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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7):14-17
财建[2011]35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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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6):71-74
财企[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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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57-59
财建[2012]9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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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
<正>海府办[2013]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3年11月29日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4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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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9):14-15
财企[2011]20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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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6):67-70
财企[201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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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9):15-18
财企[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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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财农改[2015]4号泰安、威海、临沂、德州、菏泽市财政局:为规范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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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4)
<正>苏府办[2009]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的精神,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了《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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