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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古文点校”虽然可以体现点校者的选择与判断,并形成智力成果,但点校的目的是复原古文原意,而非刻意改变古文本意、“戏说”古文。如果点校的结果被证实与古文原意一致,该结果作为“事实”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点校结果无法被验证是否与古文原意一致,则点校结果是作者观点的唯一表达形式,根据“混同原则”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2条中“整理”一词系对《伯尔尼公约》中“arrangement”一词的误译,不应将点校结果作为“整理作品”加以保护。可借鉴德国等国立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以保护点校者的智力劳动。  相似文献   

2.
李永明 《知识产权》1996,6(5):46-48
邻接权是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了对邻接权的保护,并对邻接权的有关法律关系作了规定。我国邻接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的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根据四年多来我国邻接权保护的实践,结合有关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认为我国现行邻接权保护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某些法律规定本身在法理上存在缺陷;二是保护水平偏低,不符合有关邻接权国际保护的要求。因此,完善我国邻接权保护制度,修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已很有必要。笔者在本文中将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必须保护传播者的权益,协调好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基于作品传播者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媒介作用,《著作权法》在体例安排上,在第四章用占总条文数近30%的比重详细规定了传播者即国际上通称的邻接权者的权利义务。从法律结构上看,我国《著作权法》实际由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传播者权利组成。在谈到邻接权时,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按1961年签订的《罗马公约》  相似文献   

4.
李占永 《知识产权》2002,12(5):20-21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永久保护;作品发表、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对于自然人,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和反映的事实。图书出版是发表著作和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由于出版者在作品的编辑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其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称为出版者权。著作权法规定,  相似文献   

5.
陶乾 《法学》2018,(4):3-15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6.
版权邻接权初探张秀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版权邻接权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系指作品的传播者源于传播作品的创造性劳动而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本文拟对版权邻接权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版权邻接权的产生和发展版权邻接权是作品传播技术飞速发展和版...  相似文献   

7.
关于完善我国邻接权保护制度的探讨孙玉"邻接权"是著作权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意思是邻接于著作权的权利,具体是指:以著作权对作品进行保护为前提,承认作为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媒介的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具有一种相当于作品的精神价值,因而在著...  相似文献   

8.
古籍善本的学术资料性与历史文物性、艺术代表性同等重要,《著作权法》应当为其开发利用提供更好的助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古籍善本的分段、加标点等校注、校勘行为,因思想与表达的混合与难分,其可版权性值得商榷,以演绎作品作为权利基础也难以周全,建议在《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部分增设专门的相关权利并设置合理的保...  相似文献   

9.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并对它们分别赋予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检视,发现现有录像制品的概念中暗藏矛盾,进一步分析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同时重新审视了独创性标准和邻接权制度,提出可以尝试用视听作品的概念统一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希冀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进行调研工作的大背景之下,对重新定位著作权法中的录像制品提供一种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0.
表演者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者权初探乔玉君一、表演者权概述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邻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最早产生的邻接权。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均规定了表演者的权利并给予了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也含有此项内容.表演作为最早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与...  相似文献   

11.
唐超华 《知识产权》2001,11(5):45-46
古籍标点就是在古籍作品中标注和使用我国政府公布的标点符号。通过对古籍作品加注标点符号后,使那些原本没有标点符号的古籍作品成为带有标点符号的作品,便于人们对古籍作品的学习和领会。古籍标点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无论从邻接权制度的效用还是从技术革新与著作权制度演进的密切关系来看,关注互联网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都应该将重点放在传播者的权利上。网络传播技术产生了新的传播主体——网络传播者;从邻接权保护作品传播者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一制度目的和《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来看,都应构建起网络传播者权,以更好地保护网络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相关权益。  相似文献   

13.
体育赛事组织者只能凭借对赛事场所的物权设定他人入场并进行直播的条件,不能根据自身的章程原始取得对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由于在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时,摄像机的设置需要遵循一定规范,且导播对画面的选择需要满足观众的稳定预期,因此独创性程度有限。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规定为作品受保护的前提,同时还规定了用于保护广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降低对独创性的要求、将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广播组织权的意义。因此对现场直播画面的保护,应当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对象和边界不清,其根源是错误地以为版式设计专有权的对象是“版式设计”。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正当基础不外乎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一方面,按照既定的版式设计逐页手工拣字、对齐,或者用电脑编辑作品,需要付出实质性劳动,这适合采用邻接权保护。据此,只有以原样复制此种版式设计出版同样内容的图书期刊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以字符作为绘画创作元素,变形配色并结合图案、留白,由此形成的用于宣传的图文版式设计属于“作品”,其审美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应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在这两种法理基础之外,再以鼓励创新为由对“版式设计模板”类推适用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不但不能鼓励版式设计模板直接开发者投入创新,反而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相似文献   

15.
常青 《知识产权》2000,(4):28-32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该法除赋予作者著作权外,还赋予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以邻接权。本文拟就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赋予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作一简要的讨论,以期明确我国给予本国和外国录音制作者邻接权保护的基本状况,以及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7.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12,(9):42-47,53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冯晓青 《知识产权》1996,6(4):16-18,44
著作权法是国家用以调整作者、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在对作品权益分配方面,既借鉴了外国经验,又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它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作者三方面利益关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成功之处,根本上就在于贯彻了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下称均衡思想)。均衡思想是著作权法的精髓所在。笔者拟对此略作探析。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并非一切作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那些违反宪法原则,有害于社会公德的反动、淫秽作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律所保护。为什么著作权法要确定这样一条原则呢?它与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是否冲突?在理论上弄清这个问题,对准确理解著作权的法律含义,依法保护作者的出书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各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入手来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除了表现形式的限定性之外,还加上了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即电影作品必须是通过摄制的方法创作的。这样一来,诸如动画片、电脑游戏中的动画场面、FLASH等新型的在表现形式方面同于电影作品的作品,由于不是用摄制的方法创作的,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无法明确定位。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当重新对电影作品进行定义,去除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并应借鉴美国版权法有关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规定,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出发建构一个在外延上大于电影作品的视听作品这一版权客体类型,并对电影作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部分应当作出相应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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