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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同志对企业破产法是积极的法还是消极的法迷惑不解.其实质是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认识不清,对企业破产法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企业破产的具体内容:一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他的债务;二是存在着一个以上的债权人。三是各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能获得公平的清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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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比新、旧《企业破产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评析了新《企业破产法》在四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政策性破产“退市”,所有企业法人在破产面前“一律平等”;(二)重新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三)引入管理人制度,拒绝行政干预;(四)规定破产重整制度,使债务人“浴火重生”。正是这些新规定构成的相应制度使新《企业破产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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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立法目的是,将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少由不同法院审理给破产程序带来的麻烦,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海事诉讼案件,还有债务人获得和解以后提起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律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存在一些不妥当之处,需要加以修改才能更加合理。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该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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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是“经济宪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它对应于《公司法》,《公司法》是关于企业孕育出生的法律;而《企业破产法》是关于企业死亡殡葬的法律。二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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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打破了旧破产立法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格局,对于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选择性标准。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这种选择性规定,在法律理论、立法技术和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应重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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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机构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新破产法,历经十余年,总结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经验与不足,借鉴外国破产法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七审议通过新《企业破产法》。新法解决了企业法人退出市场和企业重整的制度瓶颈,与市场准人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共同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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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6,(31)
[文(令)号]第54号令[公布日期]2006·8·27[类别]民商法·企业[施行日期]2007·6·1[同时废止法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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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随着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代表们高高举起的手臂,姗姗来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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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新《企业破产法》已经走过了整整十年。 破产法搞了十年,并非是破产法律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真正的原因在于破产法之外——社会保障、国有企业老大难问题、金融风险,等等。这就像是盖房子,本来只解决遮风挡雨和睡觉的的问题,现在却偏偏要求它乱解决温饱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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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制度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开始建立已有20余年,但至今仍存在将破产视为一种消极性的法律制度的误解。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积极调整作用,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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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企业破产资格的认定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破产申请的撤回三个问题作了初步分析与探讨 ,以期对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俾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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