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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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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现代社会之中国家公务活动频繁,社会商业行为速度加快,公文、证件、印章这类符号化的标志的作用也随之增加。近期以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发案率有上升趋势。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本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新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中的扰乱社会秩序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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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刘某为给其朋友张某筹措开办煤矿的资金 ,利用其分理处主任的身份 ,私自散布吸收高息存款的信息 ,并规定 :款项必须先在该分理处营业柜台存成活期存单 ,然后持电脑打印的活期存单找其换取手工填写的定期存单 ,在换存单的时候 ,先行支付给储户高出国家规定利率的息差。而刘某开给储户的手工填写的定期存单 ,系刘某利用其分理处主任保管分理处印鉴的方便 ,私自在非农业银行的空白定期存单上加盖该分理处储蓄专用章和工作人员私章后伪造的。刘某利用此方法在 1 998年 1 0月共吸收了 50名储户的存款共 1 1 3 0万元。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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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描述是简单罪状,并没有就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规定。另外,因为证件、印章与公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求学、入职、考试等皆有广泛的需求市场,这必然导致该罪的危害行为和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日趋复杂化,也增强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度。我们应在充分分析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从定性和定量角度界定本罪的罪与非罪,并且结合司法实务,探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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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高中文化,住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仁寿绅港汽修厂对任某某等人被刮车辆维修后,该汽修厂保险理赔员辜某某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因缺少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车辆的报案证明,辜某某遂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小王印务"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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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  韩志 《经济与法》1996,(11):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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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中的印章,一般是指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印章,如果行为人所伪造的虚假国家机关印章足以达到使一般社会公众误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印章的程度,应当认为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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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 《法治研究》2000,(1):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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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首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徐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此之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与徐志刚一起制造“首钢亿元诈骗案’’的马新、祖峰、孙连生、孙亮等人死刑。至此,轰动京城的“首钢亿元诈骗案”以主犯全部被判处死刑、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告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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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票据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除了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使用伪造票据的人处于何种地位,刑法与票据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指出,应当本着保护票据流通的原则,对刑法中有关“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构成票据诈骗罪等规定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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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东 《法人》2005,(6):66-68
最高法院一纸发往福建高院的复查通知,不只是给案件当事人徐佳带去了新的希望,对于业界而言,它的意义更在于对合同诈骗罪的重新思考和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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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扫描彩色喷墨打印伪造印文案件的检验报道不少,但把整个文件作为伪造对象的案件报道不多,现将扫描录入彩色喷墨打印伪造金融凭证的检验特点介绍如下。1案例资料2002年9月9日,武汉市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日期为“2002年9月3日”、编号为0003730、价值3500万元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第三联(红色联)送建行武汉市某支行验资时,工作人员发现“存款证明”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某支行客户部”公章印文可疑,遂要求对该公章印文进行鉴定。检验对“存款证明”第三联上的公章印文与样本公章印文比对,印文特征反映较好,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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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 《中外法学》1996,(3):48-51
<正>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金融工具作为社会资金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载体,日趋显得重要,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了维护金融工具的公共信用,确保经济秩序,世界许多国家都把伪造支票、股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刑事处罚。我国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确定了比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的犯罪依然明显增加,作案数额也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这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针对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金融学为底蕴,并比较各国关于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的刑事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做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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