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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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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郁林 《当代法学》2013,(2):105-115
民事纠纷解决分为诉讼与诉外或司法与非司法两大途径。所谓"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指司法对于事项都保留"最终"救济权,但司法救济的具体方式既包括通过起诉启动的"司法初审救济",也包括经由诉外途径解决后再通过不同法定渠道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事后救济"。"可诉性"要件包括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根据诉讼客体自身特征确定的获得任何方式的民事司法救济均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消极要件是根据种种政策性考量而对司法初审管辖权即起诉权设置的一些限制性条件。诉外途径的事后司法救济应与具体纠纷类型及其诉外途径的自愿性与强制性等不同特征相匹配,确定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与初审司法救济一并构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民事司法救济体系,并与基层亲民性司法与中高级法院专业性司法的司法职能分层目标相吻合。  相似文献   

2.
张芳芳 《政法学刊》2009,26(3):79-83
目前,我国严重损害消费者公益事件时有发生,但消费者公益得到司法救济的情况极少。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诉讼制度设计不合理,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救济存在制度障碍和司法不利因素,应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司法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介绍知识产权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观念的重要意义。重点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识别、权利范围的判定、权利救济的适用和权利缺失的应对等四个方面讨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司法适用,旨在更新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启迪知识产权审判思路。  相似文献   

4.
信访法治化改革一直被视为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行政信访、复议、行政诉讼等 各类救济机制之间协调配合的改革突破口。尤其是近年来,中央围绕信访法治化进程从程序建制、信 息化建设以及清单渠道分流等制度面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然而,这些法治改革举措在自上而下 的政策传导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制度悖论。信访救济的法治化趋势不仅可能会给基层治理模式带来冲 击,更可能形成群众路线与法治主义之间的内嵌冲突,如何处理信访法治主义与群众路线之间的制度 张力,并无损信访制度对于政治合法性的续造功能,将是行政信访法治化改革的棘手议题。另外,从国 家救济体系的角度观察,相比于行政诉讼等传统司法救济模式,对于当事人的渠道选择倾向而言,行 政信访体现出明显的制度竞争优势,从而导致各类救济渠道之间的比例失调,信访法治化改革应当具 备一种国家治理体系构造的整体思维,行政信访的后续改革亟须各类司法救济渠道自身制度能力的 提升配合。  相似文献   

5.
有权利必有救济。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本文主要围绕罗彩霞案,探讨了罗彩霞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应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司法救济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同行政作为违法一样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此种损害,司法救济是最公正、最有效的救济。然行政诉讼法虽对此有所规定,①但过于简略,不易操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本文拟从司法救济的角度出发,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就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要件、举证责任、判决方式以及赔偿判诀要件等司法救济中存在分歧的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②及其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义务,有能力履行…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法定不起诉范围规定不全面,酌定不起诉适用空间狭窄,不起诉救济制度多为事后救济等,暂缓起诉制度司法实践先行,缺乏法律依据等,因而,必须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使不起诉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增设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在侦查阶段没有确立对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被害人也无法援用司法救济的方式对抗侦查阶段发生的不当司法行为。然而,被害人对侦查阶段司法行为的不满,却是导致被害人涉法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确立我国侦查阶段对被害人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知情权、参与权、控告权的方式,促使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9.
公民养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法定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公民养老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人民调解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我国公民养老权法律救济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解决机制事关广大农民土地权利群的保障和救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关机制设计极其粗疏,权利救济体系很不完善,农民艰辛维权现实凸现制度困境。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应加快土地征收立法,完善土地征收权利救济程序,强化行政救济措施,扩大司法救济效用,规范直至取消信访救济渠道,建构权利救济体系,公正高效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  相似文献   

11.
我国征地补偿救济制度的迷误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日开 《法学》2007,(11):9-17
由于认识偏差和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我国的法律对于征地补偿前二个阶段行政性质的征地争议,无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事实上都处于缺位状态。而对于征地补偿后二个阶段民事性质的补偿争议,虽然设置了"裁决"这一行政救济渠道,但因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或因制度本身障碍和限制过多而使该制度基本成为虚置,该行政救济机制运行的结果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应有的救济负担,还把补偿争议由民事性质转化为行政性质,使得司法对这类纠纷的救济功能几乎被窒息,司法救济的渠道形同虚设。重建我国的征地补偿争议救济制度,应以专门的行政仲裁机构来统一解决征地补偿四个阶段中可能引起的各种争议。  相似文献   

12.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牟逍媛 《法学》2005,(7):91-9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13.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时,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请求权主体、请求解散的法定事由、其它替代性的救济措施、特别清算程序和公告程序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中国的公务员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只能寻求申诉、控告等内部救济途径,排除了司法救济。这一状况在目前既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也不符合实际的需要,应当引入司法救济,建立合理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从而健全中国的权利救济体制,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16.
通过界定强制措施与任意措施的标准可以合理界定强制措施的概念,这是探讨强制措施法定原则的前提。从强制措施的重要地位、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刑事强制措施专属刑事诉讼的特征来看,目前我国更需要确立强制措施法定原则而不是程序法定原则。确定强制措施法定原则应从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正当性两方面做出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强制措施法定原则还需要从范围、分权制衡的机制、救济的渠道和程序上着手。  相似文献   

17.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表现为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滞后、政府违法决策处置突发事件不当、行政执法不规范、法律实施不良、行政不作为、信息不公开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公权力行使,包括明确权力边界,规范立法权力,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和执法行为。由于解决矛盾纠纷主要依赖行政方式,诉讼、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致使社会矛盾越解决越多,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此,应当慎用行政手段,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18.
吴勇 《中国公证》2010,(2):17-21
一、我国公证争议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其评价 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论。公证救济是指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证活动的侵害时,可依法请求纠正公证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定渠道。从公证争议的性质来看,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因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之分.故对于公证争议救济机制。可以将其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救济两部分。  相似文献   

19.
欧元军 《中国司法》2004,(11):81-83
本文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是以法定作为义务为标准来界定的。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论这种作为义务是程序上的作为义务还是内容上的作为义务。为实现对行政不作为的有效监控,要认识到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从源头上讲,产生行政不作为的原因诸多,从法律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不完善所导致的行政主体混乱、行政职权的不明确、行政职责缺位、行政程序不健全等;另一方面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救济范围等不尽人意,如司法救济仅将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较明确纳入救济范围。因此要遏制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20.
吴伟 《法制与社会》2011,(18):63-64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并在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在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对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救济渠道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存在争论。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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