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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中,时有发生执行竞合问题,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同时或先后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而相互请求之间产生排斥,不能使各个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状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请读《对民事执行竞合问题的理论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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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是指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执行人同时或在一定时期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临时控制或最终处分,但因其执行标的是同一特定财产,故相互之间产生排斥而使各申请执行人不能获得满足的状态。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党合是经常发生的,它使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结果,而最终不能有相互排斥的结果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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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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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执行平等与优先原则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强制执行平等与优先原则论纲肖建国一当多个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请求,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平等地受偿,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因其先申请执行而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立法例上构成了平等原则与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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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法院在审查破产债权人以无偿转让财产为由请求撤销债务人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考察是否符合程序正当要求,在具体判断时应以对外可公示的客观证据为准。撤销关联交易会与认定合同无效发生竞合,而将虚构的关联交易纳入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撤销范畴,可以进一步丰富债权人撤销类型,为债权人提供妥当的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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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大代表,现在遇到了有关破产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以利于依法施政和依法议政。一、破产程序终结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之后,若发现有个别财产未被纳入破产程序参加清算的债权,其财产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若不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亦未进行清算,在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1年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和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代表康建新康建新代表:破产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都构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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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份共有人对非共有人有偿出让其所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或代表该财产份额的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在遵循了与第三人完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出让人执行法院判决和因破产而出让共有财产份额时,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知晓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也应以第三人知晓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优先性的主要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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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破产程序作为"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各种有利害关系的人会产生实质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以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的案件,多因存在多数债权人而不便于个别强制执行或者无法个别强制执行.所以,破产程序必须解决多数债权人参与的问题.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实行管理人中心主义,破产立法就必须考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力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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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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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拥有的,可供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它是破产清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指向的对象,是破产清算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西方国家,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有两种立法理论,一是固定主义,二是膨胀主义。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为限,而膨胀主义则认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不仅应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而且还应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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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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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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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及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①当执行法院运用国家权力实施强制执行时,难免会发生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例如对依法不应执行的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当作执行标的物加以执行等。这些都侵犯和损害了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上设计适当的执行救济制度,以矫正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在这方面,我国台湾省的立法颇为合理和完善,许多地方对大陆修改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不无借鉴和参考价值。一、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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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对于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则是确定外国法院破产判决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一个关键所在。本文在分析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即将生效的破产法中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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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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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除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权,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确保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也具有一定的执行权,也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进行执行时,均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权力,其权威都应得到尊重,但是一旦行政机关和法院均针对某一财产采取措施,此时二者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如何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并消解其冲突,是理论与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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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但由于已有法律对此划分得过于原则和宽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一些问题。回顾研究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践,考察分析了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公正、效率、协调"的原则,并具体提出了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分配强制执行权的主张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