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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济纠纷实例1996年2月,江苏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吉林省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NTT6482A型旅行车10辆,价款总金额为130万元的合同。合同约定股份公司先送5辆车至汽贸公司后,当即付款50%,余款在后一批5辆车送到时一次性付清。其后,股份公司依约履行了先行给付义务,汽贸公司偿付了60万元车款,尚欠5万元。一个月后,汽贸公司多次来函、来电催发旅行车。股份公司觉得蹊跷便派员上门调查了解销售情况,才知悉汽贸公司销售经营状况不景气,尚欠银行到期贷款150万元,无力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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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债权人的请求权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又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只是防御性的、消极性的权利,其自身不具有积极法和主动性,只有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才能行使,因此,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必须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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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基本概念及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体、前提条件、法律效力的分析,阐述我国立法对不安抗辩权行使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安抗辩权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性重合、举证责任过重等诸多问题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见解,以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过程中能更加合理的保护先履行方的合同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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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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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其中,将当事人推上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予当事人处分权以适当合理的位置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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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核心是赋予一般保证人担责顺序利益,其制度价值需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予以实现。但法规范和法实践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异化为法院依职权适用,这种司法“父爱主义”理念导致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严重缺失。先诉抗辩权异化行使的根源在于对先诉抗辩权基本性质的认知模糊甚至错误。故要进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之科学配置,首先需要厘清其理论前提:一般保证人顺序利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已由“先起诉”转向“先执行”,先诉抗辩权的对抗对象是债权人的担责请求权而非诉权或执行请求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权利抗辩之范畴,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在此基础上再系统建构攻击防御视角下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统合先诉抗辩权主张阶段的观点分歧,明确先诉抗辩权主张要件和消灭要件及其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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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权的行使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司法权 ,虽然既有可能性 ,也有必要性 ,但是也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行政司法权的行使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 ,有权选择关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这不仅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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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随着历史的发展正在逐渐发生变化,是否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存在很多质疑,争议主要源于我国的价值理念以及诉讼丈化等方面,笔者认为应该从刑法价值理念和诉讼结构方向来进行改善,进而最终确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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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进行及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归属者,因此当事人陈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涵义入手,通过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主张引入当事人听取制度和当事人询问制度,对当事人陈述加以区分,作双重涵义理解,以期构建合理、可行的当事人陈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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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适格当事人通常就是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 ,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也可以成为正当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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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二审终审后的特别程序 ,其发动过程不似一、二审那般单纯 ,法律上也未对撤诉权作出明确规定 ,由此决定了该程序撤诉权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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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对公司诉讼中重要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尽管我国立法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性规定,但对于这一重大制度,其具体内容却乏善可陈.本文对这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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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概念的再认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民事诉讼学者对当事人概念的认识经历了(1)当事人限定于实体利害关系人的范围;(2)当事人不仅指实体利害关系人,还包括权利保护人;(3)当事人应当满足程序适格与实体适格的双重适格第三个阶段。本文以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目标,以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为背景,分析了上述概念之局限性,指出程序当事人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的内涵。确立程序当事人即当事人的概念,对扩大司法保障私权的功能,提升程序的自主性,具有特别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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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总被引:18,自引:1,他引:18
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不断演进的今天,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与现实状况的严峻性正被逐步认识,允许公共力量适当介入私法领域已经势在必行,公益诉讼由此应运而生。此时,对作为制度瓶颈的当事人适格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便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诉讼信托制度,对于完善当事人理论,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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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诉讼已经不仅仅限于私人之间,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亟待解决。公益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但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否赋予其正当当事人资格,在现今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依然是模糊不清的,因此需要对此进行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