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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财建[2011]35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财企[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四川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  相似文献   

4.
财建[2012]9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相似文献   

5.
<正>海府办[2013]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3年11月29日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4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相似文献   

6.
财企[2011]20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各市州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湘财农[2008]3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整合资金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湘财农[200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相似文献   

8.
财企[201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鄂财农规[2017]1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宁财规发[2018]3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财企[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鲁财农改[2015]4号泰安、威海、临沂、德州、菏泽市财政局:为规范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相似文献   

13.
正宁财规发[2018]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鄂财农规[2017]14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苏府办[2009]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的精神,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了《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川财规[2018]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企[2015]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山西政报》2013,(14):38-40
晋财企[2013]34号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银监局、各有关银行、省直有关企业:为规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 2]42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津财规[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山西政报》2013,(15):24-26
晋财建一[2013]118号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关于简化节能家电、高效电机补贴兑付信息管理及加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组织实施等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14,(16):17-23
津财采[2014]2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市级预算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实现公正、公平,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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