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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目前解决商标平行进口传统理论——权利穷竭理论的缺陷,认为探究问题应追本溯源,应从商标的功能出发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在正常情况下应允许,而当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有实质性差别时,当国内商标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国内建立了独立商业信誉时,应禁止平行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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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互联网本身的无地域性特点使平行进口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电子商务已成不可阻挡之势,网上各国商品应有尽有,从贸易全球化角度看,商标平行进口政策不应当再左右摇摆.文章首先对传统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法律问题、相关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讨论,之后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平行进口的新问题,最后从商标法的基本宗旨、电子商务带来的新一轮贸易全球化趋势的角度给出作者的观点:商标法并未赋予商标权人一种延伸至消费者的销售垄断权,禁止平行进口是一种商标权滥用的行为,应尽快在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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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互联网本身的无地域性特点使平行进口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电子商务已成不可阻挡之势,网上各国商品应有尽有,从贸易全球化角度看,商标平行进口政策不应当再左右摇摆.文章首先对传统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法律问题、相关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讨论,之后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平行进口的新问题,最后从商标法的基本宗旨、电子商务带来的新一轮贸易全球化趋势的角度给出作者的观点:商标法并未赋予商标权人一种延伸至消费者的销售垄断权,禁止平行进口是一种商标权滥用的行为,应尽快在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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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从一起商标平行进口侵权纠纷案谈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问题。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人)同意,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1)平行进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第三者即平行进口商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犯?关于这个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态度都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矛盾,从而使得这些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领域中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鉴此.本文将从我国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商标平行进口侵权纠纷案中,结合有关商标平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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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平行进口是法律问题,也是国际贸易问题,对于商标权平行权进口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应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解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陷入了困境,应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域性原则解决商标权平行进口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本文通过逆向思维的角度来考虑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商标权平行进口其实是对权利的限制,而权利的限制的本质在于利益的平衡发展,从利益平衡原则的框架下,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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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品平行出口是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相近的概念。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商标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专用权保护时,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或者独占许可持有人的同意,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商标商品的行为。很长一段时间来,学者对包括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在内的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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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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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讨会上 ,与会代表围绕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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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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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作为一种防御商标,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与应用。设计联合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商标。我国的《商标法》虽然没有“联合商标”的概念,但在商标转让等实务中,依然可见其踪影。联合商标在有效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存在着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可能性,而目前《商标法》及相关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也鲜有论述。从维护相关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联合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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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性的意义上,商标权无疑源于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这一论断既可从商标制度演进的历史中得到验证,又契合财产权劳动学说和符号学基本原理。尽管如此,各主要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由此形成商标权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确权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公约都作了充分的技术设计,致力于寻求注册和使用在法律效力上的合理平衡。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取得确权模式,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影响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在总体上沿袭注册取得传统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并依此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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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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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平行进口问题是国际贸易领域经常发生的问题。产生"平行进口"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的本国价格与外国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价,其本质是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贸易自由主义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国际贸易行为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冲突。在我国,平行进口的现象虽然为数不少,但除了专利法有明确的规定之外,在商标及版权领域却无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了。旨在对平行进口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