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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  相似文献   

2.
强制执行公证通过给债权文书办理公证赋予其强制力,降低了诉讼成本,保护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对维护交易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强制执行公证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应当扩大可以办理公证文书的范围,进一步健全强制执行公证内容瑕疵的救济措施和办理流程。  相似文献   

3.
有关“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其设定后新增的房屋”问题的探讨沈萍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也就是说,房地...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5.
金融部门 (包括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除人民银行外,基本上都是以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贷款回收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实践中金融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经常会遇到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却采用抽逃、隐匿财产等手段,到期拒不归还贷款的现象。该现象也是金融部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用多种方法,如调解、诉讼、申请支付令、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但我们认为,只有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职能解决上述问题才是最佳手段。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  相似文献   

6.
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 ,认为事实清楚 ,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 ,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 ,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 ,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 ,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规范民事经济活动 ,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公证抵押登记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文章依据现行法律就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等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大幅度增加。此类合同公证成为公证处的主要业务之一。而对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审查是办好此类公证业务的关键所在。   一、根据抵押房产的产权状况,确定应采用哪一种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是已经取得产权的,也可以是尚未取得产权的,在审查合同中应加以区别。   (一 )用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存量房抵押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借款人用自有房产做抵押,借款人同时又是抵押人的,可由贷款人与借款人 (抵押人 )签定双方合同,将贷款内容与抵押内容融合在一个合同…  相似文献   

9.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时 ,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应该通过严格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提高公证质量、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0.
抵押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公证行为。抵押贷款合同关键是抵押权的设定。围绕抵押权就涉及到抵押物,对抵押物的实际控制和保管;对抵押物的处理和强制执行的证明等问题。为了提高办证质量,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笔者仅就上述几个问题,作一初探: 一、依法设定抵押权 依法设定抵押权,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一经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债权人就享有从变卖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作抵押权。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将财产交付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相似文献   

11.
合同效力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项合同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应将合同效力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我国旧有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未对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成立作严格的区分 ,不仅未使用“合同生效”概念 ,在体系安排上也没有把合同效力作为独立一章 ,而是将其有关内容并入“合同订立”一章 ,并且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效力形态 ,这些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弊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制度作了科学、合理的规定 ,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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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 3月 1 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首次对效力未定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此类合同做一个初步的分析、研究 ,以期深化对《合同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一 效力未定合同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顾名思义 ,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虽已依法成立 ,但其效力在成立之时却尚未确定的合同。具体而言就是指已经具备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及部分生效要件 ,但尚不具备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或本人即权利人的追认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予以追认 ,故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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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界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前景。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无效和被撤销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和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承担相应的公证法律责任。公证效力法定,公证作用越强、法律地位越高,随之引发的公证争议越多。《公证法》首次确立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各地公证机构被频频推上被告席,并由此牵出一系列问题。必须采取公证责任诉讼救济,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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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正确总结我国公证机关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中的成败,可以从一个侧面认识我国公证机关的地位、作用,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抵押、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的概念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必然出现市场交易者之间缺乏深入的相互了解,交易者对各自对方的财产状况及信誉程度往往知之甚少的情形。资源配置的高度市场化,使得市场主体的命运深受那只看不见的手所左右。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交易环境危机四伏,使得市场交易主体的财产状况极不稳定。所有这一切,迫使人们将以往交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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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且规定不得加载相关文字作其他表述。由此导致房地产抵押的物权担保范围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无法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纠正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物权法》、《担保法》法律规定误读所导致的错误登记。司法审判时,对抵押范围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应查证登记记载内容是由于执行登记机关的规定所致,还是抵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属前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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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保全是不同于公证机构的证明行为的保全行为,是公证机构行使保全职能的体现。作为与法院证据保全并行的证据保全种类之一,公证证据保全具有以下优势:更为便捷、高效、专业;更具中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更为完善;提升当事人的取证能力。公证证据保全的相关不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公证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证据保全的运行关系;公证人员在公证证据保全行为中的定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公证机构保全证据的主体资格,明确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的效力;诉前鼓励选择公证证据保全,诉中也可以申请公证证据保全;明确公证人员在公证证据保全中亲自取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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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流质契约禁止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债权超时效,抵押权的时效问题;抵押人(出债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9.
抵押是一种重要的物的担保方式,在经济交往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以前,我国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规定过于零散、简略,缺乏内在统一性和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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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为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方面均对立法者提出了挑战。《民法典》这一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为未来动产物权担保统一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尽可能统一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受偿优序规则,缓和了流担保的刚性效力。在动产抵押领域,它新增价款债权抵押权并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并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大到所有动产抵押。《民法典》虽承认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交易的担保功能,但并未统一其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受偿优序规则,亦未规定让与担保,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后《民法典》时代因而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以充分释放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红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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