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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刑事案件的免予起诉权,是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免予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刑或应当免除刑罚的,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讲,免予起诉决定是对刑事案件的一项具有终结意义的处理结论,它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和作用:(1)从诉讼程序上说,是终止诉讼的一种形式;(2)从实体法角度讲,它免除了被告人被审判而受刑事处罚的可能。可见,检察院的免诉决定与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与法律效力,尤其跟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免予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有效手段和一种最终评判案件的结案方法,但目前被告人的辩护权尚未得到体现。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它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无需开庭,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结案形式,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被告人在其整个诉讼阶段,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侦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即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办法是我国的一种独创,最早只适用于反革命案件。由于当时的斗争需要,为了分化敌人,孤立最顽固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了免予起诉的办法,这在当时是具有策略意义的。由于这一办法确有它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后来对一般刑事犯罪也采用了。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把这种办法明文肯定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免予起诉在规定及适用上尚存在一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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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侦案件)实行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已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应与侦查终结前的预审程序合并。…  相似文献   

7.
建立免予起诉的律师辩护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免诉案件质量,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首先,它可使被告人获得充分民主的辩护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免予起诉程序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受到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同受到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之间,在辩护权利上失衡。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被告人是缺乏法律知识的,即使有人懂得一点往往也是一知半解,根本无法或难以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辩解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而建立免予起诉的律师辩护制度,可使被告人真正获得充分民主的辩护权利,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可以引进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免诉质量关,增加透明度。由于免予起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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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起诉决定书 1.什么是“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来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是罪证不足的;或者是并无犯罪事实的;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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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辩护制问题刍议林立免予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和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免诉案件中如何全面有效地贯彻“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项法律原则,直接关系到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保证免予起诉案件的质量等重大问题。因此,很有必要进...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免予起诉案件被告人的申诉复查制度,即被告人如果不服免予起诉决定,可以在七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复查,并把结果告知被告人。这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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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免予起诉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同犯罪作斗争使用的有效法律手段。一、免予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免予起诉制度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它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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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免子起诉的决定,而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对这一诉讼制度,司法界争议较大,现择二种观点予以发表,欢迎大家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3.
律师受委托要求参与免予起诉案件辩护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律师与检察机关往往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从完善我国辩护制度出发,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这一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一、律师参与免予起诉案件辩护十分必要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免予起诉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这是法学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但是,对辩护权行使的方式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被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只能享有自行辩护权。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处在审判程序之前的任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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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诉与劳教虽然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在适用上也不相互排斥,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免诉以后不宜再对被告人作劳教处理。理由是: 一、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告人适用的,属于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体现了党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能起到教育被告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作用。如果对已由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再作严厉的行政处罚,则极易使免予起诉这一特殊的社会效果消失,不仅不利于体现免予起诉的从宽性质,相反还会使被告人心存疑惧,不利于被告人戴罪立功或投案自首,不利于对其它同案犯的教育和挽救。二、劳动教养虽然是行政处罚,但它却具有劳教时间长,劳动强度高的特点,往往一被劳教就是一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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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上发表了不少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消息.对"免予起诉"这个制度,我有些疑问.这些被"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免予起诉"而不予以"不起诉",想是要将其与那些因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样区别一下是对的,但这个做法却牵涉到检察院有没有权限对这类案件不提交法院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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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理”。注 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第一,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有权根据案情,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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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9)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这有利于对免予起诉的监督和把关,但在实践中下级检察机关产生依赖思想,“反正需上级审批”,而负责精神不足,且增加了免予起诉的审理程序和工作负荷。依笔者之见,若能借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审终审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更好。即被告人、检举人对免予起诉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原免予起诉决定不应视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而应以上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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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如何处理,值得研究。目前常见的情况是:有的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处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则移交人民法院处理,拖延问题的解决;有的地方对免予起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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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改革的免予起诉制度孔宪柱免予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确认犯有罪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刑事被告人,决定对其免予追诉,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免予起诉制度的弊端,一方面是对一些犯罪较重,虽有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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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决定。多年来,由于正确实行了免予起诉这一我国首创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和贯彻了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打击少数,争取挽救多数,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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