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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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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研究,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国际私法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社会的存在。国际私法的演变与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演变相辅相成,保持着一种基本的同步关系。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国际私法正在朝着侧重国际民事秩序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2.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的方向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二战后,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许多新发展。与此相适应并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国际私法学应注重联系实际,加强实证分析,开展比较研究,探讨未来趋势。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体系。  相似文献   

3.
余提 《法制与社会》2011,(15):10-1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呈几何性增长,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急剧增多。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一方面对协调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一古老的法则由于其有别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殊性,而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从冲突规范的结构入手,分析冲突规范的优势与缺陷,重新探讨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规范中的地位与作用。  相似文献   

5.
"大国际私法观"辩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万强 《法律科学》2007,25(2):109-116
大国际私法观缺乏学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其所负任务的认识也不够清晰科学.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加以确定.当前,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或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因此,它的范围应当从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加以判断和确定.我国传统大国际私法观所包含的内容也应据此作出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   

6.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探讨———兼评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袁泉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管辖权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国际私法上的管辖权是国家管辖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同一国的主权密切相关,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国际民事管...  相似文献   

7.
刘正全 《时代法学》2024,(1):109-117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正将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生活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正确恰当地处理当代国际关系正成为世界各国以及各类国际组织协调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纽带。世界市场在产生了新的民商事关系和新的民商事秩序的形势下必然需要创制维护这种新关系和新秩序的治理方式。国际私法是全球经济融合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并不断依据经济发展规律而完善成熟的制度性产物。当代国际关系下国际社会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需要综合运用包括国际法治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调整解决。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在处理当代国际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代国际关系的发展亦要求国际私法通过发挥更加强劲的价值功能,担当起推进不同国家间民商事活动平等交往进而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8.
梅傲 《现代法学》2015,(2):153-166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的影响,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事关系出现主体多元化、法律行为空间偶然化的特征,为了将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崇尚人本关怀的社会价值加以确认与弘扬,要求国际私法的原则、规则适时进行调整。"人本说"认为:解决涉外私权争议是国际私法的存在基础;明确保护私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弱化国家主权在国际私法中的影响;提高"人"在国际私法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保护弱者权益的人文关怀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更多层面;应在总则中引入例外条款,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给予法官和当事人更具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9.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设计思路及其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开放30年来,涉外民商事交往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规范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民法通则》第8章,已难以应对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变革。综观30年来国际私法的发展,我国应当制定法律适用法,在理论上坚持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并对传统规范体系予以修正与补充,在原则上秉承私人利益保护原则,在价值规范上对国际私法进行定位,在立法规范选取上注重内容为导向,以构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一、前言 我国即将加入WTO,这无疑又加快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涉外民商事纠纷将会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此举有利于法院准确适用国际私法和国际条约,正确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相似文献   

11.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严重滞后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司法解释处于独特的地位。本文在对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家强 《法律科学》2002,(6):114-120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 ,涉及到该学科体系的构架。从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角度来探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只是引起其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相似文献   

13.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法律选择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于侵权法律选择中,意味着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造有利于争议得到顺利解决,符合国际私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之目的.在全球化发展的时代,为促进我国的对外民商事往来,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在这方面的经验,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意思自治原则运用于我国的侵权法律选择之中。  相似文献   

14.
尹力 《现代法学》2000,22(3):33-36
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的传统功能是法律选择,实现这种功能的载体是冲突法制度。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蓬勃发展和国际私法呈现出的统一化趋势,加之冲突法制度的固有缺陷,使得国际私法的功能必然要逐渐演进为法律协调。与法律协调功能相适应,国际私法的范围除了包括冲突法外,还应涵纳国际统一实体法,两类规范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完成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
入世之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加速融合,我国的涉外民商事交往亦蓬勃开展,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对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己任的国际私法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实践对理论的呼唤下,2003年国际私法的研究深度、广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主要学术进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相似文献   

16.
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北京奥运会的筹办以及上海成功申办2010年世博会,我国正在积极地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与此同时,我国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也变得更加复杂。而涉外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领域中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拟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致力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扩大,国际民商法已经成为国际法中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际社会民商事交往的产物,反过来,它的形成又必将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8.
尚清 《行政与法》2004,(10):117-120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要求我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必须与WTO规则相衔接。由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严重滞后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再加上目前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私法的立法问题,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司法解释处于独特的地位。本文在对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扩大,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突破了传统的民事关系,开始调整具有"准公法"性质的国际经济关系。基于对一国经济立法的公法性质的分析,进一步剖析了各国经济立法域外适用的各种理论,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指出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域外适用原则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直接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理论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长期以来,直接适用规则淹没于公共政策的暗影之下,被认为是公共政策理论在法律适用方面积极作用的体现。但随着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职能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客观需要,国家所制定的某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不经传统法律选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国家公共权力对私法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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