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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二胎的政策。但有的夫妇生了一个孩子后,仍然生育第二胎,理由是要送给他人收养。不知这样做是否违反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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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外戚世家》有云:“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夫乐调而四时和,阴阳之变,万物之统也,可不慎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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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景
“双非”孕妇,是一个近年来被炒得火热的名词。“双非”,即夫妇都非香港居民。但他们选择将自己的下一代生在香港,让后代成为香港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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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助理医师。被告:江苏省某某市卫生局。江苏省某某市村民王某于2003年10月生-女孩,因其夫妇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2006年3月23日,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再生一个孩子。2005年11月,王某怀孕二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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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钟镇涛和章小蕙结婚,两人婚礼极尽奢华,轰动一时。章小蕙的婚纱就出自戴安娜王妃的婚纱设计师之手,价值高达13万港币。钟镇涛原本生活俭朴,但章小蕙追求时尚,每年仅服装费就高达500万港币。而钟镇涛事业逐渐开始走下坡路,收入渐渐萎缩,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做起了炒楼生意。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币炒买豪宅,此时香港楼市正处在顶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香港楼市泡沫破灭,钟镇涛夫妇所购各项目大幅度贬值,而所余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2002年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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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半夜进民宅 物业公司被判赔
某住宅区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员。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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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介绍
2005年3月.某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决定将该市中山路5号私房偿还原房主谷正新.因原房主已故,需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显示:谷正新于1979年去世,其配偶刘氏于1976年去世。谷正新夫妇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谷正新夫妇共生育儿子三人。长子谷小勇,于1978年死亡,其配偶王芳健在,独生女谷玲于2000年因车祸死亡(谷玲的配偶为朱方文,两人于1998年结婚,未曾生育,朱方文已于2002年再婚);次子谷小军,于1986年去世,谷小军之配偶肖倩、之子谷生清、之女谷馨均居住外地;三子谷小龙,现住该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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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林县公安局古障派出所破获“2.16”拐卖儿童案。2009年2月16日,西林县古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古障镇花子寨村花子寨屯熊朝林的妻子王庭美于今年元月上旬生了一名男婴,到元月23日,经人介绍,熊朝林、王庭美夫妇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人贩子带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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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泽芳、王慧琼夫妇生有一女四子,1983年建造瓦木结构房屋一间(一厅二房),大儿子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后半眼.二儿子结婚时安排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后半眼,三儿子吴维如(本案第三人)与利美珠(本案被告)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前半眼(即现讼争之房屋),四儿子未婚,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前半眼:女ALE出嫁:虽然,原告三个儿子已结婚.但至今尚未分家。第三人吴维如与被告利美珠于199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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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陈某夫妇生有两个儿子,双方想再要一女孩,但自己又不可再生,便几经周折于1996年初私自抱养了一名私生女婴取名陈琳。当时,街道办事处以陈某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陈某夫妇罚款5000元。不久,陈某夫妇为陈琳购买了城市户口,对此,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出具了有关证明。谁知陈某夫妇自1997年起,因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双方均提出离婚。对家庭财产分配和两个儿子的抚养已达成一致协议,但双方均提出不要女孩,遂诉至法院。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在于陈某夫妇是在既不符合收养条件,且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私自抱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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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生是现代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是当代高职院校通识教育的核心内蓉。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法律技术的教习。高职学校展开这种教习实践活动之必要性在于,就宏观层面而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基本要求,就微观层面而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亦为健全高职生个人人格、保证高职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为有效推进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高职学校应当灵活采用课堂教学方法和社会实践化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