纠纷。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村民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特性,这是乡土民情与现代司法碰撞之后,村民对纠纷生态环境的理性回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对乡村纠纷解决的回应,必须立足乡村的本土资源,因时、因势、因地而为。  相似文献   

3.
和谐乡村建设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以来,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面对乡村社会政策落实不到位、利益纠纷不清、矛盾化解不断等长期困扰乡村治理的难题,应逐渐探索建立"三级和议"制度,解决乡村社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一条最深入基层、反应最迅速、化解矛盾最有效的基层利益纠纷和矛盾解决机制,从而打造一种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相似文献   

4.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面临着一种"底层冤化"的风险。影响乡村稳定的纠纷类型,已经由民间纠纷转化为官民纠纷。随着纠纷国家化的不断演进,信访人群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乡村纠纷化解机制的结构性失灵,导致基层矛盾不断上移,乡村冤情不断向上堆积。伸冤以及对冤的各种表达是当下民众对乡村社会风险的一种注脚,而"底层冤化"反映的正是冤民对风险叠加感到不可忍受的心理过程和岌岌可危的现实状态。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衡量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新时代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正在发生着结构性变化。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发展背景下,乡村场域下纠纷化解过程中难点与问题的破解,需要推动建立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解纷效果更突出、综合体系更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6.
河北省保定市冀北村至今还保留着"招墓角"这一民间婚姻风俗。笔者通过对该村"招墓角"家庭纠纷的调查发现,从表象上看,人民调解成为了该村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国家法似乎有了某种"失灵"的迹象。因此,必须客观认识民间法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二者虽然存在着结构性断裂,但也有着共同的逻辑基础。在当今文化多元化、纠纷多样化的乡村社会,应当构建适合乡村社会自身特点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一个城市与乡村二元并存的结构中.在纠纷解决领域,城市与农村仍然存在着差异.关于纠纷解决所依赖的权威,城市社会主要依靠代表国家的权威;而在乡村绝大多数纠纷是在民间权威的主持下解决的.关于纠纷解决所依循的规范,城市社会遵循的是法律,而在农村是民间规则,这是由于乡村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与其规则的自在性.关于纠纷解决模式,城市社会体现出的对抗性特征,农村社会之所以会出现非对抗性特征,在于其社会具有更浓厚的群体性特征.  相似文献   

8.
卢燕 《人民论坛》2014,(11):103-105
乡村人民调解在灵活、便捷化解民间纠纷的同时,全面、深入地参与乡村事务,是乡村治理中最活跃的元素之一.但是,受社会组织、村民素质、资源供给的制约,乡村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并未完全实现.当前,乡村人民调解存在吸引力式微、形式化倾向和评价机制矛盾的问题.应基于乡村社会的现实和需要,在适度承认城、乡人民调解差异前提下,逐步改进并有效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9.
孙媛 《理论月刊》2004,(12):166-168
本文使用“关系/事件”的分析方法,通过对三个普通案例的分析,粗略地勾画出了当前中国乡村社会诉讼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和模式。文章在认同了黄宗智所说的“第三领域”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当前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类似于黄宗智所说的“第三领域”;在这一领域,正式的制定法和非正式的习惯法相互交叉、相互作用,共同地推动着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着乡村社会的稳定。同时,文章亦对黄宗智和梁治平之间的争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发展以稳定为前提,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在政治信任式微之际,熟人社会的信任在解决乡村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熟人社会的信任对于解决大规模群体性冲突则显示其功能性不足,因此,建构农村政治信任是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1.
现代性在中国产生了与西方社会不一样的结果.乡村社会的身份认同,尤其是家认同的转型和家事纠纷中所体现出来的、作为现代性产物的个体崛起,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后果.在中国乡村社会发生着的个体化进程,是一种不全面的个体解放,更是一种断裂.它割断了乡村社会结构、人际互动的传统,也割裂了礼治的传统.在社会层面,人们生活在一个传统的延续与断裂同时发生的时代,社会呈现出碎片化与多元性的构成特征,而社会层面的这些特征会投射在法律领域.在法律层面,主要以西方个人主义式的法律为蓝本,通过移植法律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实践,在应对多层次、多时空混合的社会碎片化和多元性带来的各种挑战时困难重重.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要探索不同的法律机制,使不同的法律观念得以融贯、不断去缩小法律与社会间的差距.  相似文献   

12.
委托人民调解是公安机关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借助社会力量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违法案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举措。公安机关要深入研究委托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不断发展与完善委托人民调解制度,释放公安行政调解功能,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着力构建大调解格局。  相似文献   

13.
徐黎明 《前沿》2010,(22):83-85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事纠纷的种类在多样化,内容在复杂化,为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选择.行政机关亲民性、专业性、高效性的特点,使得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将成为我国现阶段最重要、最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4.
陈保中 《桂海论丛》2007,23(2):84-87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政府必须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我们对社会纠纷处理的方式应不断从单纯的法律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从程序主义向效率主义回归。行政解决社会纠纷,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和优势。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裁决制度等,努力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的行政机制,这是新时期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5.
伴随中国社会的剧烈转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亦在不断的调适之中。乡镇司法所作为国家法治实践的“权力末梢”,不仅承载与展现着国家权力的实践样态,亦杂糅了社会的多样与变迁。作为司法所的核心职能,在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实践中,传统与现代的解纷方式相互遭遇、交织与博弈,纠纷解决呈现为不同组织、文化和方式互动的复杂过程。  相似文献   

16.
论和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要通过诉讼与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的合理配置有效地化解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配置就是既要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诉讼和审判机制,又要包括以社会为主体的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和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科学配置将是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7.
健全和完善现行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当前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两型社会”)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环境资源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私力或社会解决机制的现状和缺陷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环境资源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8.
纠纷伤害案件因调查取证困难、责任难区分等,极易形成信访问题。为此,一要多渠道化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二要规范纠纷伤害案件办理机制,从制度上明确纠纷伤害案件办理的程序;三要强化司法伤情鉴定制约措施;四要依靠政府力量,发挥社会联动作用,多渠道解决因纠纷伤害引发的信访问题。  相似文献   

19.
赵昌平 《人民论坛》2014,(3):113-115
诉讼作为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千变万化、日趋纷繁的民间纠纷面前有时也显得束手无策和应接不暇.于是民间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重拾.文章从民间调解的形式、依据、组织和调解员组成以及对象四个方面来探讨民间调解在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以便寻找民间调解的发展规律,最终能够促进民间调解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试论我国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当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新的纠纷类型时,必然要求创设新的诉讼形式予以救济。当前我国公益纠纷的不断出现为诉讼审判实践带来了新的课题,也令司法机关直面这类纠纷公益代表权资格的争议。本文始终带着解决国内问题的强烈意识,重点考察各种代表机制的利弊,进而主张我国应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要代表、个人和社会团体为补充代表的公益代表机制,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研究的推进和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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