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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将土地权属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是指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强制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而且由于征收补偿范围偏窄,补偿费用低等原因,导致实践中有些征地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且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合理的土地征收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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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物权法》实施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目的范围以内,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第43条进行修改,同时建立由国家严格控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制度。随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原集体村庄已经完全城市化以后,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应当由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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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是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该制度存在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模糊且矛盾、政府职能错位、背离市场经济法则、补偿标准过低等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选择全面改革的路径。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将其限定在公共事业工程的范围内;政府不直接参与征收土地,而是通过颁发《征收许可证》和《征购许可证》来实现对土地征收的审查;由人民法院处理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间的征地争议;准确理解《宪法》中的“补偿”涵义,并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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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我国由于现行土地征收立法本身存在内在冲突和漏洞 ,又加观念、制度、操作等方面的问题 ,造成土地征收中公权侵害私权 ,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 :更新立法理念 ,贯彻私权保护原则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严格限制征收权的滥用 ;开放农村建设用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增强公开性、公正性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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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已成为当今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存在着土地征收条件不明确、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补偿款分配不到位、补偿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征地主体的利益矛盾、补偿标准的构成、征地补偿的成本和效益三个角度分析了上述问题的原因。主张通过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设立土地发展权、建立土地债券化机制及土地裁决机构等方式完善我国土地补偿制度,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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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厘定与处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公共利益有不确定性特点,在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上,应当实行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我国土地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认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土地征收相关立法,总结我国土地征收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采取如下措施: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建立听证、复议和复审程序、公开程序和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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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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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国有化”措施,将导致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亟需解决,必须通过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完善征收补偿制度、健全和完善回应型司法机制、强化社会保障等方面寻求冲突的平衡点,从而有效防止征地机关滥用征收权,并使公民私人权益获得实质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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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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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程序参与权被剥夺,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缺失,加剧了农民的弱势地位。基于此,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对征地依据认定的制度设计,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征收,完善集体所有权制度,明确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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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协调和解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冲突的一项基本制度,妥善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对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当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拓展安置途径,以期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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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用地保护法律制度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态用地作为公益性用地在土地经济供给中时常被随意侵占。在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中,生态用地至关重要。为此,需要构建和完善生态用地法律制度。生态用地中蕴含的强的公共利益要求构建生态用地公产所有权;生态用地在法律上应成为独立类型的土地,要求建立生态用地利用规划制度;建立生态用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改变目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为耕地的局限;为防止生态用地通过征收改为建设用地,法律必须肯定生态用地是公益性用地,确需征收,其目的须为高于生态利益的公共利益,并参照耕地完善生态用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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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正面临"征收+出让"抑或"入市+征税"的模式选择难题。由于在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土地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区分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税率确定上存在诸多困难,征税模式在回收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实现地利共享的目标上不占优势。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面临后续经营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会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收和地利共享目标的实现带来更大风险。实际上,征税和征收绝非截然对立,土地增值税在性质、功能和效果上与土地征收有相似性,人为拔高征税地位,认为其比征收更文明的观点并不科学。因而,我们尚不能断定征税必然优于征收,故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仍需因地制宜,让"征收+出让"与"入市+征税"两种模式相互竞争、借鉴,并在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目标下获得融贯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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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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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对他人不动产的强制处分,结果是强行取得或者消灭他人的物权。立法涵义不明导致的“公共利益”被滥用、现行补偿制度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是造成征地拆迁社会之痛的根源。物权法不应对此视若无睹,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免受征地拆迁损抑是其天职。从征地拆迁现状出发,本文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立征收和征用补偿基本原则、创设征收集体土地差额补偿原则、区分并增设营利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原则、明确用益物权征地拆迁补偿原则等具体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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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利用体制改革而开启,但随后因《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修改而被关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重启。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重启具有更加深刻含义,它不仅意味着城乡土地物权平等目的的实现,而且对开启农村自主城镇化,并通过城镇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不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农民集体所有权私法定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建立三大制度障碍,需要在法律上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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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的概念与一系列相近概念长期处于模糊歧义状态,值得认真辨析;应当重新审视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和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机制。从财产法治的视角看,中国土地征收征用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突出的是滥用征地权力,征用范围过宽;征地程序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征地补偿费不合理、不到位;安置途径简单化,社会保障不力;对违法占地行为处罚过轻、监管不力;等等。鉴于此,应当按照宪法新精神和《物权法》的立法原则以及我国财产法治发展的要求,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改进征地补偿费的确定及分配方法,完善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于当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以及不断出现的其他领域行政管理革新举措,应当用发展和法治的眼光来看待、冷静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同时改革的主事者也应更严谨、更审慎地对待此类重大的改革创新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