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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法”与“权”的关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克俭党章总纲讲:“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党法”。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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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讲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的范围很广。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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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事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只有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自觉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办事,并长期坚持下去,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依法治国才有坚实的基础。首先,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带头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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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北方某法院数次去南方某市执行一经济案件 ,都因种种原因无功而返。其中一次却是因被告所在地的市委的一份文件规定“政法系统……自 1997年 1月 1日起凡因经济纠纷冻结企业账号及财产、传讯企业法人代表 ,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而导致空手而归。看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 ,“市委文件”岂能成为抵制法院执行的“挡箭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李鹏委员长在阐述党和人大的关系时也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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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警告作为国家的社会管理手段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实施依据。检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发现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专门法律,政府发布公共警告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从宪法的规定。因此,政府公共警告的运行首先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没有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直接规定,其运行主要是基于宪法对行政机关职能的概括授权。我国宪法第28条明确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我国宪法第89条、107条、第118条分别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及其手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政府公共警告的宪法性依据。政府公共警告的直接性法律依据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传染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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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5,(3)
党委要不要接受法律监督,这是一个十分严肃,也是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更好的依法行使职权的关键问题。应该说,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党应该是而且必须是守法、护法、执法的模范,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人民对自己执法的监督。对党组织实施法律监督,有充分的依据:其一、宪法依据。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所言的"政党",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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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同时对各级组织应尽的义务也做了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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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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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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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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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还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职权,都由人大代表集体行使。人大代表的这种政治地位和在权力机关的特殊作用,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人都不得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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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和基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一府两院”办理建议,既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本职要求,也是对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尊重代表劳动成果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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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真正认识好、掌握好和履行好了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来赋予的权力了呢?这是一个值得从事人大工作的人们应该深思、迫在眉睫和应该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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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无论从法理角度或法律实践角度,人大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代表职权是平等的,没有“大小”之分。
首先,从法理角度看,没有代表“大小”的区分规定。人大代表是法定职务名称。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人大代表的职权,由宪法和代表法规定。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