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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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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穆妍 《行政与法》2006,(6):123-125
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2.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3.
张彦俊 《法制与社会》2011,(22):257-258
我国刑法中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对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构成要件,学者们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首先在它能否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就存在分歧。主要有"取消论"和"保留论"两个观点。本文坚持"取消论",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今后立法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5.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6.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中的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争议。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和定位,不仅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及国外相关立法例,从受贿犯罪的本质出发,对当前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反思。  相似文献   

7.
刘伯就 《法制与社会》2010,(18):248-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进行贪财图利,简而言之即是"以权谋私",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禁止受贿就成为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打击受贿犯罪,首先就要辨明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性质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8.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1,(32):114-115
受贿罪在我国是倍受关注的一种犯罪。虽然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果,但是整体上受贿犯罪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与《刑法》中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有一定关系,该要件不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真正客体,并且为司法实践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轻纵了该类犯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评析,并阐述了从刑法条文中取消该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才英浩  陈芳 《法制与社会》2012,(17):252-253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主张.基于对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颇多争议,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设置不但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及国外相关立法例,从受贿犯罪的本质上,对当前理论中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相似文献   

11.
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其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夏强 《行政与法》2001,(1):59-61
本文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和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且是客观要件,对其应作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的理解。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实行三年多来,司法人员在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些困惑。首先,这类案件的隐蔽性极强;其次,犯罪证据容易灭失。这都使得这类犯罪难以认定,但主要原因还是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争议很大。笔者也想针对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弊端“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存在,使得许多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受贿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受贿罪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否认定为数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已经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行为人由此进一步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则说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另外的、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14.
梁艳 《法制与社会》2011,(32):116-117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分歧入手,阐明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5.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6.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17.
魏在军 《中国律师》2004,(12):57-59
一、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一)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自1979年刑法规定受贿罪以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犯罪客体就产生了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是廉洁性说,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复杂客体说,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四是选择客体说,认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一个以基本客体为核心与兼及客体选择组合的结构性客体,即以国家公务的正常进行和公务的声誉为基本客体,与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选择组合…  相似文献   

18.
针对我国立法者在被动型受贿中坚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从而为查处和追究受贿现象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的形式拓宽了被动型受贿罪的打击范围,通过对当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同学说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发现,旧客观要件说无疑是最忠实于立法原意的,因此,在刑事立法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和罪名体系做出进一步完善之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而前述<纪要>所持的许诺说不但难以实现,而且其所持的主观说实质上是以类推的方式,将主观意思"明知"类推为客观行为"许诺",无疑是对罪刑法定的最大讽刺,并且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相互冲突,为此,应废除该纪要,在旧客观要件说基础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适当扩张解释,使之适应当前打击日益高发的受贿现象的需要,同时,面对我国立法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导致"受贿罪"圈收缩后所形成的真空地带,主张抛开受贿行为侵犯公务行为廉洁性这一客体之限制,凡符合相关犯罪构成的,则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交由党纪、政纪或行政处罚调整.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朱建华 《现代法学》2001,23(4):130-134
在我国 ,刑法规定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 ,而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存在着种种不同的主张 ,文章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 ,无论采用那一种主张 ,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去除这一要素。  相似文献   

20.
<正>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是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为了准确地惩治受贿罪,更好地消除腐败现象,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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