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法确认,但未明确规定立案范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仅以该条文规定的“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为标准开展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制度亟待完善。在立法形式上,可采取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肯定式规定与否定式规定相结合的“混合式”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可通过明确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类型和侵害对象的延展性两方面来准确界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并依据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类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同时,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的损害程度标准为“存在被侵害风险”,被侵害风险应具备持续性和排除的现实紧迫性。此外,还应对明显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对超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既定类型范围但有必要立案的案件,作出立案审批限制规定。  相似文献   

2.
作为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日益受到重视,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制度优势。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授权范围不明、受案范围有限,公共利益受侵害的判断标准不明,案件线索少、调查取证困难,涉未成年人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对象确定难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和未来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优化路径是,拓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公共利益受侵害的判断标准和起诉对象,拓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和调查手段,加强内外机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相似文献   

3.
当下检察机关多项司法改革措施同步推进,不断探索新的法律监督增长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趋势愈加明显。从公益诉讼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出发,解读二者内在关联,指出司法实践的难题,继而论证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理念、宏观架构以及程序优化等方面建构一套相对可行的制度体系,促进检察监督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丰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形态,彰显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守护。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范围广泛、种类多样,明确重点领域,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要关注重要权利领域、问题突出领域、新兴领域等重点领域,提高保护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在制度完善、协同保护、搭建平台、典型案例指引、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规范,使检察职能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要求,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5.
随着公益诉讼实践的不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从传统的环境资源、消费者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扩展到诸多新领域。家事诉讼因涉及家庭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秩序、未成年人保护等,具有极强公益性,作为保护公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将其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到家事领域。检察机关参与家事公益诉讼合乎守法监督权之法理和诉讼担当之程序理念,具有比较法基础和实践基础。未来我国可以在合法性前提下,稳妥推进检察机关对家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范围和参与力度。  相似文献   

6.
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保护的国家利益是不同的,并且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兼顾个人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并不代表检察机关无所作为。基于既判力扩张所造成的利益扩散,民事公益诉讼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进入。同时"放射状"诉讼结构之下复杂利益格局更是需要检察机关做好检察监督,而立法上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概括,需要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7.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三大理论基础.一是分权制衡原理,目的是防止暴政与腐败、保护公民自由,表现为议会主权、职能分工、配合制约、程序尊让的具体要求.二是公益有限原理,目的是明确检察机关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主要标准是外在客观实在利益与内在主观公共意志的统一、内容合理性与过程正当性的统一以及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检察政策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灵活调整.三是诉讼类型化原理,据此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细致的分类,以便发现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8.
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交叉的疑难课题,涉及被诉主体类型、被诉违法行为类型和诉讼拟救济利益类型三个核心要素。通过对已有检察公益诉讼案例的分析和理论比较可知,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类型应限于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对环境、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可以是单一被告,也可是共同被告,但一般多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被告的涉诉行为可能是环保领域的行政不作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为主,环境公共利益应区别于基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而产生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9.
民事公益诉讼在2012年入法,但当时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主体地位,主要是因为理论界此前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实践探索不够。尽管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写入第55条,但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仍争论不休。一项新制度的健康运行与完善需要实践探索,更需要有力的理论支撑,本文围绕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宪法定位,通过公共利益代表理论及检察权的属性进行分析阐释,力争平息对该制度的质疑与反对之声,也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重构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形成“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合力。但实践中存在着“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一体履职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问题。生态环境案件所呈现的“人—自然—人”法律关系特征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融合履职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在现行三大诉讼分立体制以及相关理论无力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检察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制度创新,构建融合履职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相似文献   

12.
检察制度因应国家权力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变迁而发生深刻变革,公益诉讼成为这一变革进程的突破口和发力点。检察公益诉讼在交出亮丽成绩单的同时,也浮显出发展不均衡、协作有困难、衔接不通畅等诸多实践难题。以中国特色法律监督理论为基础,引入结构功能主义积极元素和理论特质,建构一种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对走出现实困局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反对将法律监督碎片化和泛化,倡导法律监督概念的法定性、法律监督内容的均衡性、法律监督程序的关联性和法律监督价值的完整性。基于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的指引,可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公益诉讼均衡发展、公益诉讼秩序调控、公益诉讼价值衡量等方面依次建构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供给机制、整体推进机制、协作衔接机制和质效评估机制。通过理论优化和机制完善助推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13.
检察公益诉讼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创新性制度设计,更担负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制度功能。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迅速,案件规模逐年上升、办案效果充分显现,在助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对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认识不清、与其他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等问题,制约治理效能的发挥。要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式、监督式、参与式的司法化治理特性。坚持公益性、谦抑性、有限性原则,保持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边界;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深化检察与行政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加强公共关系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实效性,推动形成协同共治工作格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4.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15.
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特定性决定了诉讼对于公益保护的局限。现代法治体系中的公益诉讼是作为行政管制的司法补充出现的,是以“补充管制”为目的和内容的“执法诉讼”,其基本规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制度内容应与管制法协调呼应。我国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与管制法缺乏衔接,具有照搬传统的“私诉化”倾向,需要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加以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在内容上应 加强与管制法的内在关联,协调与管制执法的顺位关系,理顺检察机关诉讼与社会组织诉讼、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强化公众参与,进行类型化构建。在模式上应构建“综合法+单行法”体系,遵循先具体、后一般的立法顺序。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中,还存在法定受案范围较窄、缺乏明确证明标准、缺乏调查核实程序、有力诉讼手段较少、内部监督制约不明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增加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供给。同时出于尊重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保持规范发展的灵活性等方面的考量,有必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当下公益诉讼检察已经具备了案件规模、立法探索、理论研讨、立法呼声等方面的立法基础优势,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具有可行性。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应坚持体现原则性、突出特殊性、保持开放性、注重体系性的综合性立法进路。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属性、双重角色和双重责任。公益代表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和底色,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属性和特色。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走向,也突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性质。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的特殊形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各种诉讼中的重要职能和角色定位之一。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监督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承担着诉讼监督的重要任务,是虚假诉讼综合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虚假诉讼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事后性原则、公益优先保护原则、兜底性原则,妥善处理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另行起诉等制度的衔接关系,重点审查生效裁判文书、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情形,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探知事实真相,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9.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具有较大分歧。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实现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平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功能秩序",发挥维护行政公法秩序和救济公共利益最大制度绩效的重要手段,理应得到法律确认。为弥补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法律依据之缺失,部分规范性文件尝试作出规定,但在适用中因违背功能适当原则而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展开。为解决这一难题,应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围绕功能适当原则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逻辑,从顶层设计出发,通过立法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确立检察调查核实权,并根据权力确立—运行—保障的程序机制,从权力结构、核实标准和强制性三个方面系统建构检察调查核实权体系。  相似文献   

20.
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规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法治监督体系的丰富和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拓展。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新理念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积极主动“发现‘致使公益受侵害’违法行政行为”、“诉前督促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构建检察监督新格局释放检察监督新活力。行政公益诉讼规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促进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和效率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守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