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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悬挂横幅导致的“地域歧视第一案”已适用民事程序调解结案,然而,这起案件并非民事案件。该悬挂横幅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审理有其内在的深层原因.其中暴露的我国行政法律的缺陷已不容忽视。行政法治的不健全,必然会影响到国民对法治进程的信仰.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赵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2):154-166
近年来,合规治理的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国行政监管的改革,行政合规整改是我国行政监管的一次重要制度调整与尝试。实践中,行政合规整改制度嵌入传统监管体系,可以概括为合规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以及倡导性义务三条规范路径。从制度保障的视角看,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引入法治保障机制,坚持制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建立实效保障机制,从界定适格对象、确立合规基准、建立义务履行机制以及设置激励措施四个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歧视及其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平等原则是实质法治的重要内容。行政歧视可分为制度歧视和执法歧视。从实质法治的角度看,所有的行政歧视都是违法行为。但从形式法治的角度看,行政歧视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合法行为。所有的行政歧视案件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应从行政法治的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换,以完善对执法歧视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5.
王显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当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构建行政实施机制。世界各国或地区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纷繁复杂、类型多样,既有基于私人利益的行政调解模式、行政裁决模式,又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模式、咨询促进模式,还有公私兼顾的行政执法加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模式。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应当公私兼顾,采用行政主管机关加内设专业机构模式,通过行政执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政介入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应加强公私合作,建立公私合作的行政裁决制度,设置行政责任,拓展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公私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产生与发展标志着行政法治理论的成熟和人们对程序独立价值的深刻认识。现代行政是与民主法治分不开的,只享有行政权力,不承担行政责任,谈不上"法治";只有服从行政权力的义务,没有获得权利救济的途径,谈不上"民主"。行政法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行政程序法治;而行政程序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于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实现。目前,我国虽然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已经从立法上确立了基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法关系乃至于行政法治的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与行政法中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历来重视对后两者的研究而忽视了前者,没有给行政主体义务以科学的定位,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法学理论的一大缺憾。行政主体义务的成立,必须有法律或职权上的依据,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形态,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主体,有完成义务的行为能力;行政主体义务在法律表现上有其独特之处,它是一个复杂的义务链条,是管理义务与服务义务的统一,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统一,是职权义务与行为义务的统一,是法规义务与契约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职权定"责",对行政法关系定"性",对行政行为定"量",对行政救济定"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8.
执法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是我国法治政府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认赎是一种全新的执法方式,透射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表现在当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发生客观困难时,可用其他相同的义务赎抵或替换原义务的履行,但有严格的限制。前提是该义务具有可替换性,且基于行政相对人自愿主动提出,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一定程序对该申请予以认诺作出。 相似文献
9.
政府公开制度是政府权力的行使及其掌控的信息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的法律制度。它建立在人民主权、知情权、服务行政、形式法治等理论基础上,是民主发展和信息社会的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体现、是我国履行形册规则的国际义务。政府公开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制度实践,但我国建立政府公开制度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1):38-49
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人权法义务。通过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作出的七次结论性意见分析可知,我国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三十多年以来,在消除国内民族歧视问题的法治建设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就,包括采取法律措施消除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坚决反对种族隔离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自由,促进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宽容。但委员会的关切主要集中在消除民族歧视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已有法律执行不力且救济缺失、多重歧视问题意识不足等方面。民族事务仍需依法治理,以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并在执法和司法中坚持贯彻落实,提高反歧视意识,可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 相似文献
11.
行政义务是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行政义务的价值色彩显示出行政责任的独特意义,行政义务还深刻影响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行政法制史的变迁以行政义务为主线。行政责任理论基础在于行政主体义务本位。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影响行政违法的解释,利于通过形式法治实现实质法治,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从行政义务出发,行政主体可以灵活选择诸多行政行为方式,从而使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也更为丰富。 相似文献
12.
行政主体为相对方设定义务是行政权行使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为了规范行政主体的这一行为 ,为行政主体设定义务确定法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从行政法治实践来看 ,此类规则应该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部分。其中实体规则有成本最小化规则、义务与权利保持平衡规则、义务负担与义务能力相当规则、无法律与事实根据不设定规则。程序规则有义务设定主体有限化规则、义务设定方式法定化规则、义务设定过程程式化规则、义务设定对象具体化规则。 相似文献
13.
如何确保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法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行政机关使用的义务履行确保手段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担保制度作为其中一种手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加凸显其重要性,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或相对人主动申请的以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法律行为。担保制度在各国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类型多样。我国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担保制度目前尚存在设立依据混乱、法律性质不清晰、方式单一等问题,应当明确担保作为行政合同的性质,通过立法完善担保制度,有效发挥它的实效确保功能。 相似文献
14.
加入WTO与中国行政法治的革命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WTO规则主要是行政法规则,是对政府行为和行政法治的要求.与WTO的要求相比,我国行政法体系还不完善,行政行为失范、武断、低效等仍较突出,急需按照WTO的要求,优选与创新WTO在中国的宪法性适用制度,梳理与创制行政法律规范,优化与创新行政执法机制,转变与更新行政法治观念,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行政法治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5.
行政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变动,产生原义务人应承担的行政义务,是否可能由第三人继受以及如何继受的问题。我国行政法规范虽然存在有关行政义务继受的程序规定,但缺乏明确行政义务继受构成要件的实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亦面临因义务主体死亡或终止后,其行政义务如何履行的疑问。“主体非同一性”和“义务同一性”是行政义务继受的必要概念要件,当满足存在具有可继受性的具体行政义务、继受原因的发生以及继受法律基础等三个条件后,继受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原义务人的行政义务由第三人继受。但通常情形下确定原义务人行政义务的行政决定对继受人不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原行政决定的公定力,以继受人为相对人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从而确定继受人的继受义务范围。 相似文献
16.
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 总被引:53,自引:0,他引:53
公众参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道,构成中国现代民主的基本模式。在行政法治领域,公众参与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滥权和腐败,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和歧视,对于推进公民自治,培育公民社会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公众参与制民主发展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有关推进公众参与与建立、健全行政法治和宪政关系的经验教训。然后文章研究了公众参与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价值和可能的风险,法律对之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必要性与途径。文章最后探讨了公众参与制民主在全球化、信息化条件下发展的趋势和对行政法治与宪政重构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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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3)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制度,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法治及保障公共参与的重要方式。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类别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但由于规定粗略、标准不一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原因,使说明理由要求难以发挥其制度功能。美国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奠定了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基础地位,在制约行政裁量滥用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形式法治,但同时对规则制定造成了些许负面影响。有条件地接受"事后说理",将即时性原则视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规则,统一"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情形,将促进行政法治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重,是修正即时性原则的基本方向。深入探究即时性原则的分析框架和发展方向对完善我国说明理由制度极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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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在现代法治政府之下政府行政系统的责任越来越突出,“责任政府”概念也成了政治学、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解释相关问题的基本概念。在责任政府这一现代理论的指导下,行政主体对公民、社会、国家承担义务就自然而然地成了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与之相对应,行政主体义务的基本范畴就成了近年来各国行政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主体应具有推行宪法和法律,接受立法和司法监督,改善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发展,使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接轨等宪法义务;具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利益和保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法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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