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为贿赂型犯罪体系的科学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从主体、行为表现方面对不同的受贿犯罪进行界分,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法律解释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力"和"关系密切人"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应进一步明确它们的范围和含义,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周茂玉 《理论探索》2008,(1):157-160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的修正,在弥补以往刑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又带来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不够科学准确,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不太协调,对"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较为规范的界定,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不同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界定不准确.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合理界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等概念,在不同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的场合,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对待.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制的洗钱罪存在着上游犯罪不够宽泛、犯罪主体没有囊括自洗钱者、客观行为方式设置偏少等缺陷,为适应惩治洗钱犯罪以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之需要,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扩展至"所有财利性犯罪"、洗钱罪主体应涵盖上游犯罪者、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应加以完善,并提升洗钱罪的最高法定刑。  相似文献   

4.
在法定犯即将到来的时代,食品安全犯罪应适时地调整为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当前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调控范围过于狭窄,应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存在法定刑过于宽泛、非监禁刑与资格刑的阙失等诸多问题;在当前不能完全取消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的情势下,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适用主体限定于"产品的生产者"较为妥当,以彰显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5.
为适应惩治日益猖獗的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调整渐趋完善,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步扩大,法律界定日渐清晰,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回顾了我国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立法完善的历史沿革,梳理归纳了各类受贿犯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并加以必要解析,进而就自然人受贿的立法缺憾与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思考建议。  相似文献   

6.
目前学界对于犯罪预备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关注较少,对犯罪预备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必经之阶段等疑难问题仍存有分歧。在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概念界定时应首先明确,其构成要素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阶段性;(2)目的性;(3)指向性;(4)本质性;(5)程度性。据此其概念可重新界定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增大特定犯罪实施的可能性,而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的对完成犯罪具有实质作用的作为或不作为。  相似文献   

7.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刑法中行为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界定。分析这些界定发现,行为概念实与犯罪成立体系关系甚大,行为概念不但在犯罪成立体系内部和外部研究会存在不同,而且行为概念的机能发挥一定程度上也受犯罪成立体系影响。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界定应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犯罪成立体系的特点。  相似文献   

8.
为了与《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保持"实体规制一体化",更加有效地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需要从宏观到微观予以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被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增设"运输"和"储存"两种行为类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将"拒不召回"增设为加重犯,且应增设过失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罪犯的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上升到资格刑的高度予以审视,且应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温建辉 《理论探索》2012,(1):133-136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主要包括法律本质观、政治本质观和社会危害性本质观。关于犯罪本质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犯罪本质不宜由其他现象来界定,不宜由社会危害性来界定,也不宜用关系属性来界定。关于犯罪的本质,应该从三个层面把握: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本质属于心理的"自我"层次,具体犯罪的本质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0.
陈庆  孙力 《理论探索》2011,(3):136-138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环境权和自然环境本身体现出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有关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主观罪过形式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应具体把握。  相似文献   

11.
田然 《学理论》2013,(3):131-133
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近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应由单位单独承担,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对单位犯罪处罚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模式。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难以体现罪刑均衡,因而我国刑罚体制要做出相应调整,增加单位资格刑。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犯罪在生成机理和内在逻辑上只能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的相对自主性与绝对客体性的犯罪机理,人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责任论。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心人性"的刑法常识观,应当确认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只能是作为算法安全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为妥当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原理和实践问题,应当在坚守人工智能犯罪"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刑法立法。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其存在诸多不足,理应给予完善。从刑事实体法角度而言,应增加有关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增设财产刑,把单位纳入黑社会犯罪的主体;从刑事程序法角度而言,应加强对证人保护,证据收集的手段应该扩大,应与其他国家签订赃款分割协议。  相似文献   

14.
2019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细化规范.从未成年犯罪人的"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着手,可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存在适用条件过于单一、封存的内容与主体不明确、封存的效果难以保证、缺少监督机制等不足,应采取优化适用条件、扩展封存内容、明确封存主体、保证封存效果、构...  相似文献   

15.
《学理论》2013,(32)
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借助电信、计算机等通信中介实施犯罪,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在时间、空间二维度上与普通诈骗罪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其犯罪形态的认定。然而,认定其犯罪形态的理论前提是界定犯罪是否已"着手",因此,在采用实质客观理论认定其着手问题之后,比较分析如何认定诈骗罪既遂标准的学说,认为采用失控说为标准界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颇为合理。  相似文献   

16.
犯罪动机恶化即犯罪的主导动机向更加罪恶的方向发展。犯罪动机恶化是有规律的。影响犯罪动机恶化的因素有三大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所面临的危险程度和所产生的恐怖感 ;二是犯罪主导动机的罪恶程度和犯罪主体对自我处境的认知评价 ;三是犯罪主体的人格因素。  相似文献   

17.
随着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率也在不断增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小觑。而我国目前对网络犯罪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增加单位犯罪主体;明确规定"电子证据";设立网络警察,收编网络黑客,组建网络犯罪侦查"特种兵",提高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还原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8.
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建设处于"实然"与"应然"的紧张状态之中。从应然目标来看,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党的意识形态,其内容体系应具解释力、表达方式应具亲和力、传播主体应具示范性、运行机制应彰显现代性,如此,必将对坚持"两个巩固"、确保党长期执政、实现民族复兴、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发挥重要作用。就实然现状而言,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建设成就显著,但在意识形态建设的相关主体、方式方法、内容创新、宣传载体、评估标准等方面仍有亟待破解的难题。为此,应强化主体塑造,提升党的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完善话语表达和运行机制,提高党的意识形态的统摄力和吸引力;推进理论创新,增强党的意识形态的供给力和解释力;加快载体建设,扩大党的意识形态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探索评估体系,增强党的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引领力。  相似文献   

19.
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手段、成因、特点及防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有 :中奖引诱 ,销售廉价走私商品 ,有偿提供六合彩特码 ,征婚骗局 ,结交“Q友” ,办理证件。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特点 :犯罪手法具有新颖性、隐蔽性、欺骗性 ;犯罪主体具有团伙性。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大力开展防范宣传 ,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 ;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法制 ;电信部门应加强管理 ,推进改革 ;规范银行管理 ,严格执行规定 ;公安机关力争取证调查透彻 ,全面查处案件  相似文献   

20.
新时期背景下,为进一步创新社区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应尝试在心理学视域下探索。这有助于深刻理解社区犯罪治理的内在机制,科学解释社区警务面对的问题,拓宽和深化理论,加强源头治理,塑造积极的社会。以心理学视角看,当前社区犯罪治理中不仅存在如公安民警认知矛盾等治理活动内部的心理问题,还存在心理学与社区犯罪治理接轨中存在的操作性问题。为此,可从心理学角度出发,通过提高社区犯罪治理主体的心理学素养,加强群众"心防"建设,多元共治,营造良好社区环境,对重点人员进行科学管控等策略,提高社区犯罪治理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