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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并行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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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07,(2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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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07,(2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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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07,(2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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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两项基本制度.从立法思路来讲,在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日益严峻、"撞了白撞"地方立法逐渐蔓延、机动车强制保险以强制保险之名行商业保险之实的现实情况下,为了保护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立法者顺应世界各国机动车侵权归责严格化和保险强制化的趋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机动车方的严格责任及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提供直接、绝对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制度是不应受到质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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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这一条款自出台之后即经历了诸多风波。这些风波留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者必须更多地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而非单纯借鉴国外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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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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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 5种情况下行人违章引起交通事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些媒体将其称作“撞了白撞”规则 ,并在广大公众中引起强烈地反响。由于新的处理办法也加快了交通事故的处理进程 ,亦受到交警部门的欢迎。基于以上原因 ,上海、乌鲁木齐、郑州等十几个城市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引人注目的是 ,上海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 1 8种情况由违章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对其违章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简称“1 8条”)。但是最近上海法院对一大学数学教授违章横穿马路被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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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第76条规定,在发生机动车撞人的情况下,必须由机动车驾驶员举证证明为对方的责任,否则即承担全部责任.围绕着新交通法76条规定的原意是否是机动车负全责,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这一规定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传播,已经在社会各界形成了一个共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机动车撞人都要负全责.这一规定在出台以后,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甚至有人认为,应当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一项法律规定在出台后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议,并在出台不久就被要求进行修改,这是非常罕见的,可以说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北京市在制定新交通法实施细则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其争议也是非常巨大的,据说达成了对这一条款进行限制性使用的共识.北京市的这一见解,又存在这样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对新交通法的这一规定进行限制性使用,就可能使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如果不对新交通法的这一规定进行限制性使用,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更大的问题,因为北京市的交通拥堵情况非常严重,如果严格按照新交通法的这一规定执行,将加剧这种拥堵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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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历史演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相关观念、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现阶段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实际困难。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例外情形,修正现行规定的不足,以确保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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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2004年8月16日《南方周末》的《司机找谁去撒气》及2004年9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新<交通安全法>背后的博弈》两篇文章,感到有些话不可不说。当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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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5条则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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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牌照授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是对车辆牌照取得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机动车牌照不允许拍卖。但是当机动车牌照构成“有限公共资源”时,《行政许可法》第53条第1项即成为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而“有限公共资源”的判断标准,是“公共性”与“供需比例关系失衡”。因此当公共交通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机动车牌照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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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交通法实施以来,机动车车主驾车肇事的情况有所缓解。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甚至有人利用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采用不当手段牟取利益。另外,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运用交通法第76条审理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本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发,分析了新交通法第76条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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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该草案对道路交通法第76条进行了修改,细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