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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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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一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永恒的话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段时间重点研究的课题。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2.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浙江立法工作的创新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武 《今日浙江》2011,(12):51-52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浙江,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立法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从1979年拥有地方立法权开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努力探索制定一大批与法律配套的实施性法规、尝试制度试验的先行性法规、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法规,不断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3.
地方立法缺乏地方特色的成因及其对策□夏宏根地方性法规具有本行政区域自己的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越突出,其实用性、可操作性越强,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法规的执行效果就越好,法规的质...  相似文献   

4.
<正>郑晓军: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办公室郑晓军撰文说,地方立法的目的是解决本地需要法规规范和引导的具体问题。因此,地方立法应注重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使所立法规有效、管用,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落地生根",得到更好地遵守和执行。文章认为,制定出接地气、有特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充分调研本地立法需求。地方立法工作者要充分了解本地经济水平、政治文化、  相似文献   

5.
结合地方立法实际对不抵触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地方特色主要指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反映地方的特点,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但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6.
高绍林  武志 《天津人大》2013,(12):18-20
实施性地方立法对应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而作具体规定的地方立法活动。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性地方立法;二是针对多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性地方立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制定实施性法规逐步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如期实现。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告别“初级阶段”,将向着更高级的目标和水平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法制建设以及地方立法的任务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了。这是由于,地方立法在调整内容、规范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势必日益扩大,地方立法的重点须更多地转移到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自主性立法上来。如何更成熟地开展自主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和保障本地发展,应是地方立法在新时期探索实践的基本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似应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  相似文献   

8.
《中国人大》2013,(12):22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工作追求质量的重要体现之一。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由原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推行,截至目前,共有19个省区市加入试点工作。但不同的城市会有不同的特点。走进天津实地采访与法规相关的各方代表,不难发现,紧密结合天津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实际,并且及时  相似文献   

9.
具有本行政区域自己的特色,这是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和优点,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越突出,其实用性、可操作性越强,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法规的执行效果就越好,法规的质量也就越高。但是,缺乏地方特色恰恰是当前地方立法中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不少地方性法规,看不出本地与异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有何差异,一些规定也大同小异,因而不仅法规的针对性差,而且实用性、可操作性也差。因此,很有必要探讨其原因,寻求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从目前地方立法的实践和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来看,地方立法主要有创制性立法和实施性立法两种形式。所谓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调整地方社会关系、解决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地方二次立法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对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中的第一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地方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实践中这种立法可以说属于实施性立法或者叫二次立法,也就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更好地满足地方的需求。那么,地方立法机构在二次立法中如何根据地方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到既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又使所立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  相似文献   

12.
有特色是地方性法规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决定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多年的立法工作实践证明。搞好上下、点面、内外三个结合,是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的最佳切入点。  相似文献   

13.
地方性法规如何突出地方特色,一直是地方立法中久议不衰的话题。尤其不同于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有直接的上位法,如何突出地方特色,难度更大,也更受关注。本文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仅就法律授权之外的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如何突出地方特色,作了一些研究和探索,主要谈细化、补充、扩展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云南人大》2006,(9):18-18,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不同法律门类和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体系。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0年至今,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绩。地方立法保证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15.
正地方立法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照顾不到的地方",适应本地实际需要、解决本地实际问题,这才符合授予地方立法权的本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范围。赋予地方立法权,是为了规范地方特殊问题,发挥地方管理当地经济社会的积极性。"正因为单有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不足以反映各地不平衡的状况……才在中央立法之外,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1]因此,地方立法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照顾不到的地方",适应本地实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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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体例是指一部法规的表现形式和结构安排,立法体例的选择对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有独立的价值体现,从立法形式上表现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1]。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性法规常用的体例,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体例的选择作了规定,"属于对国家某项法律的部分内容做具体实施规范,或者在国家没有专项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实际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做比较全面、系统规范的,称条例;属于全面实施国家某项法规的,  相似文献   

17.
王邺 《人大研究》2003,(12):34-34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在制定实施性法规时 ,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 ,使一些符合本地实际、有特色、能解决问题的内容反而被淹没了。并且照抄照搬上位法的随意性很大 ,抄哪些 ,不抄哪些 ,抄多少 ,往往因人、因部门的“兴趣”而定。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条文 ,其结果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篇幅冗长 ,内容繁杂 ,缺少特色 ,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同时 ,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法律的效力 ,损坏了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因此 ,地方立法必须破除贪大求全、面面俱到的观念 ,力戒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条文。具体讲 ,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要遵循同国家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8.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把立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从天津实际出发,在保证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19件,现行有效的135件。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9.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一项有条件、有限定的职权。因此,地方立法在突出“有特色”的同时。必须坚持做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不抵触”是前提,“有特色”是灵魂。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抵触”的基础上做到“有特色”,是搞好地方立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0.
创新,是地方人大立法中的应有之义。创新始终是地方立法机关考虑和规划立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评判地方立法质量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立法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执行性立法权,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性规定;二是自主性立法权,即可以相对独立地制定针对地方性事务的法规;三是先行性立法权,也称"实验立法",也就是对国家尚未立法的空白地带,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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